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效与展望

合同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0/9/8

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效与展望第2页

、自治区、直辖市在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于20世纪的90年代中期开展了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探索。1996年,海南省在国内率先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8月,国家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建立。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调机制。市(地)三方协调机制的建制率达94.11%,其中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12个省、直辖市的市(地)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实现100%。县(市辖区、县级市)级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达53.53%,其中河北、河南两省的县(市辖区、县级市)级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实现100%。8月2日,全国建设系统建立了全国第一个行业最高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截至底,全国共建立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6684个,三方协调机制网络格局初步形成。各级三方会议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体合同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指导意见,加强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完善了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效益稳步增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三方协调机制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协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和机制建设,为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目前,集体合同工作发展势头很好。从趋势上看,集体合同建制从过去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向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发展;从注重建制数量,向注重完善机制、提高质量、增强实效的方向发展;从工会一家主抓,向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的方向发展;集体合同内容由比较宽泛的面面俱到,向突出工资等重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标准方面发展;集体合同形式由企业综合性合同,向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等多样化合同方向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共决机制初步形成,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要求,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实现了根本性转变,这种转变不论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年的实践证明: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使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了基本载体和手段。实施集体合同促进了企业劳动标准的落实,职工工资得到保障,随意加班加点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休息休假制度得到保证,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交纳率有所提高,劳动条件和职工福利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和改善了企业管理,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了企业发展。集体合同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都有较强的约束力,有效地克服了企业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了劳动用工、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增进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企业管理得到明显改善和加强。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了工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集体合同制度使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得到充分体现,树立了工会依法维护的形象,促进了工会干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知识的学习,提高了工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在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中,各级工会不断破解难题,探索规律,勇于创新,讲求实效,积累和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一是坚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把提高思想认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坚持不懈地推动集体合同工作深入发展。二是坚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各方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主攻难点,着力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注重集体合同工作的实际效果。四是坚持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和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等各项制度,把集体合同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之中,促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五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不断探索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努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思想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这些经验是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从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今后集体合同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提高主动性,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十年多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当前集体合同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集体合同的作用,甚至认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会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有的企业经营者对集体合同有抵触情绪,认为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带来麻烦。有的职工只关注劳动合同,对集体合同不忘初心,认为工资是厂长、经营者说了算,满足于“干活拿钱”,自我维权意识差。部分工会领导对集体合同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认识,将集体合同视为阶段性工作,重视程度比前几年明显下降,直接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发展。二是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难。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原国有企业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果流失严重,许多改制企业的集体合同的重签和续签率都不高。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已经改制了,好容易才摆脱国有企业那些条条框框,为什么还要照搬国有企业那一套,因此把签订集体合同看成是束缚企业发展的枷锁,不愿重签和续签集体合同。部分改制企业的职工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也有误差,把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仅仅理解为涨工资、增福利的具体承诺,而忽视这些具体劳动标准背后的劳动关系机制的深刻变化,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整体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虽然上级工会再三强调企业改制要与签订集体合同同步运行,搞好衔接,但由于认识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签订集体合同往往要比改制晚一拍。特别是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平等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的难度都很大。面对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的局面,集体合同工作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建制率普遍偏低,据调查,不少省市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只占应建企业的30%左右。三是有些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有些地区和企业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只讲过程,不讲实效。集体合同文本照搬照抄法规条文,缺乏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实施和进行监督,发生争议也难以裁决。有的地方存在集体合同雷同化的倾向,缺乏企业特点,甚至无视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应有的权利,使集体合同成为“摆设”。有的企业集体协商图形式,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没有约束力,使职工对集体合同不感兴趣,难以实现有效监督,直接影响集体合同作用的发挥。四是对集体合同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不到位,部分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性质、内容还不够了解,因此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积极性和关注程度不高。由于宣传不到位,也使社会各方面对此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未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有关各方支持配合的氛围,增加了这项工作的难度。五是相关立法滞后,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有法规不完备。具体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如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士担任协商代表,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等法律法规不明确。有关法律相互衔接不够紧密。如《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企业法》、《公司法》规定企业分配方案和办法由企业或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法规本身刚性不足,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劳动法》中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缺乏强制性;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违约责任等未作出规定,缺乏制约性。加之执法不严,致使有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故拒不进行协商签约,拒不履行合同,却又不受法律的追究,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其作用的发挥。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劳动关系的稳定就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特别是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集体合同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妥善调处劳动关系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形势的发展和职工的需要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集体合同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基层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为保证,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实现创新和发展,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预计到,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