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推行税政基础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情况介绍
市地税局推行税政基础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情况介绍
市地税局推行税政基础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情况介绍
近年来,市地税局独辟蹊径,率先将责任追究制引入税政管理工作。通过明确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及时整改,在全系统树立了税政管理新理念,使税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轨道,充分发挥了税政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立足新问题,开展税政管理新思考
我局成立以来,税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了征管措施,严格各项涉税审批,开展了分税种的税源监控和调查研究等大量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为加强征管、确保收入、优化服务等重点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但随着我局征管模式的转变以及机构、人员和业务流程的重组,税政管理工作发生了新的变化,显现出一系列新问题:
(一)税政管理工作理念滞后,思想认识不全面。随着过去专管员的保姆式管理制度的废除和新的专业化分工管理制度的推行,税政管理职能逐步分解到各个专业化部门和具体流程中。税政管理部门一方面往往将税政管理局限于税政管理日常性、事务性工作,对各环节的税政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和全面的认识,重视程度不高;另一方面对新时期税政工作的内涵和要求把握不准,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在税政管理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税政管理工作职责不清,人员力量不足。税政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职责交叉、牵扯不清。如与征管部门,主要是有关实体法中涉及程序规定谁负责不明确。与计财部门在分税种的收入计划分解、重点户管理、收入分析等工作方面,由于职责分工界点不清,导致重复布置工作及对外提供数据不一致。同时,基层税政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市局尚内设3个税政管理职能科室,到县级局仅有一个税政股,且还负责法规等工作,再加上人员配置少,与当前税政部门的工作量很不相适应,造成税政人员只疲于应付日常性管理工作,而政策服务工作开展不多,很难发挥税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税政管理工作方式粗放,政策执行存在随意性。税政部门在实体法贯彻落实过程中缺乏系统的主体内容规范和相应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导致工作缺位,管理方式粗放。主要体现在落实实体法的配套措施不切实际、对税源分布底数不清。另一方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问题的收集、反馈不及时,对政策执行情况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价,导致政策执行随意,甚至有时存在政策执行服从组织收入的现象。
(四)税政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力度不强。税政管理工作中最关键的因素依然是“人”。但目前我局少数税政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不强,税收政策不熟,学习、观察和分析、调研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综合型、专家型税政人才不多。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较多地停留在政策传达和减免税审批上,对税收政策在本地贯彻实施中的成效、影响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不深不透,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状况反馈不及时,政策调整不到位。
以上问题是税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税收工作的发展。3月全省首次税政工作会议重新明确并定位了税政工作职能,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了相关科室研究解决对策。通过深入分析,我局认为,上述问题的出现,其主要原因是我局在管理理念和征管模式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中,对税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内容、程序以及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缺乏科学统一的认识。而解决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解决办法,发挥总抓手作用,以此能够在全系统税政管理工作中有效地明确管理理念、理清管理思路、强化管理责任、指导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5月,制定了《鹰潭市地税局税政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7月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我局呈上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税依法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政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应运而生。
二、引入究责制,构建税政管理新格局
我局的税政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以税政管理新理念为主导,以税收政策的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为着眼点,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明确了各环节管理中的税政职责内容、工作标准、考核指标、责任追究。运行机理主要包括:
(一)准确定位,促进思想认识统一化。税政工作责任追究制确立了符合当前征管实际的新理念。在税政管理工作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明确税政管理是指税务部门以组织税收收入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为目的,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体内容从贯彻执行到调研反馈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它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依据,贯穿于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我局的责任追究制考评对象包括了全市地税系统五个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基层分局及其税政管理人员,其责任追究范围涵盖了税种鉴定、纳税申报、税收收入分析、税务检查、减免税管理、各单项税种政策贯彻落实等六个方面。既重实体又重程序,既有管理,又有服务。通过推行税政工作责任追究制,全局上下尤其是税收业务工作人员对税政工作及其重要性有了全新的理解,思想认识得到了新的统一。
(二)明确职权,推行税政工作责任化。近年来,我局通过征管改革,重组了税政管理业务流程。同时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化管理和绩效管理为契机,根据税政管理各环节、各岗位的实际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量化细化了税政岗位职责,涵盖了政策管理、税源管理、制度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等税政管理的所有职能。通过制定岗责体系和d类税政管理作业指导书,我局71名各环节的税政管理人员从一般干部到领导,都做到了规程清楚,职责明确,从机制上解决了税政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
(三)规范行为,实行管理过程标准化。我局除了明确税政管理岗位职责外,还在《办法》上对税政管理的税种鉴定等六个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及其量化标准作了具体规定,确保每一项税政管理行为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办法》还就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衔接作了要求,加强了工作协调,杜绝了管理真空,解决了职责不清、责任淡化的问题。如第二条纳税申报条款规定:办税服务厅审核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发现申报税种不全、适用税率错误或没有按照税种鉴定要求申报的,应当即通知纳税人改正并制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交纳税人,于次日将《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在《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督促纳税人改正,纳税人逾期未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按纳税评估流程进行纳税评估,并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同时《办法》还列出了9个税种18个管理办法、制度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税政人员认真执行,并要求各单位加强对政策执行及各征管办法、制度落实的督导检查。由于量化标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约束力大,较好地解决了工作“应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四)强化追究,突出责任追究合理化。严考细评、落实责任是提高税政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为此,我局努力做到建立“二个机制”。一是建立定期考核机制。我局成立了税政管理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督查考核组,赋予督查人员履行职责的“特权”。《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每季度对税收管理员税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报市局;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县(市、区)局、直属单位税政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二是完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办法》明确了对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税政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例如在第一条税种鉴定方面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纳税鉴定的,每户扣税收管理人员10元;税种鉴定不全或鉴定错误的,每起扣税收管理员10元。同时《办法》还将税政管理责任追究与执法责任追究相结合,如《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认真执行以下管理办法或制度的,每起扣责任人30元;情节严重的,按执法责任制相关条款处理。同时,该《办法》强化了领导连带责任,如第七条规定: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每季组织的检查考核对基层分局长或部门负责人按本单位人员扣款总金额的20%处罚。市局组织的检查考核,对基层分局长或部门负责人按本单位人员扣款金额的20%处罚;对税政股股长按全局扣款金额的10%处罚;对县(市、区)、直属局、办税服务厅、市稽查局分管税政工作的领导按本单位扣款金额的5%处罚。通过建立以上二项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不作为及作为不当怎么办”的问题。
三、落实新机制,开辟税政管理新天地
(一)以规范管理为基本点,强化沟通辅导。在《办法》出台后,我们在全系统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政管理新理念以及推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内容。通过深入有效的宣传教育,帮助税政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每次检查前,我局都事先通知各单位自查,使其及时查找问题,及时纠正;检查中,通过与基层税政管理人员的双向沟通,指出其不足和改进对策;检查后,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并于一个月后安排复查,了解整改情况,并及时通报了初查和复查结果。通过多次的沟通和辅导,使基层赢得了纠错的机会,促进了税政管理的进一步规范。
(二)以多样化考查为依托点,完善考核手段。税政管理责任追究制能否有效落实,关键要看检查考核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在考核中我局采用了多种视角及多种考查方法结合的模式,包括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与征管资料检查相结合、上户检查与税收票证检查相结合,促进了考核数据的准确采集和考核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局始终把税政管理考核同税政工作的发展结合起来,同每次检查考核的反馈情况结合起来,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例如,我局结合绩效管理的试点工作和两次检查实际情况,对税政管理工作标准和考核要求进行了多次的修订,增强了税政考核的可操作性和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三)以促进税政管理为根本点,狠抓责任落实。推行税政管理责任追究,累计查出问题22项136个,共有100余人次受到追究,累计扣款达到4925元。在追究过程中,我局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无论谁违反规定都一视同仁,单位分管领导应负的连带责任同样不可避免。如某办税厅征收员在对某实业公司申报表中计税总值错误却没制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