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企划文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5/4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第3页

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规划局负责就近划定和清理临时安置地点。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行进行。

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电信局、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七)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队伍、乡镇(村、企业、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市人民政府所需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等必需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应急措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应急治理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四)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及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相关专家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市国土资源局要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

(五)宣传与培训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六)信息发布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七)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监察局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后,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八、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县(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九、责任与奖励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应急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3月24日印发的《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府办〔〕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