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

条据书信范文 发布时间:2010/9/8

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第4页

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六、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范围、要求及意义
给生产者加施披露产品信息义务最终需要落实到法定层面上,才对消费者等有实际意义。笔者以为,对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的范围则要严格遵循依法披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等规定,并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生产者应对产品的以下信息在符合披露标准的情况下,通过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加施标注的方式予以披露:
(一)形式要求。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标识必须使用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必须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产品标识必须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对产品标识标注提出形式要求的主旨在于:其一,贯彻易获得性标准的需要,体现在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且这种标识可直达消费者或监管者,即严格遵循“一眼看见原则”,从而缩短产品信息与消费者、监管者的距离,易于他们读取。;其二,贯彻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的需要。如必须使用中文,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等要求,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监管者对产品进行识别。
(二)实质要求
1.有用中文表明的产品质量已经检验并合格的书面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意味着到达销售终端的产品必须是合格的方可用于销售。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则是履行了这种法定义务的证明,是一种书面承诺。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研究领域之通说,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以生产者是否作出了书面承诺为要件。但是,法律进行如此规制的因由在于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是法学家。他们需要一个书面的承诺回应心理暗示即合格的就等于安全的。然而,这并不表明因此就否定了它在请求救济时的证据学上的意义。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其一,生产者必须在标识的显著位置标注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电视机、花生油等。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种产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必要时,可以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位置标注专用名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任何一个名称。如果“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容易使人误解产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用同一字号标注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产品属性时,须使用同一字号标注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等,都应使用同一字号。对于食品,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产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沫的、粒状的等。其二,标注产品名称必须用中文,附加外文的,不得优于中文字体所占的位置和大小。至于中文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以及何种字体,法律未作要求。但是根据生产者产品信息披露的易解性标准,在名称使用草书等令人难以辨别的字体时,应在邻近部位标注用宋体或楷体标明的名称。
对于用中文标识产品名称的意义在于:一是国家主权外在性要求。在国家主权所及于的领土内,应该使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语言文字;二契约(合同)的附随义务之要求。生产者必须表明它销售的产品是什么?以便消费将产品与其需求联系起来,从而减少他们的搜索、鉴别成本。如在笔者曾经处理过的一个生产不合格足球的案件中,构成不合格要素之一是生产者未在产品上用中文标注“足球”二字。生产者对此提出了如下辩解:其一,普通人都应知道它就是足球,在其身上标注“足球”二字纯属多余;其二,足球上面标注了“football”。生产者的上述理据不能成立的原因有二:一是产品不仅仅是为普通人服务的,而且对于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判断权不能完全交给由生产者来行使。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就有责任依据程序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生产者落实经济实体法关于生产者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事法律保护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则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是理性经济人,在利己与利他的情感选择过程中,它更趋向于利己。而作为监管者,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性目的时,也要确保少数人合法权益。所以,它就必须用公众看得见的那只手去干预生产者的行为,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正义。二是诚然“football”可直译为“足球”,它的确能表明产品是什么。但是,由于它本身是英文,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