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企划文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5/4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41号)、《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府发〔〕91号)制定本预案。

(三)现状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我市(原行政区划范围)均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其中高、中、轻易发区分别占全市面积的10.26%、38.16%和51.58%。发生地质灾害及隐患点类型有: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煤矿采空区沉陷、不稳定斜坡、膨胀土胀缩变形、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管涌等。各类地质灾害发生的数量相差较大,主要以滑坡、崩塌、地面塌陷、膨胀土胀缩变形、不稳定斜坡和煤矿采空区沉陷为主。其次为泥石流、管涌和地基不均匀沉降。

(四)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包括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或者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市人民政府所设的县级派出机构(管委会),适用于本预案中县(区)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六)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七)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统管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县、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所设的派出机构批准后实施。

3、对各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制定群众安全转移的专项应急预案。

县国土资源局或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要针对具体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的实际情况制订群众安全转移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设的派出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 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1、按照“精干、统一、高效”原则,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建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广电局、农业局、林业局、商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应急联动中心,各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供电局、电信局、警备区、武警市支队、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市自来水公司的负责人。

2、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检查、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办事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和信息平台。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研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对突发性事件的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险情灾情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构

1、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

2、工作职责

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汇集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指导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区)、乡(镇)应急防治机构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五)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成立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内设应急专家小组和专业队伍,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和预警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系统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设并发挥本级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骨干和枢纽作用,同时要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建立由县(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为一体的,按行政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确定联络报告方式,以及由危险区范围的单位、村民(居民)作为监测信息报告员而形成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水文、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有关部门、县(区)的地区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共享。

3、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ⅱ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大型(ⅱ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中型(ⅲ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有扩大趋势;

ⅳ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小型(ⅳ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对市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指导各县(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立。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