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公告通知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4

关于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为解决当前我区狂犬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防治措施落实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加强全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aa市区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副区长)

副组长:(区府办副主任)

成员:(区卫生局)

(区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分局)

(区工商局)

(区财政局)

(区教育局)

(区文广新局)

(区农业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市政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领导小组在区卫生局下设办公室,由兼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防治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和划定的禁养区特殊需要的养犬的审批、管理;负责对禁养区内特殊需要的犬只进行审批、管理、发证,审发率必须在95%以上;对违章养犬的群众进行教育处理;负责处理辖区违章养犬和查处拒绝、阻碍“狂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区农业部门负责落实犬只免疫、提供犬只免疫服务,做好家犬的强制免疫工作,提高免疫率,确保禁养区特殊需要的犬只免疫率不低于95%,农村犬只免疫率不低于85%,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负责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免疫牌,发放《家犬免疫证》,统计报告家犬免疫数;负责对免疫犬只的统计和造册登记;负责对犬只带毒进行检测和监测;负责开展动物健康带毒研究调查;负责犬只及其产品的检疫;负责指导镇(街道)捕杀检测出阳性带毒犬以及野犬、狂犬、疑似狂犬病家畜等动物;出现疫情后,负责家畜(禽)狂犬病疫情监测和统计;负责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并协助做好疫点和污染物的卫生消毒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区卫生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及犬伤人的登记和报告;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救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版)〉的通知》(卫疾控发〔〕118号)规定救治犬伤患者;负责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重点对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医生进行培训,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培训工作要在应急处置方面下功夫,要让基层医生,特别是急诊医生掌握狂犬病的应急处理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在第一时间对被犬伤者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注射,最大限度地减少狂犬病的发生;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疫苗注射,并做好狂犬病疫苗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流通渠道。要认真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加强狂犬病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检查、指导,对不具备疫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保证疫苗质量和暴露者生命安全;出现疫情后,做好狂犬病人死亡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狂犬病人尸体消毒处理;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监测;主动加强与动物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区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犬肉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辖区犬类交易市场经营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犬只、犬肉的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犬只、犬肉进场交易;协助农业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产品和加工制品的检疫和监督;协助交通部门查处违章携带、运输犬只事件。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辖区养犬的申请登记,其中农村养犬由村委会初审登记,报镇(街道)农业部门审核备案,报审率必须达到85%以上;负责监督禁养区内严格实行栓养或圈养(栓养犬只绳链不得超过3米。溜犬时犬主人必须用绳链套住犬只,犬主人与犬只的距离必须限制在1米以内)。负责统计并掌握犬只变动情况;负责对检测出阳性带毒犬以及野犬、狂犬、疑似狂犬病家畜等动物进行捕杀;负责处理辖区准养区内违章养犬及违反《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案件;负责辖区狂犬病宣传教育活动;负责配合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养犬户的教育,做到规范养犬,协助做好强制免疫及捕杀狂犬、无主犬等工作;出现疫情后,配合公安、卫生、农业部门做好疫区的卫生消毒、疫点和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三、严格犬只管理措施,规范群众养犬行为

做好犬只管理和犬只免疫是遏制疫情上升的关键,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发动群众参与犬只管理,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进一步落实“管、免、灭”措施。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犬只管理,规范群众养犬行为。

四、强化犬只免疫接种,确保犬只免疫效果

对犬只实行免疫接种是预防狂犬病的关键措施。动物防疫部门要认真开展犬只免疫接种,采取集中免疫和定点免疫相结合的方式普及犬只免疫接种,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所有经免疫的犬只要佩带免疫标志。要严格实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五个到位”和“五个不漏”(即:通告到村、责任到人、冷链到底、台账到户、标识到畜;区不漏镇(街道)、镇(街道)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畜(犬)、畜(犬)不漏针),确保城镇犬只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上,同时要加强免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犬只,必须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以确保犬只免疫效果。

五、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狂犬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和缓报。要建立健全动物间、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农业部门应建立区、镇(街道)、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系统,收集报告动物疫情,定期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普查。

卫生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人间狂犬病监测工作,要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疾病监测信息系统上报,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采取预防救治措施,并对动物伤人情况、狂犬病发病情况、伤口处置、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进行监测。

卫生、农业部门应建立动物疫情和人间疫情的相互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疫情通报,发生紧急或重大疫情时应随时通报。

六、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处理救治能力

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对狂犬病高发镇(街道)医护人员进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要认真组织学习《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版)〉的通知》(卫疾控发〔〕118号),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区各医院预防接种门诊要切实加强狂犬病疫苗管理,确保人用狂犬病疫苗安全有效。要认真做好犬只免疫和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对犬伤患者及时进行伤口处理和救治。

七、广泛宣传防治知识,全面提高防病意识

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广泛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宣传与养犬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正确的养犬方法,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及狂犬病暴露后正确处理和治疗伤口的重要性,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宣传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注重宣传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动员群众参加各种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社区、农村、学校,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狂犬病防控工作措施。

宣传部门要大力配合公安、农业、卫生等职能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控有关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当地需要,进行突击性和经常性宣传,配合有关部门编辑传播有关防治狂犬病的公益性宣传资料。

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举办狂犬病防控知识讲座,配合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八、加大防治经费投入,保证防治工作需要

根据狂犬病防治工作需要,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狂犬病疫苗购置、狂犬病防治管理、宣传发动、兽医与卫生等部门人员培训、特困狂犬病人家庭救助、相关工作人员预防性接种等。社保部门要将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救治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范围。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