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工作论文--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30

妇女维权工作论文--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第2页

时,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基本规范,妇女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妇女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平均预期寿命提高。国家通过创建爱婴医院、规范孕产妇保健服务等措施,努力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截至1998年,我国已建立爱婴医院近7000所;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6.8%,比1995年提高8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由1995年的61.9/10万,下降到1998年的56.2/10万。1998年,我国女性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达73.1岁,比1995年提高了0.5岁,高出男子约3.7岁。
(二)存在的问题
1、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据调查,女性拥有承包土地的比例要比男性低近7个百分点,而完全没有土地的女性则比男性高近5个百分点。与此相应,女性享受村里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比例也比男性低,其中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在没有承包地的人中,有近1/3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而且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
益阳市调查情况表明: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犯,长期得不到土地;一些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少不平等的问题,在城乡结合部的郊区表现尤为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喊了多年,但至今有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定了许多土政策;(1)对出嫁女必须强行迁移户口,不迁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同村村民待遇。(2)妇女离婚后,责任田得不到保障。(3)对招郎女不准男方迁户到女方。(4)允许招郎夫妻在本村落户,但是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不得享受村民待遇,或男方及其子女不得享受村民待遇。
2、在某些地方或单位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
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与男性相比较少,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存在着性别和年龄歧视。如: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还有许多附加条件,规定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有些公司虽未做硬性规定,但女职工一旦离岗,升职、加薪都将受到严重影响,使大部分女职工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甚至有些单位规定不招女职员,或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些私营企业雇佣女童工,或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让女工在有毒有害的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现象屡屡发生;如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据湖南有关调查显示,高校女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只有男生的87.7%,初次就业率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在收入方面,大学毕业的男生试用期月均净收入(不包括单位为其缴纳的“四金”)为1915元,女生为1820元;转正后男生为2706元,女生为2441元。在工作岗位方面,性别歧视的表现以“工作机会”多寡不均、“岗位层次”高低不同最为明显。就业歧视现象,严重侵害了一大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及劳动、经济权益。在市场配置劳动资源,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女性在业率下降幅度偏大。有关数据统计结果表明,末,在18岁至64岁的城乡女性在业比例为87.0%,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与1990年相比,城镇男女两性的在业率均有下降,男性从90.0%降至81.5%,女性则从76.3%降到63.7%,与男性相比,女性的下降幅度更大。城镇女性18至49岁的青年女性在业率为72.0%,也比1990年降低了16.2个百分点。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她们中有49.7%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工高18.9个百分点。在职业层次上,女性较多地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偏低。尽管数据显示,女性中各级负责人有所增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还高于男性,但这两类职业中,女性收入占同类男性收入的比例仅为57.9%和68.3%,低于平均水平。在农村,农业收益不高和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使农村妇女收入低于男性,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1%,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而兼营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男性为35.3%,比女性高近一倍。农村妇女从事非农性生产经营获得的报酬为总收入的13%,比男性低9.6个百分点。
就益阳市而言,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情况。一是就业率低。通过调查,全市女性在业率比男性在业率低12.5个百分点。全市12家大型国营企业,留岗在业的217名在业人员中,妇女在业的仅21人,比男性少90%;党政机关、行政单位妇女在业率同样也是女性低于男性很大的比例。二是再就业难。近几年,随着企业改制的进行,企业的破产和转轨,使很大一批工人下岗,而下岗工人中,妇女首当其冲。据中期评估监测统计,我市下岗职工人数不断上升,约占下岗职工总数的49.5%,高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下岗失业女职工数量多,且年龄大,文化低。所以下岗女工再就业相当困难。有一国企女工,下岗7年,先后7次再就业,工作时间最长的5个月,最短的3天,均以失业告终。至今待业在家,靠丈夫微薄的工资度日。据对本市的统计,全市下岗没有再就业的女工,有2万多人,占下岗女工总数的60%。三是遭遇歧视。就我市目前情况看,除师范、医学以及部分专业由于职业的要求对女生需求量较大以外,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定招聘方案的时候未将女生纳入考察范围,还有一些单位即使要女生也将“门槛”设置得很高;很多大学生分配和公务员招考,有的单位公开不招女性。据对本市一所高校的调查,男生平均应聘2——3次就可以得到一个职位,而女生则平均8——9次都难得到一个理想的职位。妇女就业难,女大学生分配难,企业下岗女职工增多;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妇女整体素质偏低等等现象严重,妇女的劳动权益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3、在某些地方或领域男女同工同酬未落到实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但妇女受性别歧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经常发生,有法不依问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在流动人口中,普遍存在“三多一低”现象,即农村妇女多、低龄妇女多、普通务工者多,文化程度低,在其用工过程中,企业与其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较少,劳动保障缺乏,与流动人口中的男性相比,女性收入偏少,消费指数也很低。据调查,流动人口中女性的经济收入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与男性的收入差距却明显拉大。许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只有男职工的70%左右,三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得不到落实,1999年城镇流动人口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从收入分布看,城镇流动人口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个百分点,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
4、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人身权利是指人身和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与名誉,法律赋予了妇女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但是,现实中企业老板对女工强行搜身、非法拘禁、性骚扰,以及妇女被强奸、拐卖绑架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屡屡发生。特别是山区农村及文化落后经济不发达地区妇女受虐待受伤害的现象更为突出。
5、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
尽管女性总体受教育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仍然偏低,与男性相比差距较大。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影响农村妇女教育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是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偏低。数据表明,未能继续升学的女性中,父母不让上的占36.8%,比男性高8.9个百分点。虽然“家境困难”同样都是父母不让子女继续上学的主要原因(男性占69.8%,女性占68.1%),但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1%,比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6个百分点。可见,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经济困难固然是主要原因,但轻视妇女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6、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残余思想大男子主义的影响,妇女在家庭中始终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家务活、管孩子、照顾老人好像天生就是女人必须付出的。家庭暴力、非法同居、性骚扰、虐待妇女、干涉婚姻等侵犯妇女权益现象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绝大多数是妇女受伤害,丈夫把打妻子当成家常便饭,认为这是自家的事别人管不着。甚至使一些长期受到伤害的妇女忍无可忍、走投无路。如:益阳市北街村农民个体户刘某经常殴打妻子李某,并长期在外和第三者鬼混,3月刘某用铁锹殴打妻子致两处轻伤,妻子为了两个孩子和自己的生存宁可忍着,不敢去告发他;赵庄乡西沟村妇女李某与本村同学赵某两厢情愿,定下终身。但因家里穷,父母收取2万元的财礼将其许配给邻村比她大10岁的残疾人周某。为此,李某坚决不从,父母和哥哥多次殴打她,并将其软禁在家中不让出门。李某被打的遍体鳞伤逃出家门,在县妇联的奔走呼吁下,几经周折才使李某与赵某结为夫妻。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对家庭形成一种不稳定因素,而且对社会对孩子的成长也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曾就该项工作做个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