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劳动力工程转移意见
2011年农村劳动力工程转移意见
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壮大劳务经济,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民生、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冀发〔2010〕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劳务经济摆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位置,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坚持市场就业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开发就业与劳务输出相结合、扩大就业与提高素质相结合、强化服务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城镇化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相协调,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路子。
(二)目标任务。逐步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五个体系”,即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和组织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体系;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引导、政府促进、社会参与的培训体系;覆盖面广、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5年底,全市转移农村劳动力达到223万人,比底增加90万人。其中,就地就近和市内转移就业60万人,劳务输出30万人。农村劳务收入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5%以上。
二、多渠道多层次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坚持“突出特色、做强畜牧、提高菜果”的发展方向,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大力发展牛奶、肉类、粮油、蔬菜、果品五大加工业,推进农业产加销一体化。依托区位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加快县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要发展农村服务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加快农村金融、农林牧渔、综合技术等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旅游等特色资源。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通过以上措施,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四)加快城镇化发展,使之成为集中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各县(市)、区要借助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提高县城和中心镇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宽就业渠道,更好地发挥联结城乡、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
(五)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农村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六)强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务输出地要主动与劳务输入地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抓好劳务基地建设,建立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服务、定向输出的劳务协作机制。把京、津等周边地区作为我市劳务输出的主要市场,扩大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拓展国际劳务市场。根据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面向主要劳务输入地市场需求,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检验、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劳务品牌。特别要围绕当前京津用工需求量大的家政、保安、物流等服务型产业,有针对性地培育劳务输出品牌。各县(市)、区力争在两年内培育出1个有自身特色和市场美誉度的省级劳务品牌和2个市级劳务品牌。扩大劳务输出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组织向市内外、省内外输出劳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县外省内输出每人100元、省外200元、境外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七)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返乡创业。各县(市)、区要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农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对于有发展前景、增加就业、还贷及时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或给予二次贷款。各级政府要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将其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快农村劳动力创业园区建设,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村庄整理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选址,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创业基地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
(八)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模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与经办银行进行协商,根据当地担保基金筹集情况,以协议方式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担保机构负责审核贷款人资格条件,对项目可行性和偿还能力进行评估,并承担贷款回收责任;银行负责按协议发放贷款。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市级财政根据小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对各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适当给予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评估核销机制,定期对担保基金代偿金额进行审核核销。各县(市)、区团委要根据当地实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三、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度
(九)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各县(市)、区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坚持以脱产培训为主,采取集中授课、现场指导、系统培训、技能培训等方式,扩大培训覆盖面;在培训对象上,要区分不同群体,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上岗技能提升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培训内容上,坚持面向市场,以实用技术为主,专业设置、课程结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都要围绕就业目标及时调整;在培训渠道上,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础上,每个县(市)、区要重点培育和扶持至少一个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单位,使之成为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骨干力量。各县(市)、区团委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十)认真编制农村劳动力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各县(市)、区要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培训资源实际出发,认真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推进党员“双育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凡在法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要纳入培训范围,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十一)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发布。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学校,使之成为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骨干力量。
(十二)统一补贴标准,对尚未就业城乡劳动力开展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创业培训、在岗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按全省统一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其它三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4元,补贴数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培训补贴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就业挂钩的申领办法。采取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补贴对象审核和资金拨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就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十四)扩大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实施规模。市财政逐步加大技能就业扶助的资金支持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的目标。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十五)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发布平台,实现网络到乡、信息到村、服务到人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劳动力就近查询用工信息和开展网上职业介绍提供方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认真抓好国家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十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中心,积极做好创业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收集发布、师资培训、创业培训和创业实习等创业服务工作。
(十七)各县(市)、区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实人员、落实待遇,确保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