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通知
公告通知范文 发布时间:2012/8/8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着力抓好“科学发展、富民惠民、和谐构建”三件大事,切实做到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州国土资源局研究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省下达的有限的建设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拿出50公顷,安排用于各县市农村村民建房,今后逐年分批次统筹安排。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要优先安排解决无房户、受灾户、拆迁户等急需建房的村民,确保居者有其屋。
二、农村村民建房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
(三)不占或少占耕地,占用耕地的必须实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四)必须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凉山州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变通规定》的标准实施。
三、各县市政府要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基础工作,为村民建房用地报批提供支撑。一是规划先行,高度重视乡村建设规划的地位和作用,科学编制规划;二是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实行每年一报制度;三是各县市政府要尽快研究建立完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使用制度和管理办法报州政府并抄送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凡尚未制定完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使用制度和管理办法备案的县市,不得使用下达的指标。
四、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每年10月底前向州国土资源局上报下一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计划,以便州在省安排的指标内统筹安排。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