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财经纪律 促进依法审计
遵守财经纪律 促进依法审计
遵守财经纪律 促进依法审计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财政经纪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纪健康发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对审计机关而言,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审计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法,不能越权,审计行为自身必须依法;另一方面,要求审计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财政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规范和约束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经济权力,促进其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推进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全县财政经济秩序状况
随着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多次的财经秩序整顿和规范,全县财政经济秩序逐步好转,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总体较好,违反财经纪律的大案要案和个人经济问题逐年减少,财政经济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财经纪律意识淡薄,近年来我县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仍较为突出,许多问题屡查屡犯,影响了我县的财经秩序和投资环境,阻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从近三年审计机关的统计数据看,共审计606个核算单位,查出违纪违规金额45722万元,收缴县财政56万元;自行解缴3101万元。从审计结果看,我县违反财政经济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遵守财经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规购买、印制收费票据,白条收费,自定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现象较为突出;二是部分单位乱发奖金补贴;三是一些单位以学习考察为名公款旅游;四是“三金、三乱”贷款追款措施不到位,有的长期不过问,导致丧失诉讼时效;五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纪问题仍然存在;六是少数单位违规高息集资,甚至以集资为名为小团体谋取利益;七是机关事业单位漏记漏缴个人所得税;八是财务上大额现金支付、不合规票据列支、白条报账等行为屡禁不止;九是转移、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十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财政收入。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高估冒算严重,近三年投资审计项目47个,送审金额34075万元,审减工程造价3976万元,审减比例达11.6%。在工程管理方面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资料收集不全,保管不规范;二是大额现金支付材料款,材料价格控制不力,明细高于同期市场价格;三是施工合同管理不规范;四是现场管理不到位,建设方随意签单;五是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六是设计不详、方案变更随意,增大了投入;七是部分建设项目不立项、不报建,规避招投标。根据市政府182号令的要求,县政府于出台了《关于贯彻〈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把“工程造价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作为必要条款,写入建设工程合同中,并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资金拨付上,应留足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0%至30%的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结算,并载入相应的合同条款之中。但一些单位认识很不到位,不但在合同中不规定审计条款,在付款时也不留足尾款,导致审减投资后追款困难,更有的逃避审计,擅自办理和审批竣工决算。
(三)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反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决策失误,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浪费;二是工作失职,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和国家资金的流失;三是在经济工作中急功近利,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绩;四是不顾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挪用民生资金,损害群众利益;五是不正确行使签字权,吃喝风严重,浪费国家资财。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法律责任
财经纪律是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集中体现在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该条例对实践中发生的几百种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归纳和概括,并对每类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处分措施。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指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指经办人)。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使用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四种手段。
(一)行政处理。凡是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均要求必须纠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将违法单位的行为恢复到守法的行为上来。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资金、组织资金归垫、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停止或暂停拨付资金、退还或没收非法所得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可处以5000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款私存可处单位3000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至2万元的罚款等等。
(三)行政处分。对单位的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都规定应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公务员中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党纪处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党员的,应给予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第113条至第126条分别对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此外,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计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措施
(一)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促进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目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措施还有很大差距,加上审计力量有限,审计执法的覆盖面较窄,导致一些部门和单位财经纪律意识淡薄,因而出现一些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审计机关加大审计查处力度外,各部门、各单位增强财经纪律意识,自觉遵守财经法规,对于促进财经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意义非常重大。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还是各级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一方面要学习掌握财政经济法规,特别是学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使自己的财政经济行为符合财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财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成为遵守财经纪律的模范。另一方面要能运用和研究财政经济法规,指导自己的财政经济行为,科学决策,实现本地区本单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保障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审计纪律“八不准”,是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是审计组在审计期间必须遵守的审计纪律。具体内容包括: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不准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实行“八不准”,不单是对审计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促进依法行审,主要目的是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使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保证一个公平的审计环境,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逐步公开审计结果,利用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市审计局的要求,审计结果要逐步公开。审计结果公开,虽然会带来一些社会影响,但利用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力量,可以促使一些部门和单位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抑制其违反财经纪律,促进财经经济秩序的好转和依法行政工作。我们将严格按照2月县委第59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逐步公开部分项目的审计结果,请各部门单位理解。
(四)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是依法行政在财政经济工作中的体现。每年县政府都要将上一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各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情况向县人大报告,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和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要接受县人大的监督,直至全部问题整改完毕。因此,各部门单位在项目审计结束后,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按要求积极整改问题,促进财经秩序的规范。
总之,审计机关将按照《审计法》的要求,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指导思想,在自身依法从审的同时,逐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尽力规范我县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尽微薄之力,为强力推进“三化一游”、建设实力綦江、和谐綦江,作出审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