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2/5/27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思办发[]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工作为改革发展服务,是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县广大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干部,认真贯彻 “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积极营造“大服务、大调解”格局,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纠纷激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推进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一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更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追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构建长效调解机制,运用调解手段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传统的调解方式和手段越来越不适应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化和复杂性的要求,全方位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

四、切实强化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更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可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不断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密切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不断研究和探索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健全机构

全县设23个调解委员会、158个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各乡(镇)要积极设立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原则上由村民小组组长兼任。村(居)民调解员采取兼任的办法产生,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按需要设置。主任原则上由乡(镇)司法所长兼任,委员一般由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二)保障经费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员工作,合理解决人民调解员报酬,积极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乡(镇)级人民调解员和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基层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乡(镇)、村两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县级财政在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分年度下划到各乡(镇),由各乡(镇)在年终前组织兑现到各村(居)民调解委员会。

(三)加大培训力度

人民调解员要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基层工作经验。县司法局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员,按不同的要求分别进行培训,对人民调解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和持证上岗制度。县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