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效与展望

合同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0/9/8

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效与展望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1995年我国《劳动法》的实施,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回顾十年集体合同工作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是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同步发展起来的。《劳动法》颁布之际,全总提出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良好机遇,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全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此,各级工会抓宣传、抓试点、抓培训,采取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策略,到1997年,形成了举全会之力抓集体合同建制的工作格局。1998年各地按照全总提出的“两个坚持、两个灵活”的要求,加强指导,总结经验,破解难题,在实践中探索出多种集体合同的实现形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发展态势。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国家经贸委在南京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议提出了要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各地认真落实“六个坚持”的要求,形成了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新格局。经过十年的努力,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集体合同由少到多,覆盖面不断扩大。十年来,各级工会把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许多地方成立了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其纳入地方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全总和各省、区、市总工会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意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力地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各地根据劳动关系实际,努力创新集体合同建制形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天津市政公路工程一公司签订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合同,解决集体合同覆盖进城务工人员的问题;大连市在改制企业推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财产保全集体合同》和《改制企业财产抵押合同》,解决改制过程中保全职工的债权问题;江苏昆山市在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资支付担保集体合同》,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顽症”。山西、河北、广东、江苏等省市和县区开展了“集体协商月”、中山等市确定“集体合同月”制度,营造了良好工作氛围。云南红河州工会采取“联户协商、逐户签约”的方式,解决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共同条款与企业标准的衔接问题;青岛、杭州、石家庄等市工会加强集体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集体合同全程监控,实行动态管理。青岛市还对拒不签订集体合同和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建立“不良信誉档案”,促使106家企业很快签订了集体合同。到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64.7万份,覆盖企业135.9万个,覆盖职工9808.7万人。

(二)工资集体协商稳步发展,并已成为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各级工会抓住贯彻《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契机,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全总和地方各级工会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推动。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业务水平和协商技巧,为工资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珠海市最早颁布了《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珠海松下马达公司1995年因工资问题引发劳资纠纷,此后就一直坚持工资谈判制度。每年工会的头等大事就是工资谈判,还建立了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使职工工资在企业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每年都有所增长,稳定了劳动关系,企业效益连年增长,规模不断扩大。江苏省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依法治省,富民强省,建设稳定江苏的重要措施。苏州市委、市政府将工资协商工作列入目标管理。镇江市总工会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全会“第一要事”来抓,通过市委市政府发文,对工资协商提出具体要求。无锡市滨湖区把工资协商作为“富民亮点”工程的主要措施,制定了推进工资协商三年工作目标。淮安、苏州突破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规定只有经过集体协商的工资才能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实发数,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些措施保证了工资协商的实效。为了加强工会工资协商工作,上海于9月成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现在全市的8个区、1个产业和43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相继建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及指导站,指导参与基层工会进行工资协商。普陀区的专家顾问团定期会商和评估全区的集体合同工作,并在全区建立了局、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工资协商指导小组。还强化上级工会的代表职能,直接参与和指导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解决基层企业协商谈判中地位、力量和信息不对等,工会干部“不能谈”、“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江苏镇江市总工会在建立市、县两级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同时,又聘请10名市人大代表、10名市政协委员担任全市工资协商督察员,深入基层企业进行专项调研,视察和指导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各省(市)都进行了工资协商试点,到底,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已达33.9万个,覆盖职工3554.8万人。9个省(市)建立了工资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逐步推开,为小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武器。各级工会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特别是在小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经济开发区,通过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提高建制率,扩大覆盖面,促进了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浙江温岭市总工会在全市羊毛衫行业依托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开展工资协商,签订行业工资协议,确定行业工资(工价)标准,改善了行业内用工无序竞争的状态,优化了企业外部环境,稳定了劳动关系,实现了劳资双赢,提高了企业持续竞争力。深圳市总工会1998年在布吉镇坂田村签订第一份村级区域性集体合同,又于在全市建筑装修行业签订了行业集体合同,目前全市已普遍推行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珠三角地区的6个地级市已基本实现了村村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上海市在876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了4.3万多家企业和50.6万名职工。江苏、河北等省积极推行在一个综合性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基础上,分别就工资报酬、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作法,增强了集体合同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据统计数据分析,全国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总数虽然只占到全国集体合同建制总数的20%,但所覆盖的企业却是全国集体合同建制总数的55%;所覆盖的职工却占到全国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总数的36%。到底,全国共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共14.3万份,覆盖企业85.6万个,覆盖职工4289.3万人。

(四)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加快,其权威性不断增强。全总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集体合同法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全国已有17个省人大颁布了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有的省还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全国和各省、市总工会积极参与配合人大和政府的执法检查活动,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有的还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这些都对进一步增强集体合同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郑州铁路局从1995年以来签订了三期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开始时的38条58款发展到现在的55条99款,不断细化完善,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劳动标准方面的具体条款。该局还编制了《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将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度纳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纳入生产经营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之中,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大连佳能公司从1991年起建立了劳资协议会组织,通过“劳资协商恳谈会”、“劳资协议会”制度,实现劳资自治。目前已签订九轮集体合同,达成各类协议34项。现在每当政府的劳动保障政策有变化,或公司做出相关决策前,都要进行劳资协商。通过集体合同规范了劳动用工,不仅职工受益,也使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据天津市总工会的调查,有72%的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合同,职工在劳动标准和涉及切身利益问题上有了发言权,有78.50%的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待遇得到了保障。据对上海、河北、福建、广西、重庆、云南、陕西、宁夏等八省市5907名职工调查,有56.1%的职工认为集体合同很有作用,职工对集体合同满意率在80%以上的占64%。据江苏和广东对企业经营者的调查,认为集体合同有作用或很有作用的占94.87%和84.95%。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小宪法”,既规范了企业管理,又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五)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普遍建立,为集体合同的深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有效途径。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实践性探索工作,是在1983年中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开始的。以此为开端,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团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亚太地区一系列劳工活动。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表明我国正式承诺遵循国际通行的三方性原则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1995年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三方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更加密切。一些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