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工作论文--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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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范围是什么,怎样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文仍是空白和盲目的,显得欠缺而无力,没有明确指定专门的执行机关和单独系列的处罚措施,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又如,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有劝阻、调解的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劝阻”、“调解”并无多少力度,劝而不阻、调而不解是常态,也正因为这种“调解”无约束力,使这些机构的劝阻和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往往导致了施暴者更进一步加害受害者。再如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妻子的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家庭财产共有,使得这种赔偿毫无实际意义。人们在谈及家庭暴力的问题时往往抱怨妇女不会应用法律武器,实际上,妇女之所以不敢奢望法律的帮助,虽然有很多原因,但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在于法律的救助缺乏实效,寻求法律帮助的结果无法预测,使受害者失去了求助法律的信心。同时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缜密。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在8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前,一些法律法规对于男女在土地权益中平等地位的保护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的组织和个人如何监督,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救济措施;所规定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等政策,往往会使外嫁的媳妇,离婚、丧偶妇女失去土地承包权;所规定的“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而将家庭成员排除在主体之外,使得农户中的妇女无法享受土地经营权;所规定的“土地承包方案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应当经法定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农村妇女要想通过村民三分之二的人同意而获得法律规定的土地权益就很难;尽管法律规定发生土地承包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较难。
4、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
(1)缺乏法律、法规宣传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对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如对有关土地承包、集体土地征用、划拨后的补偿及分配的法律、法规、政策,农村基层组织及其农村村民,特别是农村妇女并不知晓。这势必导致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方案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情况经常发生,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成为必然。农村妇女也因为没有掌握法律政策的规定,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常常全然不知,更谈不上用法律武器维权。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做到公正执法。知道怎样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女要知道怎样依法保护自己,企业经营者要加强学习,要提高广大民众依法维权的素质。社会化的维权网络作用发挥不够,存在着执法机关与维权组织间的脱节现象。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但是在工作中,如果只靠妇联组织一个部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那是远远不够的。
(2)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督查机制不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国家的法律,法律的执行情况如何理应有相关部门的监督,除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外,还要有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但现实生活中监督机制常出现空白。如有的基层政府以“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土地权益问题;有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够重视,执法不力,措施不实,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不想或不敢严肃处理,任其久拖不决。
(3)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组织保障机制不力。工会和妇联组织的监督力量不足。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社会保障水平在地区、行业、所有制间存在明显差异,难以支持劳动力自由流动,特别是生育保险进展较为缓慢,增加了女性就业和维权的难度。
5、相当一部分妇女自身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
(1)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不利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因家庭暴力受害的农村女性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要占40%,初中文化的占48%,而中专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6%。在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中,农村女性的自我意识差主要表现为缺乏自主精神,依赖性强,自卑感强,成就动机弱。大多数农村女性仍然囿于按着传统习惯和丈夫的要求来塑造自己的形象,在家庭中甘愿处于一种依附地位。
法律知识的普及在广大农村还存在死角,普法工作在农村走过场的现象严重,很多农村村民甚至有的村干部也认为打骂、虐待妻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懂得这样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同样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村女性,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后浑然不觉,缺乏自卫意识,更谈不上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妻子的忍耐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施虐者暴力升级。现实中许多妇女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因不懂法,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则是懂得一些法律常识,但受到侵害时考虑面子、名声、怕报复等因素不去报案;甚至有的妇女受到侵害在忍无可忍时,采取极端方法而触犯法律。
(2)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差,维权观念淡薄,不利于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许多人因就业压力大、自身文化及综合素质不高、劳动技能不高等因素的影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能力较差,但就业意愿强烈。不善于甚至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企业主和经营者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安全事故等情况,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特别是随着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人将孩子托付给年迈的父母或亲友照看,这些孩子成为“留守儿童”。老人往往疏于对孩子的关心教育,不能尽到监护义务,给留守儿童带来了安全隐患,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条件。根据公安部门的数据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已成为各类犯罪侵犯的高危人群,其中幼女更容易成为性侵犯对象。被害幼女缺乏父母的监管和自我防范意识。同时,未成年女性自我防范意识缺乏,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女性的参政意识观念淡薄,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如在某些单位和农村,女性代表在投票时抱着“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和“请人代投,选谁无所谓”以及“其他”这样一些消极想法的比例还相当高;因为“不知道这件事”而没有参加的女性更是不在少数;表示自己愿意担任单位领导或村领导的女性更是了了无几。可以看出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三、切实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
对法律内容的认知程度是影响《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效贯彻执行的首要原因,也是依法维权的前提,是法律能否在社会上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因此要加强“男女平等”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一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力抨击社会上对女性歧视的行为,对伤害妇女案件的处理结果实行公开暴光。各级妇联要对各个层次的妇女进行法律宣传(特别是农村妇女),使她们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广大妇女要学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当受到侵害时尽可能保留证据,敢于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环境。二是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目前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因此要继续加强对公务人员、执法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深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解,并切实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司法,执法工作当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非公企业的不断发展,大量妇女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的重点之一。四是进一步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在各类普法宣传手段中,大众传媒已成为当今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渠道.普法宣传中应将有限的资源向最有效的宣传方式倾斜,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不断完善立法、司法保护机制,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1、推进妇女维权的法制化进程,营造“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
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妇女维权首先是依法维权,法制化是妇女维权的根本途径,妇女维权的社会化只能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逐步形成。具体要做到如下四点:一是加强源头立法。人大是权力机关,要加强人大立法。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把男女平等与人口、资源、环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社会发展战略来实施,把性别平等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认真把握社会转型期和体制变革中妇女所面临的不公正待遇和群体利益被侵害的突出问题,制定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促进两性平等、均衡利益关系提供法制保障;二是严格公正司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府层面上明确了责任主体,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妇联的职能作用,要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的调动力和约束力,推动政府和有关司法机构依法行政、严格司法,促进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办事,使各项法律保障覆盖到各阶层的妇女群体。以严格执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为重点,依法及时合理地推动解决妇女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三是加大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