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依法治监工作的思考
对当前依法治监工作的思考
对当前依法治监工作的思考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全国司法厅(局)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指出:“要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切实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崇尚法治精神,坚定法律信仰,忠诚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治监,加快监狱“三化”建设,是目前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具体体现。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神圣使命,如何坚持贯彻依法治监工作,更好的发挥监狱的本质职能,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从近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依法治监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本文试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依法治监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狱干警执法理念滞后,认识模糊,在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规则、新问题面前措手不及,处理不当。当前监狱工作在提倡“文明管理”、“人性执法”的同时,又反复强调“敌情意识”和“从严管理”,部分干警思想认识上迷惑不解,茫然应对,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种种失误和被动局面。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过分强调“人性化”和“柔性化”,淡化了罪犯的身份意识和罪责感;二是注重“惩罚性”,认为对罪犯必须实行严刑峻法,才能使其知错悔罪;三是怕承担责任,抱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得过且过,无所作为。随着押犯结构的日趋复杂和监内斗争的凸现,有的干警怕招致人身侵害不敢管,有的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对所谓“关系犯”不去管。以上问题暴露了干警执法理念上的偏差,对罪犯改造非常有害。
(二)部分干警法律知识欠缺,专业素质低,综合能力差,执法能力较弱。有些干警对监狱根本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追求刑罚执行与经济效益双重目标时,组织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忽视罪犯的合法权益;有些干警法律知识有限,面对罪犯的某些疑难问题和正当诉求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有些干警在涉及罪犯医疗、工伤事故及执法侵权等问题上,处理不够理智冷静,方式方法欠妥;有些干警应对罪犯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时,说又说不过,管又管不了,束手无策,缺乏依法驾驭罪犯的能力。
(三)少数干警不求上进,作风飘浮,漠视法律法规,随意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一是部分干警敬业精神不足,不注重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更新,监管执法手段沿用老一套,工作效果差;二是部分干警应对执法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弱,与押犯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不相适应;三是有些干警执法随意,作风飘浮,在执法活动中存在不作为、滥作为现象,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手却伸得很长;四是有些干警受利益驱动和人情干扰,无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在罪犯计分考核、评审评比、奖励惩罚、减刑假释等执法问题上,随意扩大或缩小,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丧失了应有的原则,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法制建设机制缺位,干警在执法中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不易操作的被动局面。突出表现在刑罚执行的具体过程中,例如:在收押问题上,《监狱法》对“严重疾病”、“社会危险”的界定,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解释,“严重”、“危险”到什么程度?这个“度”很难把握,以致监狱与公安存在分歧。又如:《监狱法》规定“监狱发生罪犯脱逃,不能及时抓获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何为“即时”,如何“通知公安机关”,通知哪些“公安机关”,监狱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拒绝追捕怎么办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如:《监狱法》规定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这就意味着可以减也可以不减,可以多减与可以少减,可以先减也可以后减。这种授权性规范,对执法者来说其随意性和伸缩性很大,应予以详细规定。
二、依法治监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治理念和依法治监观念不强,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理解不深、不透。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罪犯实行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不仅是监狱的法律属性、本质职能所决定的,而且也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性,体现了我国监狱执法的人道精神。严格管理是文明管理的必要前提和可靠保证,文明管理则是严格管理内涵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刑罚效应,促进罪犯改造。我们不能因为强调从严管理,就动辄体罚打骂、铁面无情,甚至背离政策、违法违纪;也不能因为强调文明管理,就对罪犯仁慈有加,法外施恩,出现缩手缩脚、当管不管等不作为弊端。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狱长期形成的工作习惯往往以指示、命令、经验为主,过分强调了监狱人民警察个人的威信与感召力,消弱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这与法律至上的原则背道而驰。如前所述,人为延长罪犯的劳动时间,组织罪犯进行超负荷、强体力的劳动等,事实上剥夺或部分剥夺了罪犯的受教育权和休息权,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干警队伍知识结构不合理,培训学习抓得不够,是导致干警法律知识浅薄、业务素质较差的重要原因。作为依法治监主体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干警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极其有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近几年监狱干警文化程度虽然得到普遍提高,但缺乏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相关辅助技能;二是新分配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各异,知识结构不尽合理,政法院校和法律专业毕业生紧缺,尤其是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方面的人才短缺;三是监狱系统各类培训、深造机会少,不能适应新形势监狱工作的需要;四是新增干警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遇到棘手问题往往不知所措,这也是导致干警素质较差的原因之一。
(三)政治思想工作薄弱,队伍建设方面对素质强警、从严治警工作抓得不够。近年来,由于受社会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助长了一些人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思想,个别干警理想信念有所动摇。究其原因:一是一段时期以来,由于监狱经济困难,监狱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抓经济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布置在会议上,写在文件上,很少去抓落实;二是监狱在队伍建设上执法不忘初心慈手软,对于干警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是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而是不痛不痒处理了事,与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要求相差甚远;三是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待党纪国法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流于形式,不从思想深处起到警示作用,以致滋生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的不良后果;四是部分干警放松了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导致法治观念落后,执法能力削弱,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四)部分法律条款概念笼统,实际操作中有很大局限性,缺乏具体的配套细则。主要的原因: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只是粗线条的,宏观的和原则性的规定,还没有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二是部分法律条款过于简单、笼统,概念不明晰;三是有些法律规范弹性太大,收缩性强;四是有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适用率低。如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严,严到什么程度,宽,宽到什么程度,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干警难以把握。
三、解决监狱依法治监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不断提高干警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依法治监的主体,他们的法律意识、执法理念,直接影响着依法治监的进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于推动监狱工作的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重大意义。
1、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思想和法律权威观念,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深化岗位练兵活动,严格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警务督察制度,切实推进依法治监工作。
2、要牢固树立“教育改造是手段,重塑新人是目的,安全稳定是前提,思维创新是生命”的监狱工作新理念,强化“改造人”的监狱工作宗旨,不断探索教育改造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切实推进政治建警,素质强警工作,加强监狱法制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使监狱干警尽快掌握有关的法律、政策、条例,严格训练,并在实践中正确贯彻执行。监狱警察是执法者,执法者首先必须懂法,只有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才能使监狱的各项工作真正实现法律化、规范化,才能适应依法治监,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
3、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切实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监狱干警队伍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没有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作风是不行的。只有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公正廉洁,才能担负起监狱工作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干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特别要以《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为准绳,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正确执行监狱工作方针,绝不允许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执法犯法。
(二)始终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切实加强罪犯改造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保证依法治监的顺利实施。在依法治监的问题上,有章不循、执法不严是监狱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必须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切实防止和纠正重生产效益、轻教育改造的错误倾向,把罪犯改造体现到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生产的全过程。
2、认真贯彻实施新颁布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制定符合监狱实际的新办法、新措施,加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研究和实践,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求做到执法环节执法有据,有章可循。
3、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罪犯,维护法制的威严,又尽量减少对抗情绪,促进罪犯改造。
4、继续推行“狱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围绕执法环节中的热点问题、重要部门、重点岗位、重要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督促干警不断增强依法治监意识。
(三)制定完善内部执法工作制度,把依法治监活动纳入日常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