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效与展望

合同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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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新要求。但是,我国还缺少规范集体合同工作的主体法《集体合同法》,相关法规也不健全,有些程序性规定衔接得也不够好,导致集体合同工作中有的协商主体不明确(如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主体),执法主体不到位(政府职能部门),履约监督不落实(企业内部和社会监督),违约责任难追究(法律责任缺失),集体合同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这是我国集体合同签约难、履约难和监督难的主要障碍。因此,加快集体合同立法,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依法建制,依法规范,把集体合同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推动《集体合同法》的立法进程,促使其尽早出台。同时,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出台地方性集体合同条例或规定,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各级工会还应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加强宏观层面的立法参与和政策的制定,联合制定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性意见,为开展集体合同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九)进一步拓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要求必须依托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将更加清晰,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基本形成,大量涉及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溢出企业,凸现在社会层面,迫切需要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三方通过协商进行协调解决。为适应市场经济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要求,我国已经确定了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提出了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为主要调节方式,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负责指导,政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目标。因此,进一步拓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必须依托三方协调机制,推进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新情况、准确把握新趋势,努力适应新要求,不断促进三方协调机制建设,使其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协商,切实发挥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政策参与、协调立场、反映诉求、调解矛盾、沟通信息、指导服务、规范行为的作用,是引导职工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企业转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合资、独资、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企业所有制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有些问题只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很难协调,需要更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协调解决更广泛的劳动关系问题,进一步完善三方协调机制,更好地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如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工会要维护转制企业职工的权益和利益,就必须与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进行协调,从源头上参与政策制定;在实施中,涉及职工下岗、身分置换等问题,还要与财政等部门进行协调,区分不同职工群体,进行具体维护;在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方面,与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更是至关重要;至于私企、外企职工利益的维护,与私企、外企管理部门的协调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扩充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成员单位,吸纳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在某些议题的协商过程中,请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增强协商的实效性,逐渐形成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多边对话的格局将是大势所趋。

(十)形成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合力,要求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和向政府通报集体合同工作情况,取得党委的重视和行政的支持,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纳入地方实施富民工程和依法治市的内容,纳入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规划。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探索中国特色的集体合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健全完善集体合同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推动集体合同工作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