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讲稿

会议发言范文 发布时间:2013/7/11

国土局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讲稿第2页

、强制收购、强制拍卖、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迁等。10.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分
行政处份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纪律的所属人员,给予一种制裁。有时也叫纪律处分。
处分的主要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有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可以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给予处分的部门经审核后,也可以重新作出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分,以示鼓励。
3、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缴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它主要有以下几种: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在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如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3.建设资金征收。这是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等。4.排污费征收。5.滞纳金征收。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
我局行政征收项目11项: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许可行为进行多种分类。如根据表现形式可分为证照式许可与非证照式许可;根据国家监控程度可分为一般许可与特许;根据许可的数量及独立性,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根据权利义务特征可以分为附权利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资格许可与行为许可;根据内容可以分为治安许可、资源许可、城市建设管理许可、食品药品许可、工商许可、生产许可、文化许可等等。
我局的许可项目: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许可,三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四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五是临时用地许可,六是采矿权审批,七是采矿权变更,八是采矿权延续。
5、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也叫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题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我局行政裁决只有一种:土地损失补偿费裁定
7、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我局行政确认有七种:征地补偿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大中型建设项目及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核准、开采回采率核定、消耗矿产储量核准。
二、行政处罚的特点、原则及分类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所谓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点
第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第二,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第三,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3、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一,处罚法定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二是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三是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讲的是违法者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的处罚相适应,即罚过相当;公开意思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就是普法,执法前先普法。
第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是手段,决不能把处罚演变成目的。
第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等救济权。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来说有六种。
一是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以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二是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民非法财物。四是责令停产停业。五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六是行政拘留。
我局具体的行政处罚权限:共56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等等。
5、行政处罚的设定
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不得加重也不得减轻,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而且违法,要被追究责任。
6、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划分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程序和步骤,有不同的要求。
(1)、简易程序案件
简易程序是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2人以上)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是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执法人员权力是必须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要写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种类。主要义务是当场主动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单位备案。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具体行政和为的执行)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简易程序与当场收缴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采取简易程序意思是可以当场开罚单,但绝不意味着就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罚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般来讲,罚款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目前,全市已有十向家行政机关执行了这种规定(比如房产局、农机监理站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上缴国库。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收支两条线,不能座收座支。
但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法律尊严,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一些例外的情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依法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民来说无法证明自己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常住人口;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无固定的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四是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20公里以上的;在非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代收机构10公里以上的;在江河湖泊等水上地区,距最近代收机构5公里以上的。
必须说明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举报。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2)一般程序案件
笼统的说,不具备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都是一般程序案件。
具体要求,见流程图和法律文书样本。
(3)听证程序案件
听证程序案件属于一般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特别严厉的那种。比一般程序案件,就多一道听证程序,其它的程序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