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8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第2页

落实到位。检查中,要注意发现好的典型,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三)畅通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约束。办好“政风(行风)热线”,进一步扩大参与面和覆盖面,让所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都参与到热线中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企业家等各界代表中聘请一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视察和评议,巡视、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情况。继续开展“政风评议”活动,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曝光。

(四)认真受理投诉,加大查处力度。建立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开通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及时受理各类投诉。赋予投诉中心调查权、协调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处理权,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通过受理投诉、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严肃查处推诿扯皮、办事低效、违反承诺、作风粗暴、纪律松弛,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以及不勤不廉等行为。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每起投诉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从中发现被投诉单位管理中的漏洞或薄弱环节,提出标本兼治的办法,督促其改善行政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五)完善绩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实行两级绩效考核制度。区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的效能考核,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由区考评办一并组织进行;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对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结果要作为提拔晋级、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开展“双十佳”(机关效能建设“十佳”单位、人民满意公务员“十佳”标兵)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同时,对区直单位年度考核居后三位的,第一次予以通报,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检查;连续两次后三位的,实行“一票否决”,给予主要领导纪律处分;区直机关干部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被查实的,第一次给予纪律处分,第二次待岗,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有关领导负连带责任。

四、建章立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抓好以下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1、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所属单位及内设股室的职责,以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标准,让大家知道自己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2、服务承诺制。从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切实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取信于民。

3、限时办结制。所有审批事项必须限时办结,能一次办结的必须一次办结,确实不能一次办结的,必须一次说清、两次办结。机关内部的政务运行,必须规定完成时限。

4、否定报备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事宜过程中,对申报事项给予否定的,必须将否定情况及理由,及时书面报告上级领导。

5、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主动负责地告知询问事项,并引导询问人到承办处或下一流程办理。

6、效能投诉制。各级各部门都要设立投诉电话或投诉台,具体负责本部门机关效能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对群众的投诉,要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7、效能考评制。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的效能考评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述职之中。

8、失职问责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连带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典型适时处理曝光。

五、组织领导

成立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阚建华同志任组长,李家法同志任第一副组长,潘淑琴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李光华、朱士昂、吴其赋、周恩平、刁吉润同志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潘淑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服务机制创新、效能建设监察、干部教育、宣传等五个工作小组,分别由五位副组长分管负责。

综合组:设在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办牵头,区政府办、区直机关工委、区统计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工作小组之间的协调,加强对乡镇机关效能建设的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印发简报,撰写各类材料,完成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服务机制创新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牵头,区人事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府法制办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提高效能,方便群众;进一步提升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效率,认真落实办事限时制、服务承诺制、并联审批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并督查机关创建优质高效服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

效能监察组:设在区纪委,由区纪委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审计局参加。主要任务是制定效能投诉制、失职问责制的具体办法,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等多种途径,加强督查,推动问题解决,并逐步建立有效的效能建设督查制度。

干部教育组:设在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直机关工委参加。主要职责是抓好机关干部的思想教育,负责集中学习活动的安排,落实各项学习制度;负责制定并实施机关效能绩效考核办法,研究制定对违反效能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组织处理办法。

宣传组: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广局、有关新闻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效能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效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跟踪报道,督促整改提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六、实施步骤

1、强化组织领导。9月下旬,区委、区政府召开高规格、大范围的全区动员大会。全区动员大会后,各地各部门都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并建立工作机构,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各地各部门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的成立情况,9月30日前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各部门都要围绕全区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突出可行性、可操作性,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举措,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工作方案于10月10日前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组织学习讨论。坚持广泛动员,层层发动,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全区动员大会精神,并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大讨论”,重点抓好“十对照十检查”活动。学习讨论中,要有的放矢,重在查找思想观念差距,重在查找工作不足,重在查找自身问题,重在查找主观原因,并切实做好会议记录工作。

4、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综合执法部门和服务窗口单位,坚持自查自纠与开门整风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抓好自查和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制定整改方案,并对外公示,接受群众评议,严肃认真地开展整改工作。工作中,既要针对存在问题,逐一加以研究解决,又要查处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狠抓建章立制,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八项制度的建立工作。在此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真正把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落到实处。区效能监察组、干部教育组要认真研究制定全区效能投诉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问责制,并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建章立制情况,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汇编成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6、严格督促检查。各级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阶段性总结等形式,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把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岗位,以及各地各部门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级领导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领导不力、整改不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机关效能建设服务机制创新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努力完成和实现全区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开展第三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对全区现有31个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突出体制创新理念,列出省、市级下放审批项目类型,督促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进审批权限改革,根据市级各部门简政放权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坚决做到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清理工作迅速启动,今年12月份结束,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清理结果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确定区发改委、建设局、商务局、城管局、房产局、卫生局、农委等单位作为试点部门成立行政审批股,做到“五个到位”:即审批职能整合到位、审批流程再造到位、人员配备到位、授权窗口到位、行政审批股整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到位。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区人事局配合,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一)提升和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按照“部门应进必进,项目应进必进,环节应进必进,与项目关联的应收取的费税应进必进”的要求,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在今年10月份拿出应进中心的整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强窗口建设。提高窗口人员素质,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应有权限。全面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除明文规定必须使用单位公章外,必须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建立后备干部派驻到窗口任职制度和窗口单位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