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劳动力工程转移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3

2011年农村劳动力工程转移意见第2页

伍稳定。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要求,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编制,列为财政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各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逐年适当增长,缴纳社会保险费。乡镇(街道)、社区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行政村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本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动态管理等基础工作。

(十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制度,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重点落实好面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免费服务制度、专项服务制度以及信息服务制度。要做好岗位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招聘洽谈和“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下乡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将每年春节后第二个工作周作为“农村劳动力输出服务周”,结合“春风行动”,统一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洽谈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职业中介机构,促使其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开展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放心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十九)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统计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的现状、结构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现有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对农村劳动力管理实行统一台账、统一报表,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和劳务输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劳动力资源底数、外出去向和收入报酬等情况。

五、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权益保障工作

(二十)各级各部门不得对农村劳动力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设置针对农村劳动力的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

(二十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二十二)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10〕13号),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有序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降低农村居民到市区、县城和小城镇落户门槛。对涉及在我市1+4组团、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县、重点区域及高新区、滹沱新区等地居民的户口迁移政策,要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市公安局关于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县(市)、区和重点区域三集中拆迁户户口迁移的意见》(石公户发〔2010〕60号)文件,执行特殊户口迁移、登记制度。以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到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权力保障和服务。

(二十三)凡是招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不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它农村劳动力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村劳动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工作。重点推动高风险行业、餐饮等服务行业和乡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那一世范文网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储备金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教育部门要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子女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范围,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输入地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力就医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农村外出就业人员及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推动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村外出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作机制。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考核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落实责任,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组织作用,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形成合力,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六)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承担劳务输出服务的职能,把调查当地劳务信息,加强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维护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加强与驻地有关单位、企业的交流协作,帮助解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

(二十七)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因地制宜、灵活设置、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劳务输入地建立相应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协助党组织做好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维权工作。各级工会维权服务机构要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纳入维权工作范围,配合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维权工作。

(二十八)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表彰奖励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县级政府、政府部门、培训机构、成人职教学校、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企业、社会团体、各类服务组织及个人和优秀务工人员、贡献大的返乡创业成功者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九)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方针政策、经验做法和先进单位、优秀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成功者的优秀事迹,将创业致富光荣的思想宣传到村、深入到户,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