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

条据书信范文 发布时间:2010/9/8

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第5页

不懂英文的消费者来说,“football”成了信息正常传递的障碍物,使本应顺畅的信息流中断。因此,产品质量法强制性规定生产者必须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
3.必须标注用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本条意义上的“生产厂”,应理解为实际生产产品的厂家。前已述及,生产者不同于生产厂。现代化、国际化的产品生产方式决定了在生产者与生产厂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基于此,产品质量法对此事项设定了一个底线:就是要用中文标明产品的生产厂。《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对此分析其积极地一面如下:其一,如此规制充分体现了“有利于消费者的公共政策”之考量,有利于监管者通过产品或其包装上传递的信息寻找源头。其二,强化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的确定性,即要求标注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其三,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公司与生产厂之间、“合同型”联营、加工承揽及外国企业与其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等生产模式下,就如何在产品上进行关系标注问题予以明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存在的问题是:其一,规章的制定者是否意识到了“生产者”与“生产厂”的不同?其二,作为规章位阶的法律要求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这是否意味着作为下位法的规章(《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在实际上否定了作为上位法的法律(《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这一要求?甚或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即除了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还需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还加施了法律没有要求的其他义务?三是《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标识标注必须“真实”。这是否意味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距此越走越远呢?反而有利于生产者(尤其是对那些自己不生产,大量购进别人生产的产品后,用自己的标识替换产品原标识然后予以出售的“生产者”)对真正的生产厂及原产地等信息进行遮蔽,从而对消费者进行信息欺诈。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监管者为在生产源头上遏制反向假冒及淡化现象所做的努力。
对于强制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地址的意义在于:一是表明产品的原始生产者及原产地,方便消费者通过此信息与生产者的信誉、产品声誉、地区产品形象等因素联系起来,并依此为凭形成购买定向,最终作出理性选择。如某直辖市有关方面基于科学检验后的结论,通地过媒体要求全市有销售g省f市某些公司生产的果脯的零售企业将不合格、可能不合格及合格的果脯全部撤下柜台。基于此,消费者在选购果脯时,通过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厂名和地址,将产品与原产地产品形象挂钩。由于这种地区产品形象牵连作用,使得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定时要么更加谨慎,要么完全拒绝产自该地区的产品。同样道理,在g省有一定品牌美誉度的l公司,为了避免受到地区产品形象牵连作用的影响,曾一度在其产品或其包装及宣传中,只敢采用“距离高速公路米”的标注方式来披露其生产地址等方面的信息。由于法律并未对何谓地址进行界定,所以,很难说该企业上述作法有何违法之处?其二,对于监管者来说,可以确定管辖权的归属,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确定诉求对象。如在产品侵权诉讼中,通过产品信息可以比较容易的确定适格的被告和有管辖权的法院等;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如不同标号的水泥、汽油,不同大小的服装、鞋、帽等,因应使用的不同情况,所以必须标注其等级、规格。棉、毛、羽绒等制品,应标注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对于食品类、直接接触人体的服装、内衣、袜,如果所含主要成份会使特定人群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的,生产者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消费者予以特别提醒。
对生产者提出以上要求的意义在于:一是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会方便购买者对产品进行筛选,最终购买适应或能够满足自己的某方面需要;二是对产品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这些信息的标注进行规范。如某品牌啤酒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宣传促销中标注或宣称不添加甲醛酿造。虽然,产品质量法只规定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产品所含主要成份,但并未禁止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从此维度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很难说是违法。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自己的产品或其包装以及在宣传促销过程中标注或宣称不添加某种成份,实际上是其暗示了市场上其他竞争主体生产的啤酒过程中添加了某种成份,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产生购买转向(购买自己品牌的啤酒),以便在竞争中获得不正当优势,这是其进行如此标注或进行宣传的终极目的。又如某些花生油生产者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特制花生油”。一些消费者食用后反映,“特制”花生油却不特香。经检查发现:该类花生油外包装上的配料表已明确表明该产品主要由芝麻油、色拉油、花生油等成份构成,而花生油所占比例非常小。生产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于是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特制”字样,并配合以低价策略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
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属于食品类产品的,根据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6要求,应清晰地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注保存期。如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注所在包装的具体位置。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生产者并未将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如标注在包装袋中缝。实际检查中,有些连生产者自己的员工都无法找到或快速找到生产日期标注位置;二是故意使字体模糊,使人难以辨认;三是字迹可刷洗。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难找或字体模糊的用意在于加大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时间成本,逼迫那些缺乏耐心的消费者必须迅速作出消费决定,从而培养这一部分人的麻木性,为能销售更多的这类产品创造有利的消费习惯。生产者对可刷洗的字体有更多的偏好的原因在于生产者可以通过遮蔽真实生产日期。如1月1日生产的产品,通过对生产日期的刷洗,生产者就可以把仍滞留在仓库的产品生产日期改为1月1日。
另外,由于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所以,就更有必要明确涉及食品的几个概念:一是生产日期(dateofmanufacture),即制造日期,指的是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二是包装日期(dateofpackaging),包括灌装日期,指的是将产品装入或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后销售单元的日期。三是保质期(dateofminimumdurability)、最佳食用期(bestbefore)、(dateofminimumdurability),指的是食品类产品在标签或说明书或其他标识表明的贮藏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识(主要是标签)中不必说明或者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依此定义,生产者必须按下列要求在产品上或包装上进行标注:“最好在……之前食用”、“最好在……之前饮用”、“……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之前饮用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此日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日(天),年]”;四是保存期(use-bydate),即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reorgmendedlastconsumptiondate;epirationdate),指的是预包装食品的标识(主要是标签)指明的贮藏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依此定义,生产者必须按下列用语在其产品或包装进行标注:“……之前食用”、“……之前饮用”、“此日期前食用……”、“此日期前饮用……”、“保存期(至)……”、“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