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计 主动作为 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廉政建设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8

依法审计 主动作为 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依法审计主动作为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各项措施尚未到位,各种监督不够完善,不仅给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环境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腐败已成为有着极其复杂和顽强生命力的社会现象。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遏制腐败必须强化监督,进一步制约和规范权力的行使。审计监督是我国统一的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应在坚持依法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在预防和治理经济领域的腐败和犯罪方面,主动作为,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经济领域滋生腐败的根源
腐败的根本表现形式是权钱交易,腐败的第一目标是占有更多的钱财,这就决定了经济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经济领域滋生腐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根源是主观上的“想腐败”和“客观上”的能腐败。人类为了生存就要有需求和占有,为了生活的好一些就要摄取更多的物质财富,如果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来满足膨胀的私欲,就产生了腐败,这是人性的弱点所在。从客观上讲,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弊端,是滋生腐败的主要根源。
(一)体制改革不到位,为腐败提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否则,就会给利益的调整,权力的使用带来较大冲击。如,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靠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而不是直接干预和留有大量的审批权。政府官员利用“垄断”的审批权谋取私利,易如反掌,由此而产生的非法得利屡禁不止,反过来这些非法得利,对于薪俸很低的政府官员,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为腐败提供了机遇。法律法规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立法需要充足的法律资源,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受利益驱动,腐败的车轮就会滑向法律法规的盲区。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尤其是经济类法规滞后、混乱,同类市场资源一部分由市场调节配置,一部分由政府用行政手段配置,这种双轨并行制,为掌握着审批权的政府官员开了绿灯。比如经济责任审计尚无法律规定,审计手段有很大的局限性,对领导人应负的经济责任,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责任追究难以落实,致使一些贪官可乘之机,难以得到揭露。
(三)监督的弱化,导致腐败滋生和蔓延。腐败的发生一般经过想腐败、敢腐败、能腐败三个阶段。想腐败,是因诱惑而产生的主观动机;敢腐败,是因对腐败的查处不够严厉;能腐败,是因对权力的监督控制不力。所以,监督不到位,使腐败分子轻而易举的达到了目的。
二、审计在反腐倡廉中的优势
审计机关虽然不是反腐倡廉的主管部门,但具有反腐败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审计机关自身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和独立性等特点,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因此,审计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四大优势。
(一)具有主动发现腐败的优势
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既是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也是审计机关的职能优势所在。发现和揭露经济领域中腐败现象,当属重中之重。据有关部门统计,腐败案件中,经济案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0%以上,并且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时间长,大案要案多,作案手法呈智能化发展趋势。审计在行政权力中是消极权力,但在预防腐败中却是积极权力。凡是经济领域中的腐败案件,一般都要通过资金运动反映出来,审计机关根据法定程序,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便可主动查出贪污、行贿、造假账、化预算内为预算外、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行为;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并不是等群众反映、检举或问题暴露出来了才去查处,审计可以先期介入,所以发现问题比其他监督部门具有主动性。
(二)具有遏制腐败的优势
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的。审计的职能,囊括了财政财务收支和政府部门以及领导干部权力等的监督。通过审计,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堵塞漏洞;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促进决策水平的提高,防止权力滥用;增强领导干部及财会人员的法纪观念,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为了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一般按照一次审三年,三年审一次的办法,重要部门、重大项目审计周期更短,做到警钟长鸣。另外,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于众,极大的震慑了不法之徒及腐败分子,较好的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三)具有惩治腐败的优势
对审计中发现的腐败线索,审计机关都将其作为重点予以追踪审计,对追踪查实的腐败行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审计机关处理权限内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达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做出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二是对审计机关处理权限以外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在腐败案件的查处上,审计机关先行突破,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协同作战,弥补了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某些手段之不足。在查办大案要案上,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
(四)具有预防腐败的优势
“反腐败”不如“防腐败”,做好预防工作将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防腐败”要靠机制、体制和制度。一是审计应从反腐败斗争的大局着眼,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能一罚了之,要帮助被审计单位查找制度漏洞和管理漏洞,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杜绝屡查屡犯的现象;二是事前审计,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推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相结合,实现审计关口前移,为预防腐败增加了可靠保障。如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以前全部是离任审计,现在是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以此告诫意志薄弱者不要腐败,腐败必摘乌纱帽;三是推进改革进程,促进市场化建设。我国经济制度的改革,离不开审计监督,审计可以推动市场化进程,市场的高度发展,可以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三、审计既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又是防腐败的主力军
治理腐败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反腐败是治标,防腐败是治本。在腐败现象还未得到有效控制之前,“治标”是很重要的一环,标不得治,谈何治本。更为重要的是治标和治本不能截然分开,治标是治本的基础,治标是治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朱元璋治理腐败只用一个“严”字,对腐败分子的“严”,就是对“准腐败分子”最有效的警示,“严”在治标的同时,起到了治本作用。因此,治理腐败要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审计应在严格查处经济领域大案要案的同时,为经济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服务。
(一)监督“权、人、钱”,治好“重灾区”
1、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好“一把手”
腐败既然产生于权力,那么,管好权力是防腐败和反腐败的根本。要想管好权力,必须先管好掌权人。“一把手”党政权力一把抓,财物审批一支笔,可谓重权在握。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好“一把手”,是审计机关的职责所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查清“一把手”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分清责任,客观评价。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论作为对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使经济责任审计起到预防、警示、校正和保护的作用。
2、强化财政审计,监督好“财路”
腐败的最终表现是权钱交易,因此,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督,管好财的“来路”和“去路”十分重要。财政收入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所以,财政预算关系到国家机关的运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审计要监督财税部门收好钱、管好钱、用好钱。一要转变观念,既要全面审计,又要突出重点;二要监督好政府采购,着力审查国库账户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着力审查政府采购机构的财务收支;三要加大对大额资金的走向和国债资金的审计力度,着重审查大额资金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着重审查国债资金,堵塞漏洞。
3、定资产投资审计,治理好“重灾区”
“工程腐败”是所有腐败的重灾区,可以说,哪里有建设项目,哪里就有腐败。贪官的主要收入来源,当然是投资项目(含土地转让)。投资审计的重点应放在“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上。一是审计要提前介入,对工程的设计、立项、合同、预算、招投标、开工等项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审计要介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三是收集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做好竣工结算审计。四是对内控制度、法人代表责任制等进行监督。五是监督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审计机关认为重要的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将开设账户情况及时告知审计机关,以便跟踪检查,监督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做好项目审计,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查处大案要案,有效震慑腐败分子,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做好调查研究,推进改革进程和制度建设
审计调查是审计的较高“境界”,其根本作用是运用较小的审计力量,及时发现苗头性、普遍性、倾向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为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依据,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预防腐败是治本之策,关键是改革体制、创新机制、落实制度。体制改革主要是使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机制创新主要是改进反腐败主体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防止单独作战和相互推诿,甚至相互拆台;审计机关落实制度主要是通过审计调查,对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进行监督。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通过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途径,特别是通过对经济领域里带有缺陷性制度的研究分析,找出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及根源,在及时反馈各类审计信息的同时,提出体制改革、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等方面的建议,促使各级政府和决策机关及时采取措施,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践证明,制度最具有稳定性、根本性和科学性,用制度防止腐败,最靠得住。如“行政事业收费收支两条线制度”、“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会计委派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