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工作论文--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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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素质。正确的行为源于正确的思想,人的行为和实践完全受思想所支配。要摆脱“男尊女卑“的束缚,就要提高妇女的思想认识。要使妇女深刻地认识到,妇女与男子同是人类社会历史前进的推动者,同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应该具有同样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要使妇女懂得必须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调整自己,确立自我独立的价值观,增强个人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能动性和独立性,提高自我评叛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重构自己的健康人格。
(2)提高政治素质。要通过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正确理解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伟大意义,自觉地把个人的前途命运同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湖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提高为湖南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自觉性、能动性,树立崇高的理想,不断超越自我、完善自我,把个人的追求与社会的需要相结合,在不同的行业、现凡的岗位上勤奋工作、踏实做人,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实现自己的理想。
(3)提高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女性自立于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她们获得自信的一个基石,也是她们以强者姿态做出积极贡献,赢得社会尊重的基础。妇女受教育年限的多少,文化素质的高低决定其掌握科学技术和生产技能的快慢与深浅,并且直接影响她们的岗位和经济收入,影响她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广大妇女要根据经济发展知识化、信息化的新形势要求,增强自己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紧迫感,树立终身学习的教育观,在完成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把握机会,不断提高受教育年限。
(4)提高心理素质。在经济活动的实践中,不断改造世界观、调整价值观、转变就业观,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自强不息的精神,面对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困难,意志坚强、不怕挫折,努力克服掣肘自身发展的消极、懒惰、畏惧、封闭、狭隘、自卑等不流心理,永不自暴自弃,培养勇取、坚韧、豁达的优良品质,提高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心理承受能力。
2、发扬“四自”精神
《妇女权益保障法》倡导提高妇女自身素质,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具备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自尊,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反对自轻自贱;自信,就是相信自己的力量,坚定自己的信念,反对妄自菲薄;自立,就是树立独立意识,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反对盲目地依附顺从;自强,就是顽强拼搏,奋发进取,反对自馁自卑。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一方面在于唤起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促使广大妇女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另一方面,通过增强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使其具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妇女维权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说到底是社会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按照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担负起妇女维权的重要职责。
1,加强司法机关的作用。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公安机关是担负国家治安职能的专门机关,它通过领导和管理劳改机关和劳教机关的工作,以及担负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在挽救失足妇女,帮助被侵害的妇女,解救被拐卖妇女和禁止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它对于法院和公安部门的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检察;对于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因渎职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检察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按照法律程序,正确地执行和运用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做好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制宣传者参加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做好为女性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相关的法律保障工作,认真做好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总之,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2,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行政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发展计划和行政措施;根据法律的要求,领导和管理国家在政治、经济、教育、劳动、人事、民政、卫生、体育等各个领域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好本部门、本行业有关妇女权益的具体事务,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人事部门要做好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严格规范在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中出现的接或间接的性别歧视现象,建立行之有效的、没有性别歧视的用人政策,除特殊行业外,对低于50%女性录用比例,要根据企事业劳动力强度的性质增加其生育基金、养老保险及相关项目的额度。劳动部门要积极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妇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一是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二是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三是要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四是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开展对特困妇女的保护和社会救济,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救助站的设施和资源,救助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避护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要利用各种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机会使广大妇女更新知识,掌握多种新技术;加强对女大学生的性别教育与就业指导。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和完善卫生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要完善卫生法制建设,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加大《母婴保健法》的宣传力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维护妇女健康权益。计划生育部门要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保障妇女生殖健康,提高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保障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与常住育龄妇女享有同等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尊重和保护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
3,要强化政府的整合效应。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提高妇女地位中的宏观调控职能,把“男女平等”纳入政府工作的各项决策中,切实制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相协调的政策。一是通过行政立法,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和保障措施,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行政执法,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运用行政司法手段,来解决有关妇女权益的争议;三是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通过有效的服务,尽快形成妇女维权的合力。四是通过策划和实施目标项目,诸如:关注农村妇女、女大学生就业、流动妇女劳动保障等目标项目,强力推进妇女维权的社会化工程;五是按照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构建政府妇女维权工作的绩效评估和责任机制,通过绩效评估,不断增强政府职能部门解决妇女问题、维护妇女权益的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