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地籍日常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汇报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3

国土地籍日常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材料第5页

作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受理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4、确定案件承办人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分局局长决定。5、调查取证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6、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分局印章后生效。分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抄报市局地籍处备案。7、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批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分局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将案卷上报市局,市局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下达处理决定。8、送达处理决定书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 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指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在此我们主要介绍一下土地权属调查: 一、土地权属调查(一)、宗地权属状况调查权属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通过对土地权属及其权利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线,绘制宗地草图,调查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权属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宗地位置。指宗地所在的区、街道、门牌号及四至。(2)界线。指宗地的权属界线。(3)权属状况。指土地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4)使用状况。指土地用途、土地登记、共用情况等。(二)、界址调查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核心,在土地纠纷中,大多数是界址纠纷。1、界址调查的程序步骤(1)、本宗地、相邻宗地使用者及调查人员共同到现场,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指界、认定界址点及界址线。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同时到现场指界、认定有困难的,在地籍调查时,可分别到现场指界、认定。(2)界址认定后,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对认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界标。调查人员应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勘测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现场界址调查勘测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2、界址认定的要求(1)一般以土地使用现状即实际占地定界,超红线部分不确权。(2)权属界线的转折点(即界线方向变换点)都应标设界址点标志。但小于10厘米的过小转折点可忽略不定点。(3)沿路、街、巷的宗地界址位置一般应在建筑物边线上。(4)在通行道路上的外伸踏步,一般不确权。在墙基连线以内的空地,踏步可确权给土地使用者。(5)围墙、墙壁有垛子的,应以垛外侧为界。(6)临路、街、巷的晾台、雨篷没有落地建筑物一般以墙基脚确定界址线,有落地建筑物的以建筑物基脚确定界址线。地下基础不露出地面的一般不定界给使用者。(7)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可按共用宗地确权,但要注明总面积,独自使用面积和分摊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的可按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8)路、街、巷不确权,土地使用者征地时代征的土地不确权。原征地范围内已作为公共道路的部分,不确权给原征地单位。(9)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0.5米时,宗地界址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指界、认定。(10)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指界人身份证明。3、对指界人缺席或不签字的处理权属调查时,对指界人缺席或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的,可以按下面规定处理:(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者,则(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4)指界人认界后,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可参照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处理。4、地籍编号地籍编号分为四级,即:县-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街道编号、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编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如有多块宗地的一部分合并成一宗地,如6、7、8、9号宗地的一部分合成一宗地,则合并后的宗地编号为6-1,6、7、8、9号剩余部分宗地相应变为6-2、7-1、8-1、9-1。5、宗地草图宗地草图的内容有:本宗地号和门牌号、相邻宗地的宗地号和门牌号;本宗地使用者名称、相邻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及界址线;宗地内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界址边边长、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及建筑物边长;界址点的几何条件;指北线、测量者、测量日期等。宗地草图绘制的要求:(1)宗地草图以概略比例尺,用2h-4h的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要向北、向西书写,斜线字头垂直斜线书写。(2)宗地使用者名称注纪在宗地内,字头一律向北书写,本宗地相邻界址点之间的距离及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等所有勘测数据、几可条件都要进行注记。(3)界址边长注纪在界址线外,建筑物边长注记在界址线内,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注记在相应的位置。(4)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5)宗地草图必须实地绘制,一切注记应实地丈量记录,不得涂改,不得复制。6、地籍调查表及填写说明 编号:地 籍 调 查 表

旌德县 乡(镇)

年 月 日

初始、变更土 地使用者

名 称

性 质

上级主管部门

土地座落

法人代表或户主代 理 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姓 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土地权属性质

预编地籍号地 籍 号

所在图幅号

宗地四至

批 准 用 途实 际 用 途使 用 期 限住宅

共 有使用权情况

说 明

界 址 标 示界址点号

界标种类

界址间距(m)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注钢钉

水泥桩

石灰桩

喷涂

围墙

墙壁

界址线

邻宗地

本宗地

日期

起点号

终点号

地籍号

指界人姓名

签章

指界人姓名

签章

界址调查员姓名

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调查员签名 日期地籍勘丈记事:

勘丈员签名 日期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章 审核日期

宗 地 草 图

丈量者

丈量日期

概略比例尺1:200封面:(1).编号:这是宗地的正式地籍号,但区(县)编号可省去括号。(2).区(县)街道号:该宗地使用者通讯地址。(3).年月日:现场权属调查时间。地籍调查表(1).初始、变更:若初始地籍调查时,在“变更”二字上划一从左上至右下的斜杠,反之则在“初始”二字上划斜杠。(2).土地使用者(a)名称:单位全称(即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则填户主姓名。(b)性质: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或个人等。(3).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个人用地时此栏可以不填。(4).土地坐落:此宗地的坐落。(5).法人代表或户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致)或户口簿上的户主。(6).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7)、预编地籍号、地籍号:预编地籍号是指在工作用图上预编此宗地的地籍号。地籍号是指通过调查正式确定的地籍号。(8).所在图幅号:(a)未破宗时,即为此宗地所在的图幅号。(b)破宗时,应该包括此宗地各部门地块所在的图幅号。(9).宗地四至:具体填写邻宗地的地籍号及四至情况或注“详见宗地草图”字样。(10).批准用途、实际用途、使用期限:批准用途是指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此宗地用途。实际用途是指现场调查核实的此宗地主要用途。使用期限是指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此地块使用的期限,如“20年”或“50年”等,没有规定期限的可以空此栏。(11).共有使用权情况:指共用宗地时,使用者共同使用此宗地的情况。(12).说明:说明初始地籍调查时,注记此宗地局部改变用途等;变更地籍调查时,注明原使用者、土地坐落、地籍号及变更的主要原因;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13)、界址种类、界址线类别及位置: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在相应位置处画“√”符号,也可在空栏处填写表中不具备的种类、类别等。(14)、界址调查员姓名:指所有参加界址调查的人员姓名。(15)、指界人签章:指界人姓名、签章,原则上不得空格,且指界人必须签字、盖章或按手印。(16).权属调查员记事及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