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企划文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5/4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第2页

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选定的避险点和撤离路线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紧急避险万无一失。

3、预报预警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和影响范围及采取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己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要增加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时限要求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并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所设的派出机构(管委会),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

出现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在速报市政府的同时可直接如实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出现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在速报市政府后,经市政府同意,可越级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

3、速报电话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为:5527988、5863551。

4、地质灾害速报要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相对应。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等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ⅰ)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对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己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批准应急结束的主体: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中型(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型 (ⅳ级)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协调和监督成员单位及相互间的应急工作,及时汇集应急处置和救灾情况。

警备区、武警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建委、自来水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环保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