国土地籍日常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汇报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3

国土地籍日常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材料第7页

、用途和土地权利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收集、组织土地权利人现场指界、设置界标、勘丈宗地、填写土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等工作。(5)协助土地测绘队伍进行地籍测量。(6)调查处理土地登记中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7)协助办理初始土地登记通告、公告事务。(8)土地登记发证有关业务工作。二、变更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变更土地登记类型主要有:(一)土地产权变更登记(1)因土地征收、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3)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和实行股份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4)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5)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6)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主要指土地使用权租赁和抵押以及其他他项权利的设立或变更。(三)更名更址登记土地权利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登记,改变土地权利人地址或名称的登记。(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主要用途按地分类登记的,土地主要用途发生变更应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五)注销土地登记注销登记是将原登记内容废止。包括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届满;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土地租赁期满;土地抵押终止。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与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基本一致。即: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或换发土地证书。对不同形式的土地变更,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时间、要求也各不相同。变更土地登记审核要以土地变更的权源证件和地籍调查资料为基础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及土地证书。乡(镇)国土资源所在变更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主要工作有:1、受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具体实施变更土地权属调查;3、协助专业测绘队伍进行变更地籍测量;4、对本辖区内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进行日常监督,督促土地权利人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5其他变更土地登记业务。三、暂缓或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的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1)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2)地上物有争议的;(3)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于的;(4)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5)违反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五不登记”的(即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6)依法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租赁登记手续:(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的;(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6条规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4)被司法机关报和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土地权利的;(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四、注销土地登记(一)办理注销登记的类型土地登记发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1)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批准的;(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4)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5)农民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6)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销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见表。(三)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主要工作乡(镇)国土资源所接到注销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宗地权属状况进行调查,符合注销规定的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五、更正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进行更正登记时,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当按照更正土地登记的要求,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报土地登记机关批准后,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并将更正结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六、土地登记资料查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按照就近查询、方便利用的原则,乡(镇)国土资源所就其存档的土地登记资料提供查询服务。(一)土地登记资料类型(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二)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对上述的(1)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2)项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1)土地权利人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三)查询土地登记资料的要求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七、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处理土地权利人遗失、损毁土地证书,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补发土地证书的申请,说明遗失、损毁的时间及原因,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申请人提出的遗失损毁的证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在当地市级以上报刊上登报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公告期满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补发新的土地证书。第三节土地登记表、卡、证的填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土地证书的填写方法(1)地号;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即宗地的编号。(2)图号:宗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3)宗地面积:宗地土地面积。(4)用途:填写宗地的主要用途,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填写土地分类的三级类型。(5)坐落:宗地所在地的名称。(6)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7)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本栏为土地他项权利人名称。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填写一个权利人名称及权利人总个数。(8)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9)通讯地址: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10)使用权类型:使用权类型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租赁或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具体取得方式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11)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本栏不填。(12)土地证号:土地权利人持有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号码。共同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13)调查表号:宗地地籍调查表的编号。(14)审批表号:土地权利人所在土地归户卡的编号。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15)归户卡号:土地权利人所在土地归户卡的编号。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16)土地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定的宗地的土地等级。(17)申报地价: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18)建筑容积率:宗地上的建筑总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19)建筑密度:宗地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20)建筑限高:允许建筑物的最高高度。(21)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22)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等。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23)申报建筑物权属:申报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2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