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

条据书信范文 发布时间:2010/9/8

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第6页

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装箱就应标注“轻拿轻放”等中文警示说明或(和)相关警示标志。此类信息在生产者关于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序列中具有不同寻常的地位,但学界给予它的关注却没有与其本身所处地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维度切入,充分考量这类信息对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等方面的意义:一是“使用不当”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二是在“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话语表述下,生产者对于“容易”、“可能”的情况都做了哪些努力使产品更不容易或更不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否足够?四是这种努力是通过什么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关方的?而这些信息按照以上提到的判断标准来评定是否与他们的需求相适应?五是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是否圆满回答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质疑?如某品牌“银海象”系列电热水器,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何谓“关机”并没有予以必要的说明,关机后是所有指示灯都不显示工作状态还是关机后还有一部分指示灯仍然亮着并显示工作状态?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7.在产品或其使用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产品生产过种中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及名称。关于何谓标准?有以下两种定义:其一,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21」。其二,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须经协商一致而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22」。从以上关于标准的两种定义中可以看出标准具有以下三性:可重复性、确定性、可检验性。标准又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另外需要注意的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但需到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化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企业(生产者)必须执行。
那么强制生产者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其所执行的标准的代号、编号及名称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作出上述要求对监管者的意义远远大于对消费者的意义。因为,无论从标准的数量上看,还是从标准本身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上看,消费者都难以把握其万一。所以说,生产者标注其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对消费者来说,仅仅意味着生产者承诺执行了这个标准,至于生产者到底有没有执行,那只能依赖于监管者的监管。这种承诺是为了强化要约或要约邀请本身的吸引力,但其并不是要约或要约邀请本身。而对于监管者来说,生产者标注其所执行的标准对它的意义重大。监管者对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的质量监督就是建基于生产者生产产品过程中所执行的标准之上的,没有标准,很难判定某件产品合格与否。这是因为,对产品的检验、检定的依据就是标准,如果生产者宣称(如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包装物上的标注)他在生产某种产品时执行了某一标准的话。
8.定量包装产品,还需要在标识上标注产品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产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标注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产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不小于2mm。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产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产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产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产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产品的总净含量。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短缺量。批量定量包装产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另外需要注意的几个概念是:一是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产品的量;二是实际含量。计量检定机构按照一定的检验检定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产品实际所包含的量;三是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产品的包装上明示的产品的净含量;四是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23」。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有些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依法标注了产品净含量之外,另外还标注一个量(药品除外)。如木糖醇类产品,有些生产者在外包装标注净含量“克”之外,在其旁边的显著位置又用“约粒”用语标注了一个产品量。在不同生产者关于同样一瓶木糖醇净含量一样多的情况下,a另外标注“约36粒”,b另外标注“约40粒”。对于这种行为,有人认为:即使用最严格地标准去判定,也不违反国家有关定量包装产品定量标注的规定,所以,不能予以禁止。但笔者以为,问题的实质在于:生产者的上述行为是在向消费者暗示,同样一瓶木糖醇,a的没有b的多。由于b在量多上的“优势”,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产生消费定向,从而获得了竞争上的优势。无论对于a来说,还是对于b来说,他们行为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为,国家关于产品定量规定的法律(广义)归属于经济法,其最大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的自由与意思自治。它不同于民商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便当行”。作为生产者信息披露义务内容之一的产品净含量的标注,法律已有详细规制,并非想怎么标注就怎么标注。况且,用“约粒”这样的话语来表达某一产品的量也是与国家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相悖的。所以,笔者以为,不存在这样一个空间即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依法标注一个净含量之外再标注另外一个产品量值(况且是用“约”字来表达),以此来误导消费者从而谋求竞争上的优势。否则50kg装的大米,生产者c就可以另外标注一个“约50万粒”的量值,生产者d就可以另外标注一个“约60万粒”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