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讲稿

会议发言范文 发布时间:2013/7/11

国土局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讲稿

在国土局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上的讲稿
3月19日
今天参加培训的同志,都是多年来在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一线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多年的同志,对于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肯定比我都熟悉。所谓“学业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学无先后,达者为师。在土地专业法方面,你们都可以当我的老师。所以,今天我讲课内容主要是有关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特点是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都必须遵循的东西。就我个人的人生经验而言,我也觉得学习一点法律知识,无论对于自己的工作,还是个人生活和今后的发展都大有益处。当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这一点我想没有人会怀疑,法律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所有角落。不懂法律的人,常常会负出惨重的代价。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例外都是法制国家,总书记书记倡导的和谐社会首先也应该是法制社会,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在一个法制的国家里,无论是做一名执法人员,还是做一名普通的百姓,了解并掌握一些法律知识,都是很有意义的。现在国际上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说“培训是最大的福利”。发一点奖金,很快就会花光;但经过培训,使人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和技能,对于一个人来说,将终生受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土资源局举办这次培训班,很有必要,很有意义,很有战略眼光。我想大家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局领导举办这次培训班的良苦用心,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
下面,说班门弄斧也好,抛砖引玉也好,我就按忠伟局长的意见和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大家都参加过各种各样的培训班,我也经常参加一些培训班,有些培训班照本宣科,非常枯燥呆板,听了让人昏昏欲睡。这不怨听课的人,责任全在讲课的人身上。如果今天有谁觉得我讲的不好,你完全可以睡觉或者走开,只要不影响别人听课就成。法律本身是枯燥的,因为他要用用限文字来约束和概括丰富多彩的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所以难免抽像。今天我试着引用一些案例,努力使内容生动一些,通俗一些,尽量贴近我们实际工作,有些内容纯属个人理解,如果有错误之处,我个人负责,同时欢迎同志们能指出来,以便大家共同探讨,共同提高。讲完课后,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会留下一点时间,请大家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场提问,我来解答,双向互动。
一、法学基础知识
1、法的概念
法字的解析:“法”字,古代汉字为“灋”会意字,由“氵、廌、去”三个部分组成。从训诂学的角度来讲,“法”即刑也,“法”与“刑”字通义,春秋以前,一般都称法为刑。春秋时期以后,“法”与“刑”开划分开来,表示不同的意思。据说“廌”是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其“性之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古代人发生争论,即令“廌”来判断曲直,若“廌”用角触某人,则某人为不直者,即为败诉。可见,“法”从水,表示公平的意思;从“廌”表示正直的意思,从“去”,则表示惩罚,即把不平、不直、不正之事去掉。这些意思,也是现代法律的精髓。再比如丑陋的丑字,繁体写做“酉鬼”,大家想像一下,人喝醉了酒之后,是不是丑态百出啊。还比如春天的春,繁体字是蠢,意思是春天来了,草草木萌生,昆虫也都复活了,大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所以说我们的老祖宗是非常聪明的,中国传统文化之博大精深,在此可略见一斑。
演变到现代,法的概念就是: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道德与法的关系:道德与法都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即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是相互联系:法在本质上含有道德因素,同道德严重对立的法是恶法。法在内容上与道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中国古代,盛行“以礼入刑”就是把儒家的道德学说,引入法律。如成语“十恶不赦”其实就是中国《唐律》中的十种罪名,主要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在今天看来,有的依然属于罪的范畴,有些只是道德范畴。这就是说有些道德范畴内的规定,由于统治阶段的需要,就可以上升为法的范畴。当然这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可以说,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人内心深处的法律。不符合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一般难以真正实施,最终的命运肯定是一纸空文。我想,对此大家都会和我一样有深刻的感受。
二是相互区别: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是凭借人的内心自我约束实施的,而且解决方式也不同,违法是可诉的,违反道德,是不可诉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夫妻看黄碟事件。
2、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讲的就是法的来源。在不同国家,法的渊源是不同的。世界上虽然国家众多,但是大体上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这两大法系主要区别是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官判案时,不是找法条,而找案例,看以前类似的案子是怎样判的,就照着办就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法官断案要依据法律条文,而不是案例,法官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两大法系的不同,法学的学生学习方式也不一样,英美法系的学生,天天像看小说一样捧着一本厚厚的案例书看,比较轻松;而大际法系国家的学生重点要背一条一条的法律条文,学的很苦。我国是深受大陆法系深刻影响的国家,所以不承认判例,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是允许的,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如徐霆案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5年有期。云南何鹏案,就读于云南省某公安专科学校的何鹏持账面余额仅有人民币元的农行金穗储蓄卡,来到附近的一台建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家里的生活费是否到账。让他吃惊的是,自己的储蓄卡上的后面冒出了许多“”,足足有百万元之多!于是,何鹏先尝试取款元成功后,两天内分别从个atm机上取款次计.万元。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遂判处何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国当代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其它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他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二是法律。法律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讲的是狭义的法律。一般来讲,有关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如《食品卫生法》。据统计中国现行法律大约有300多部。
三是行政法规,也叫国务令。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都称之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大约有1000多部。
四是地方性法规。是指省人大、直辖市人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地方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也是称之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如《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五是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卫生部的《消毒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
六是政府规章。指省、直辖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哈尔滨市肉灌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七是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中国加入wto协定。如其中关于法律公开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与行政执法有密切关系。
那么有同志会问,尚志市人民政府能制定是什么?上述六种我们都无权制定,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也只能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规范性文件。
土地局能制定什么,也只能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还要报尚志市政府和哈市国土局备案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否则无效,而且还要定期清理。
我在这里为什么要讲一讲法的渊源呢?这涉及到法的效力等级问题。具体工作中经常涉及到,所以我们要知道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所谓效力等级,说的是不同的法律渊源,其效力等级是不同的。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同一效力等级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的规定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在办理某一个具体的案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时,特别是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选择那个法律呢,就应该根据这种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矛盾的情况下,一般选择下位法,因为其更具体,更符合当地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3、行政执法。执法,简单地说,就是法律的运用,这是相对于立法来说的。人大是立法机关,人大的职责是立法;政府及政府部门是执行机关(虽然也有部分立法权),主要职责就是执行法律,其中主要是行政法。(行政法是相对于刑法和民法来说的)。那么,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运用行政法律进行处理的过程。
行政执法的特征主要有五个方面:即行政性、强制性、职权性(执法证上的执法种类与实际执法种类相一致,否则无权)、程序性、广泛性。
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
1、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留置盘问、传唤与讯问、强制戒毒等。2.行政强制戒严。3.行政强制管制。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制、防火管制。4.行政强制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如民警对违禁物品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查验(如海关检查进出境货物,国际邮包等)、检定(如水利、电力部门对计量工作进行强制检定)。5.行政强制检疫。6.行政强制保全。如查封、扣押、冻结、证据登记保存等。7.行政强制销毁。8.行政强制取缔。9.行政强制执行。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