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税务)

会议发言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2

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税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全面推进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 一、充分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并要求加强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执法随意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监督不力。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 二、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对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各环节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切实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 三、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法制机构会签。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违规行为。
 四、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备,要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提高备查效率,发现问题及时正。
 五、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定期清理。与国家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简化、归并。
 六、实行减免税集体审定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大减免税审批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定。
 七、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下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由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的规定。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保证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不少于全年税务案件的10%。审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审理质量。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名义下达。
 八、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有关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对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
 九、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组织实施,防止多头检查。要切实推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日常化,不仅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更要加强对本级税务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检查。要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执法检查情况在系统内公开通报。要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税收执法检查应与执法监察结合,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 十、加强对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执法监督。要继续落实好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三项建设”、“两权监督”的意见,加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当包括对执法情况的考核。要把执法监督与选拔、培养干部结合起来,对执法存在重大问题的干部不予提拔。
 十一、强化税收会计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顿税收会计工作秩序,强化税收会计监督。要对税款入库、退库、欠税分类审批、会计核算等各项工作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要明确各项原始凭证资料的填制和传递、税收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会统报表的编制和报送等各项工作的程序、方法及要求,严格规范税收会计行为。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加大会计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税收会计人员要严格履行会计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 十二、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开。要采取发放评议卡、设立投诉信箱和电话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 十三、积极配合外部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特别是要注意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的审计监督。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配合中央税收收入征管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此规定积极配合地方审计部门的监督。
 十四、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合理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认真开展评议考核,特别是要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威慑力,保证执法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 十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选配高素质的人员。要适应新型征管模式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以法制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督工作格局。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及时通知并移交法制机构处理。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门查处。法制机构要坚持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 十六、加强领导,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把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创造一切必要条件支持法制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 十七、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各地也要对下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各地切实健全和落实税收执法监督制度,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11月20日国税发〔〕125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2月25日新地税法字〔〕29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是税务系统坚持依法治税工作方针、贯彻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为在全区地税系统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 一、提高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 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措施,对税务执法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保驾护航作用。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应引起高度的重视,要把此项工作列入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对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之后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学习,深刻认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对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行为的重要意义,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安排、部署和落实,促进税收工作的良好发展。
 二、加强各级地税部门法制机构的组织建设
 当前,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执法随意性问题。执法随意性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但缺乏监督和监督不力是产生执法随意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工作,建立必要的法制工作机构。原则上,大的地、州(市)局成立法制科;小的地、州(市)局设置法制工作岗位;县(市)局、分局要明确法制工作职责。法制工作部门和岗位主要履行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职能,负责本单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把关;税收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评议考核和追究;重大税务案件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法律救济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努力形成以法制机构为主、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督工作格局。
 三、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文件精神,区局结合实际制订了《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经全区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且广泛征求了各级地税局的意见后,定于1月1日起在全系统试行。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推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工作的有效形式和重要举措,对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工作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现在起各地要抓紧做好本单位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量化工作,以事定岗、以岗定责,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工作流程规范科学,努力形成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监督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到位的执法监督机制,为“两个执法责任制”的试行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 税收执法检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手段。几年来,各地利用每年一次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有效地纠正了税收执法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税收执法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个别地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仍有流于形式的现象。因此,区局在今年执法检查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在新疆地税信息管理软件的二期开发中,把执法检查分为自我评估和重点检查两个部分,并将执法检查工作程序、考核评议以及报表统计等都纳入计算机管理,规定了各级执法部门的自我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应进行两次,执法重点检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各地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执法检查方法、措施,使执法检查工作向日常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 五、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
 今后,各地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有关部门会签制度,即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