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贫困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1/3/28

当前贫困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在贫困地区屡有发生,不仅破坏了社会稳定,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找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有效办法,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更是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地位的需要。随着当前金融危机的蔓延,全球性经济衰退对我国特别是对贫困地区的负面效应将进一步显现,在这一背景下,探索贫困地区群体性事件高发原因及应对措施,尤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原因分析
1、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保民生保稳定压力突出,化解矛盾缺乏有效手段和回旋余地。经济发展是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从目前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其矛盾根源大多数都是关系民生的经济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经济手段来解决。如湖南省近几年来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受理的30万件(次)群众**案件,其中60%都是要求解决诸如工资、福利、解困、征地等经济民生问题。相对发达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群众基本生存的压力较大,承受经济风险的物质能力和心理素质较低,当个人现实利益受到侵犯、生存问题遭遇挑战时,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发生的湖南吉首“9.3”非法集资事件、江西铜鼓县“10.24”山林纠纷事件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其根源都在于触及到了底层民众的基本生存底线。另一方面,由于经济贫困导致的财力匮乏,贫困地区所掌握的社会资源较少,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有限,对困难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无能为力或力不从心,难以妥善地化解矛盾或满足弱势群体的正当诉求,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转型的关键阶段,新旧思想观念激烈碰撞,矛盾问题集中凸现。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经济体制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新的矛盾不断出现,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较差,民众特别是底层弱势民众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更为敏感,对这种利益调整变化导致的诸如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农民负担沉重或土地被征用生活困难、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改革发展的阵痛较发达地区民众更难以适应和承受,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当前,中国社会体制处于由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轨阶段,新旧体制机制和思想观念碰撞激烈,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并未完全从以前的旧模式和旧体制的禁锢中解脱出来。从政府和干部方面来看,法制型政府建设滞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对保障群众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加强与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重视不够,片面强调绩效、强调管理者权威、忽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内在关联等问题较为普遍。从民众来看,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与法治社会的要求同样不相适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价值评判体系和行为方式仍然有相当的影响力,特别是平均主义、“政府包揽一切”等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导致他们常常以偏激的眼光审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习惯有问题找政府,习惯以运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3、群众思想认识水平较低,政治参与能力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教育文化水平较低、历史文化积淀较深的影响,贫困地区不少群众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仍沿袭了小农经济形态下的自然规范和传统准则,重传统礼俗和族规家法、轻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思想较为严重,不习惯、不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往往一碰到问题就想到通过上访、闹事等简单的方式来解决。由于缺少法律意识的约束,一些群众在发生矛盾纠纷而又难以及时妥善解决时,往往凭意气用事,动辄以群体暴力等极端手段解决问题。除了普遍的法制意识不强外,贫困地区部分群众普遍存在以下几种与现代法制精神相悖、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错误思想认识。一是“法不责众”心理。虽然认识到闹事是违法的,但认为参与的人多了,民意难违,众怒难犯,政府就不会追究或不敢追究责任。这种心态在贫困地区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如在湘西吉首地区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上万群众参与围堵政府、阻塞铁路和公路交通,不少人就是抱着“大家都参与了,政府能拿我怎么办”的心态,导致事态升级扩大。二是“信闹不信法”的心理。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企图通过扩大事态、给领导施加压力、引起社会重视的办法获得问题的解决。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一旦把事情闹大了,问题就马上得到解决的事例,更使一些群众把“闹”视为解决诉求的法宝,有意制造群体性事件。云南孟连警民冲突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研究制定了孟连县橡胶产业利益调整方案;重庆出租车罢运后,50元“份儿钱”被减免,负责交通的官员受到处分。这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助长了群众“信闹不信法”的心理。三是“借机泄愤”心态。一些群众与最初引发事件的原因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由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不合理现象的不满,转而借参与打砸抢烧等过激行动以发泄不满。如瓮安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女学生之死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的目的主要是借题发挥,宣泄他们对社会不公正、政治不清明的强烈不满。

4、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宗族和邪恶势力抬头。综观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同社会控制力量的消长导致的社会权威结构的失衡,是贫困地区群体性事件高发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一是基层组织的控制弱化。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农业税等的取消、县级集体和国营企业的大量关停转制,基层组织对农民和原城镇企业职工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加上一些地方腐败和社会不公正现象突出,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基层政权权威明显下降。因此,当底层单个社会成员在切身利益受到损坏或遭受侵害时,其目光自然会投向国家权威。由于单个力量的薄弱,他们就会以群体性行为的方式对抗基层政权,争取国家权威的重视和干预。二是宗法思想和宗族势力影响增强。封建宗法思想在贫困地区的影响根深蒂固,群众重宗族情谊、轻法律权威倾向明显,一些人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利用亲情和宗族情感鼓动亲友与政府组织对抗。同时,在贫困地区农村和街道,宗族亲属聚居现象较多,亲朋好友相距较近,“有无相通,疾病相扶,患难相助”的风气远比城市为盛,一有事情,四里八乡的亲威、乡邻、朋友可在短时期内快速聚集,容易滋生恶性群体性事件。这在广安、大竹事件中已有显现,在瓮安、孟连、陇南事件中的暴力行为更为突出。三是邪恶势力抬头。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基层组织治理功能弱化、治安打击工作不力,黑恶势力和**势力逐渐滋生并呈发展之势。他们唯恐天下不乱,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浑水摸鱼,借机加以利用或操纵,使冲突升级。瓮安“6·28”事件爆发后,抓获涉案人员360余人,其中黑恶势力成员达160人之多。

5、干部宗旨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群众积怨较深。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从表面上看千差万别,但深入到事件的深层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凡是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必然伴随着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这些矛盾由于政府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够等种种原因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从而产生了倍加效应,最后以一种非正常的途径迸发出来。如瓮安事件暴发的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随意动用警力,群众意见很大,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干部作风不实,是导致群体性事件重要诱因。特别是在贫困地区,由于干部对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的起因、特点及处理办法缺乏必要的研究,政策水平不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习惯于行政命令,习惯于采用抓人、打人、罚款等强制性办法,从而激化矛盾,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化解的矛盾最终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各地此起彼伏的因城管执法而导致的群体性事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

二、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应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全力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加贫困地区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的能力和办法。在贫困地区,群众加快发展的愿望尤其强烈,更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寻找出路、凝聚人心。一方面,必须立足自身,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发展。依托丰富的山地、矿产、历史文化等资源,大力实施优势资源产业化战略,大胆创新突破,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让更多的群众分享发展的成果,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赢得广大群众对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另一方面,要借助外力,通过最大限度地争取优惠政策来加快发展。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表面上看政策够倾斜,额度也够大,但实际上发达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度远远大于贫困地区。作为湖南省扶贫工作主战场的湘西州,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尚不足全省人均水平的70%。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在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方面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积极争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抓住国家启动内需、加大交通、电力、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有利机遇,打好“民族牌”、 “贫困牌”,争取全面取消项目配套政策的限制,加强项目的论证、申报和实施管理,消除贫困地区发展瓶颈。二是要积极争取更加优惠的信贷政策。降低信贷门槛,建立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信用担保机制,争取国家支持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加大贫困地区发展的贷款贴息力度,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国家扶贫规划。三是要积极争取更加优惠的产业扶持政策。加快培植新型财源,重点争取国家在发展工业特别是矿业上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如永顺县钒矿资源丰富,潜在价值上万亿元。建设一家年产量吨的示范性钒厂,每年可增加税收1亿元,若解除“禁钒”政策,便可扬“钒”起航。

、坚持以法制宣传服务为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