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

工作汇报范文 发布时间:2012/11/17

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第2页

执行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慎重使用强制措施,防止错拘、错罚、以罚代执等事件的发生。加强“三类”案件(中止、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权登记)的管理和恢复执行工作,制订了《关于加强“三类”执行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三类”案件登记和恢复执行制度,做到登记明确、管理规范、恢复及时。一年半来,对上述“三类”案件恢复执行并执行完毕的共有348件。

3、依法文明执行,提高执行队伍形象。坚持教育疏导为先、强制执行为后的原则,强调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注意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被执行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履行债务的,尽可能组织双方协商,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以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使债务逐步得以清偿,并积极争取有关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后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

4、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多方位、多层次地报道执行工作,尤其是对执行会战、集中执行等活动邀请新闻部门进行集中报道,让更多的群众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对部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予以公开曝光;对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执行申请人跟踪执行。这些做法对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一年半来全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690件,执结标的金额3573.5万元,其中实际执结率达69.1%,正在执行214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02件,并对98件向我院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

(三)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法院队伍建设是确保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高效的根本,一直以来备受人民群众的关注。近年来,我院始终将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毫不放松。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采取了多种形式和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我院的队伍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

1、积极打造学习型法院。出台了建设学习型法院实施方案,完善了考核办法,全力营造讲学习、重调研的良好氛围。坚持每两周一次的集中夜学习制度,组织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司法为民思想和郑培民、任长霞等同志的先进事迹等学教活动,强化宗旨观念与司法为民意识。认真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以及司法大检查活动,并结合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严肃审判纪律和作风。重视加强干警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通过论文研讨、审判业务沙龙等多种形式,促使法官及时更新业务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加强调研工作,创办了内部调研刊物《审判思考》,积极发动全院干警深入开展审判调研,使我院的审判调研工作呈现出了良好局面,涌现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成果。去年在“走百村”的基础上撰写的《关于法院公信力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受到了省高院领导的高度评价,《人民法院报》专门对我院本次调研作了专版报道。去年以来全院干警共撰写调研文章80余篇,其中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13篇。

2、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针对法院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职业化建设的相关举措,努力建设一支与业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职业化法官队伍。积极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职业修养。切实执行《法官法》,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条件,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提供制度保证。积极推行竞聘上岗的用人机制,顺利完成了的第三次“双聘”工作,改善了我院中层干部队伍的结构,增强了全院干警的竞争意识和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将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形象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干警学历教育,至今年6月,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了61%。同时,积极安排法官参加省高院组织的法官专项培训、晋级培训,鼓励法官接受再教育,适应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需要。

3、加强形象工程建设。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公正、文明执法新形象,在上级法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下,今年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通过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促进队伍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进一步规范法官庭审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努力改善庭风庭貌。大力提倡文明礼貌用语,积极组织干警参加计算机、外语和普通话培训,提升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形象。

一年半来,全院共有5个集体23名干警被记功受奖,其中法庭被上级法院记集体二等功,法庭被记集体三等功,并连续三年被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2名干警被上级法院记个人三等功,19名干警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4名干警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四)监督机制运作情况

去年以来,我院以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进一步强化了内外监督机制。

1、依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此项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除年度法院工作报告外,去年向主任会议专题汇报了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今年年初开始,又对司法评议工作进行了积极动员和部署。与此同时,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此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专门办理机构依照相关办理程序,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对重要议案,院领导还上门听取代表意见,接受监督。去年和今年年初两次区人代会上,代表们在充分肯定我院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对我院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对此我们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并落实加强监督、推进改革、严格管理等一系列整改措施。此外,对区人大**办、区**局转来的13件个案逐个进行了调查和落实,并依据调查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向代表和有关当事人给予了书面答复。三是不断强化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工作联系。及时向人大通报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牵涉法院全局的工作,能做到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事后及时汇报。不定期地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院党组成员定期下基层召开代表座谈会或对代表进行走访,每年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制度予以落实。四是坚持向人大代表寄送《审判动态》和《法院工作简报》,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信息,为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提供方便。

2、自觉强化内部监督。除依法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外,严格落实其他一些内部监督机制。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督查室负责案件日常评查工作,每月对所有报结的诉讼、执行案件逐一进行质量检查,把评查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评查人身上,要求评查人对其评查的每件案子都应写出书面评查报告,严格评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建立起一案一表,评查完毕由督查室统一汇总,并计入审判人员的年度考核及审判业绩个人档案中,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通过《督查简讯》进行全院通报,引以为戒。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由审判委员会对全院所有上诉案件逐一进行分析、讨论,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等方面查找问题和原因,并按照既定标准认定差、错案。对被认定为差、错案的,除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外,依照院《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相应责任,并根据差、错程度和承办人员的过错程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分。进一步加强申诉和**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专人办理,逐件登记,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去年在省市领导下访活动期间,对25件涉法案件进行了逐一落实,并对个别**户进行了回访,**群众对我院的处理和答复均感到比较满意。对**过程中涉及申请再审的,认真进行审查,对原判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使那些确有冤情的群众能得到司法救济。

3、强化廉政监督。建立了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通过交纳廉政保证金,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狠抓落实,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执行最高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了法官八小时外社区监督制度,邀请法官所在社区的干部协助监督法官八小时外廉政情况,逐步将社区监督纳入监督体系,以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对此我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今年人大对“两院”进行司法评议,是我们集中查找自身问题和不足的一个良机,为此,我院于年初就提出要将配合、接受人大司法评议作为今年工作的一大重点。在人代会召开期间,即着手部署自查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7月中旬起,结合司法评议动员会精神,院党组分6个走访小组,先后走访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多家单位和企业以及廉政监督员,并向各人大代表及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200余份,集中开展意见征求活动。走访结束后,又专门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经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法院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审判工作方面。少数同志的大局意识还不够强,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中,对于如何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上还有欠缺,以致出现个别案件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有些案件在具体审理中,因为鉴定、公告、取证等原因的存在,需要较长的办案时间,不能及时结案,对此个别法官有时未向相关的当事人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导致群众误认为法院的办案效率不高甚至不公正,当然也有极个别案件确实因主审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拖拉的现象;因为法院硬件条件的限制和审判力量的不足,有些已比较成熟的审判流程管理方法未能及时引进,使案件质量监督中跟踪管理工作常出现断档现象,这实际上已成为个别案件办案时间较长而未及时发现、督促的重要原因之一。

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