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工作论文--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30
妇女维权工作论文--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妇女维权工作论文--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一、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社会对人的尊重,理应包括对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尊重;和谐社会的民主法制,理应包括为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各项生存发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应包括使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各项合法诉求得到公正满足和正当维护。同时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也离不开占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的参与。妇女是一支伟大的社会力量,是创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主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人力资源。离开广大妇女的参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将不可能实现。因此,妇女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广大妇女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和谐的天然尺度。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性问题,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为促进妇女发展与进步达成了多项协议,将妇女问题与全球政治、经济发展紧密相连,消除全球经济化进程对妇女产生的不良影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会议主题为“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联合国大会制定了《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把两性平等确定为全球战略的最终实现目标。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会议确定了“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主题,通过了《北京+10宣言》,各国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重要议程。
二、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现状
1、国家重视妇女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把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建立了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机制,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制定并实施妇女发展纲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加大资金投入,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宣告“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男女享有平等权利。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后来虽经数次修改,男女平等始终作为重要原则写在宪法之中。新修正的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1954年颁布的选举法,分别对女性与男性的婚姻家庭平等地位、土地所有权、劳动保护和政治权利等做出过明确规定。同时,劳动法、刑法、民法、继承法等许多法律也都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1992年,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时任中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联合国及国际社会的支持,被誉为推进妇女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国家总书记胡锦涛在第四次世界妇女会十周年纪念大会上郑重向世人宣布“中国始终高度重视发挥妇女作用,积极推动妇女事业发展”、“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
多年来,党和国家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取得全面进步,为妇女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倡导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专门制定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成立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更是有力地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提高。为推动妇女在参政、就业、教育、健康、婚姻家庭等领域平等权利的实现采取了各种举措,也有效地促进了妇女发展,维护了妇女权益。
2、妇女在受教育、劳动就业、参政、家庭婚姻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
(1)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男女受教育程度的差异逐步缩小,妇女接受各个层次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一是女性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据调查,与1990年相比,全国18至64岁的女性中,文盲比例已从30.1%下降到11.1%,特别是青壮年妇女的文盲率已降至4.9%。二是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女性平均上学年数为6.1年,比1990年提高了1.4年,与男性的差距由1.9年缩小到1.5年;城镇女性上学年数的均值为8.7年,比男性少1年。三是青年男女享有教育资源的差距明显缩小。30岁以下女性的平均上学年数,城镇为10.4年,仅比男性少0.3年;农村为7.0年,与男性的差距从农村总体的1.7年降到了0.9年。四是女性享有了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据调查,在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女性中,有26.8%的人最高学历是通过成人教育获得的,比男性高2.2个百分点。有13.5%的女性近3年来参加了某类培训或进修,40岁以下城镇女性参加培训的比例达26.1%。城镇女性参加的培训以进修、专业职业培训为主(共占72.2%);农村女性参加的培训以实用技术为主(占61.5%)。在接受过培训或进修的女性中,有31.6%是自费参加的,其中城镇女性为41.6%,比城镇男性高4.7个百分点。培训经费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农村女性为36.2%,比男性高6.7个百分点。五是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逐年上升。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住逐年增加,职称结构有所改善。
(2)妇女劳动权利得到保障。妇女就业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趋于合理。我国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为妇女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经济生活虽经历了企业改制、整顿和职工下岗分流等重大变动,但因政策措施得当和有力,妇女就业的规模仍不断扩大,就业比重上升。1998年,我国有从业人员约7亿人,其中女性约3.2亿,占46.7%,比1995年增加1个百分点。从职工的行业分布看,妇女就业从传统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这种转移更适合妇女的生理特点,更有利于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全面发展。女性在农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在文化教育、卫生、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电业、国家机关团体及其他行业中,女性比重在增加,其中增加最多的是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增加了2.7个百分点。
(3)妇女参政水平整体提高。政治权利的享有和政治参与程度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两个不同侧面,妇女关注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增强,参与管理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就益阳市而言,5年来,全市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加大对女干部、女领导干部的选调和选拔工作,女干部人数逐步增加,占干部总数的比重也逐步上升,至末,全市共有女干部3.5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9.1%,比提高2.1个百分点;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全部配备了1名以上女干部,配备率达100%;有一半以上的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了1名以上女干部。全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重达31.5%和69.3%,村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社区党支部班子中各有1名以上女性,99.6%的村党支部配有1名以上女性;企业职代会和董事会、监事会中女性代表比重均有所提高。
(4)妇女自主权力逐渐增大。据益阳调查情况表明,男女两性的婚姻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女性的初次婚姻“由本人决定”和“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1.5%。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女性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在“从事什么生产”的决策上,由夫妻共同决定及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达67.4%,在“家庭投资或贷款”和“买房、盖房”的决策上,妻子参与决策的比例为60.7%和70.7%。多数女性拥有决定个人事务的自主权。有88.7%的女性表示,“完全可以”或“基本可以”自己做主“购买个人的高档商品”;能自主决定“资助自己父母”的女性比例为91.3%。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村妇女个人事务的自主权均高于女性总体,特别是在“外出学习或者打工”的问题上,有83.5%的人可以自己作主。
(5)妇女人身权益受到保护。近年来,普法教育更加深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加强。各级公安机关以各种专项行动为载体,突出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妇女权益得到维护。同时法律援助体系逐步健全,得到法律援助的妇女日益增多。各级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网络基本健全。
(6)妇女卫生健康不断加强。随着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妇女对自己的健康重视程度提高,妇女的生育健康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调查数据显示,35岁以下女性生第一个孩子时做过产前检查的比例,城镇为94.8%,农村为75.9%,35岁以下女性生第一个孩子的住院分娩率,城镇为87.6%,农村为47.1%。86.4%的男性和79.7%的女性没有得了病不去看的情况,有妇科病症状的妇女中,能够去医院诊治或自己买药治疗的,城镇为74.7%,农村为70.2%。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