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

条据书信范文 发布时间:2010/9/8

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第3页

,效益相对较高。交易是以安全性为前提,只有满足双方各自认同的安全程度,交易才会有可能进行。然而,不能忽视的地方在于由于在信息的占有上生产者占有一定的优势,必然它的安全性就会高于曲线交易的对方即消费者。为了维护安全前提下的实质正义,就有充足的理由要求生产者在产品上披露影响交易安全的信息。
(四)诚实信用的必然性要求。生产者必须披露产品信息是作为市场经济“帝王条款”必然要求,是它理性的延伸。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起到的作用之一就是信任,换句话说资源配置越市场化,建立良性信任机制的可能性就越高。而强制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是培育信任机制的一个有效手段。诚实信用还包涵了良心的启发机制,良心能够引发社会责任感的承担。“良心表示着主观自我意识绝对有权知道在自身中和根据它自身什么是权利和义务”,“良心作为主观认识跟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的统一,是一种神物,谁侵犯它就是一种亵渎。”「15」良心是对人性恶的一种抑制情感,类似于人格中的“超我”对“本我”的责难。监管者积极对生产者的产品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干预,其目的就在于用机制抑制生产者的恶,触发其良心的发现,将内心责难外部化、制度化,并向诚实信用靠拢。
(五)消费者在交易前的知情权(信息获得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之需求。消费者支付了对价后,在没有使用前,只有从产品信息中了解到物有所值时心理才会平衡。基于交易产生的知情权能够落到实处是以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真实、全面披露信息为依归。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选择、鉴别从而作出决定的过程,消费者能否作出一个接近正确选择的选择,除了本身习得的知识和积累的经验外,还需凭借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信息量的大小实质性地影响到了选择的正确性指数与公平性指数的曲线走向。为了促进交易的公平,就必须给生产者加施在产品上通过对标识依法进行标注的义务。
(六)市场经济的守夜人——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经济人所作决策的社会效应比国家干预前更高「16」。在由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构建的国家权力架构中,行政权对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最为敏感。因此,它最有把那只看得见的手伸出去的冲动。政府高度关注生产者必须在产品上披露信息乃是基因于生产者对产品标识进行标注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eternalities)。依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在《经济学》中的观点,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和收益。行政机构通常对负外部性比对正外部性更加关注,因为负外部性或负的溢出效应已逐渐由微小的麻烦发展成为当今社会的巨大麻烦,如食品等造成的不安全问题,逼得政府频频说不「17」。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真实度、全面性、必要性、有用性等越高,其行为产生的正外部性就越高,消费者在价格之外支付的成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行政监管成本就会越小。为此,政府(监管者)就会“该出手时就出手”,对生产者在产品上的标注行为进行规管。
基于以上理由,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分别对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商品加施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不可忽视的三个假设
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假设他们因为各自的利益不同,所以他们彼此不信任。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他们之间更加不信任。
(一)生产者、消费者及监管者之间的信任与不信任。毋庸讳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道德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身的属性是排斥败德行为和失信行为的,它具有天然的良币驱逐劣币的取向,这是市场经济的本原。但是,由于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监管者的利益诉求上的不同,必然在它们之间产生信任与不信任。不信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而一定程度的信任又对不信任造成的扭曲进行了修复。在市场经济中没有永远的不信任,同样也没有永远的信任。而信任与不信任的介质之一就是产品的信息(的披露)。
(二)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与监管者时合作时对抗性,生产者与监管者的时合作性时妥协性。一方面,由于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两者各自扮演的角色不同,卖与买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必然的,是交易中的常态。在生产者看来,售出的产品犹如泼出去的水,根本不想收回来,无论它是脏水还是圣水。但消费者不这么看,水是你生产者泼出的,无论如何你也得收回去。在这场为覆水难收与收的利益博弈中,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的重要性就彰显出来。另一方面,由于监管者的公权执行者的地位,生产者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更多的选择是配合。在法治社会里,依照法律进行对抗较多,在非法治社会,基于利益输送产生的公关效果,二者相互妥协则较多。也基因于两者的这种互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生产者与消费者在产品信息披露上的反相关。
(三)交易中的“巧买的不如傻卖的”之现象。事实上,在交易中最了解产品的是它的生产者(经营者),原因就在于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无论消费者占有了某一产品的多少信息,通常情况下也会少于生产者占有的信息。为了把产品在合理的时间内售出,生产者恨不得把稻草说成黄金,挤压消费者剩余,因此,它就有尽量减少通过产品所披露信息量的冲动。相反,消费者为了挤压生产者剩余,恨不得把黄金说成稻草,极丑化产品之能事,而他们的凭借除了经验之外,靠得主要还有产品本身携带(标识、标签、标注等)的信息。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考量,消费者其实想知道生产者的一切信息,如他们想知道生产食品的生产者的加工厂有没有老鼠和蟑螂?即使加施了“qs”标志,也只能说明比没有该标志的生产者情况好一些而已。当然,他们相对于生产者来说也占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换句话说真正了解自己需要的是消费者自身,而这种需要是生产者千方百计想知道的。消费者为了在交易中能够使自己的地位不过于尴尬,他们说什么也不会提前将这些信息透露出去,否则就别想以更低地价格购得产品。

四、对产品信息不对称的进一步解构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五、产品信息披露的标准
信息披露的关键点在于:生产者对产品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为已足,也就是标准是什么?基于前文已述及部分,在求解存在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就必须厘定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标准,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在标准之上,自然而然就会达致对消费者、监管者的信息补偿目的。否则,在标准之下就会出现消费者没有受偿或受偿不够的后果,这一后果就会变现为生产者获得了因自己不补偿别人而带来的收益。为此,就必须为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设定如下标准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