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目标模式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6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目标模式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目标模式
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的证券市场从正式成立至今,已走过十几年的历程。在这期间证券市场取得了巨大成绩,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证券市场刚刚兴起之际,普遍面临着法规不健全、投机严重和投资者风险意识差的问题,更容易出现股市的暴涨暴跌。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几乎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而在不断探索中形成并不断完善。尽管如此,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1.监管机构的职能亟待解决

目前普遍看法是证券市场监管比较薄弱的主要原因在于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甚至呼吁采取适当的直接“司法介入”。而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我国证监会享有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权、查询、申请冻结权等具体监管职权。这些权力实际上已经非常接近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力,如果切实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就能对证券市场形成强有力的监管,而并不需要“司法介入”的权力来提高工作效率。

2.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缺乏配套性及有效的衔接

(1)证券法律制度不完备。目前,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但我国《证券法》从微观上和宏观上都有许多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微观上,立法技术不够严谨,证券的界定过于狭窄,证券发行关系中的责任不明确,民事责任制度更是薄弱,以及证券监管等方面都有许多缺陷。在宏观上,不重视法典化工作,不重视体系化建设,有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

(2)与《证券法》相关的《公司法》也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定,但缺少对证券纠纷的对应性规定。而《证券法》将法律责任的重点放在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上,对民事赔偿只作了一些简略的、操作性不强的规定。

3.监管主体行为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对处于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监管的方式主要应以正向鼓励为主,即针对不良现象,甚至较为严重的问题,应以“疏导和理顺”为主。但是我国证券监管主体尚缺乏这样的认识深度,对证券市场发育中出现的问题缺乏客观评判,市场稍有波动就如临大敌,进而采取压抑措施,这样必将带来许多弊端。

4.行政手段过于刚性,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

(1)行政手段代替市场的选择功能。表现在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额度管理上,在以政府干预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下,人为地控制市场扩容速度,使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股票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从而人为地抬高了股票的发行价格,使得一级市场供求长期处于失衡状态。

(2)政策干预二级市场价格。由于市场的非协调性发展,股市经常出现剧烈波动,并严重背离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际,管理者为了“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其结果却不尽人意。

5.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亟待加强

上市公司构成证券市场的基石。而中国股市中的上市公司往往是头年绩优,两年平平,三年st、pt,股市上鲸吞的巨额资金转眼蒸发得无影无踪,投资者权益成为奢谈。如今,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再融资门槛降低,融资能力、筹资规模迅速得到提升。“为筹钱而筹钱”成了上市公司的指导思想,企业经营状况无法得到改善。由于监管不力,上市公司在资金运作方面表现得相当随意。

6.自律管理有名无实

首先行业自律功能不强。我国目前除了两家证券交易所从某种程度上讲属于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对其会员机构、场内上市公司行使部门监管职责外,作为行业性民间协会的证券业协会仍处于非常薄弱的地位。其次社会性的监督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问题较为突出的当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包括会计处理差错和不按要求进行披露。会计事务所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

二、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模式

我国以及其他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相同,即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构建应围绕这三个目标的实现而进行。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模式是:在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证券监管法律的基础上,在单一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监管下,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协调运行,各司其责的监管体系。

1.建立多层次、功能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充分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证券管理的立法体制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通过几部主要的法律来管理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另一种是制定一部综合的证券交易法作为证券市场管理的基本法。如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韩国1962年的《证券交易法》都是涵盖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各个方面的综合性的法律。我国的证券立法应当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功能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该体系中,综合性的《证券法》是基础,是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的法律应是与基本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第三个层次的法律是自律性组织制定的规则,如证券交易所章程、证券商协会管理办法等。

2.真正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的监管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发达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由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表明,大多数国家只有一个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因为一个单一的监管者会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最实用的解决办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多元化管理应由单一监管者所代替,真正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

3.加强证券发行的监管

在社会对资金不断有着旺盛需求的条件下,投资者便成为市场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证券发行市场的资金来源于投资者,投资者就是支撑证券发行市场的基础。投资者对证券发行市场的信心,直接关系到证券发行市场的生存和发展。证券发行市场内在的必然规律,要求我们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发行监管工作的目标。通过有效的发行监管制度来维护投资者的信心。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仍不能忽视,可以从以下着手。

第一,完善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1)统一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制。(2)完善核准制下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核准制下,政府通过对证券发行的实质管理,剔除了不良证券,保障发行证券的品质优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长远观点看,核准制仍然是过渡性产物。证券发行制度随中国整体经济日益国际化的进展,必然也会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继而向注册制过渡。

第二,由于保荐人制度在创业板上取得成功,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的主板市场也引入了这一制度。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已经实行了核准制,所以也应该在证券发行中设立保荐人制度。引入国外的保荐人制度无疑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实行保荐人制度后市场风险由市场主体承担,证券发行的很大部分的监管职责将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这将有利于证券监管效率的提高,政府的监管职能也得到明确和强化,做到了监管与市场各归其位。

4.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更新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形成主动监管、动态监管,贯彻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成为今后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

第一,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并且强有力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及时的、可靠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管理层是否称职作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作出有根据的决策。

第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如何处理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在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前,可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作出大胆探索,我们可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股份公司中的引入,首先是从赴境外证券交易机构上市的公司中开始的。之间境内的上市公司也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首先制定和完善能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2)建立董事会内部的合理制衡机制。我国现存的监事会制度存在较大缺陷。监事实际上是一种“兼职”而非专职,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公司监事在工作中常常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督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地位使得监事无法独立地发挥监督职能。在现存的监事会制度做出根本改革前,应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合理制衡的机制。

5.深化市场经济自由性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

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参与,徒增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是额外增加了市场的风险性,也会伤害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应由控制风险转移到揭示风险。如果能够通过监管实现风险的充分揭示,风险控制就会自然地成为投资者、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自觉反应和行动。

6.加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自律管理

首先自律管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1)自律管理的自发性。(2)自律管理的不可替代性。(3)自律管理是内行管理。(4)自律管理的效率较高。自律管理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从法律方面看,规范对象只有在接受自律规则能给其带来长远利益,违反自律规则会给其带来利益损失时才有自觉自律和相互监督的动力。总的说来,从长远看自律管理是成本低、效率高的管理方法,所以应强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自律机制。(作者: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