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2/2/27

推行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几点思考第2页

来,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发家致富,做到量力而行办事业,不花过头钱,不做过头事,并要加强对群众的民主法制教育,树立长远意识,强化大局观念,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能力和水平。村民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与联系户保持正常的联系,确保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自己的意见能代表联系户的意见,并做好联系户的工作;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定期开展活动,积极参与村务管理,维护民主权利,做到大家的事,民主议,民主定,民主管。
2、推行“一事一议”必须量力而行,
做到规范程序操作。能否让广大农民群众对“一事一议”始终感到满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与劳务在使用环节的“到位”程度以及使用效果是否最大化。为此,“一事一议”工作必须做到运作程序规范化重点把好“四关”,量力而行办好村级公益事业。
(1). 预算关。本着“有事筹资、无事不筹”的原则,每年年初村委会对群众提出兴办的事项要进行梳理,按照本村实际,区别轻重缓急,讲求实际效益,确定当年所办的有利项目,决不能不顾实效或迎合上级旨意搞花架子和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对村民议定的项目,需要多少筹集多少,决不允许强行按上限筹集资金或劳务。对于急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如确需借贷资金,要首先考虑本村是否具有还贷能力,对有还贷能力的,资金借贷必须严格控制在村级经济可以承受范围之内,并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制定还贷期限和标准。没有还贷能力的,一律禁止举债。对盲目举债兴办项目,导致增加不良债务的,谁经手谁承担还贷责任,决不能将债务转嫁到农民头上。
(2). 程序关。“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经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经审批后的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实行议标或招标,工程完工后进行决算和审计。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审核,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予报帐;资金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按照程序报批的筹资方案农民有权拒交。
(3). 监管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重点抓住以下几个环节:①事前项目审查把关。主要审查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呈报资料是否真实、分摊对象和办法是否适当合理、减免措施和对象是否落实、标准是否超限等。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必须制止和纠正。②事中资金使用监督。要按照村财乡管的规定要求,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所筹集的资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村民委员会报帐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票据一律不准接收报销。对筹集资金转移用途的,必须坚决进行纠正。③事后决算专项审计。要对经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算情况逐村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的,应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所筹资金要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若有节余,应用于以后的公益事业项目。
(4).公开关。凡是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的,其目的、意义、用途要通过村务公开栏或其它形式向群众解释清楚,让大多数群众参与讨论决策,充分体现自觉自愿原则;筹集的资金,要规范运作,做到帐目清楚,支出有据,并及时向群众公布所有支出情况,让群众觉得钱筹得应该,缴得合理,用得其所。
3、推行“一事一议”必须强化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在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充分联系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写进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要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一筹一议”有法可依,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意识、议事水平和议事能力,确保“一事一议”规范运作。对擅自挪用、平调、挤占村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款项的要严肃查处,属私人贪污、挪用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签字后,不按时缴纳款项的,按违反合同论处,申请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也可依法起诉。
4、推行“一事一议”必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
加大农村公益事业投入。从根本上来看,国家应在收入分配上进行税收及公共财政体制创新,加大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一个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真正有效的公共财政体制。目前,大多数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业税,财政支出主要是乡镇工作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县级财政也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无钱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因此,国家财政支出制度,要体现把财政增长主要用于农村教育、文化、科技以及其它基础设施的宗旨,逐步减少农民自己出资出劳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比例,使城乡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同步发展。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办公益事业,逐步减少“一事一议”筹资,让农民真正实现税费“零负担”,从而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