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企划文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9/2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2.1.1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国土分局局长
成员:国土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贸易局、区卫生局、区农经局、区城管局、环保分局、供电局、区科技局有关负责人,事发地街道主要负责人,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
2.1.2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职责
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命令;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街道的紧急救援;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土分局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局长担任。
2.2.1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负责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件的起草、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在完成全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1.2 信息收集
联系地质灾害监测单位,收集整理并及时掌握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分局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街道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主任和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居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分局要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国土分局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布本区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街道办事处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区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国土分局接到当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不超过1小时)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区政府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不超过1小时)市政府。
3.3.2 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的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救援措施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别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四级。
4.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因地质灾害造成重要江河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3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4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2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地质灾害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地质灾害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处置
5.2.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时,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5.2.2 地质灾害发生时,区政府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3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并组织国土资源、建设、农经、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1)紧急抢险救灾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险;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建设局、区城管局、供电局等部门负责衔接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持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由地震或地震活动断层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相关地震信息资料,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活动进行监测和趋势判断。
环保分局负责有毒气体、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监控。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区农经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发改局负责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物品的价格稳定。
(4)治安、交通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灾区公安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