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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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下,由监察科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信函、登门走访、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每半年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每年召集一至二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执法、廉政建设、文明服务的意见或建议,通报地税局执法廉政工作的动态,总结本期工作经验。对于社会特邀监察员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列出落实时间表,按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九章 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遇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谈话。
(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手中有了一定权力的时候;
(二)干部在工作中有了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的时候;
(三)干部职务、岗位调整的时候;
(四)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尤其在公款吃喝玩乐,公款使用通讯工具和住房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有所反映的时候;
(五)在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干部后,需向干部通报、转达意见的时候;
(六)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民主集中制和局党委的工作意见等方面出现偏差的时候;
(七)干部出境、出国的时候;
(八)干部遇有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的时候;
(九)干部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群众有反映的时候;
(十)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的时候。
第二十三条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具体分工是:
(一)本局副职一般由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
(二)正、副分局长(科长)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
(三)科室以下干部由本科室领导或本支部书记谈话。
第二十四条 各分局、科室、各支部的谈话情况要有提纲、有记录,并及时总结上报。

第十章 个人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个人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人简历;
(二)个人住房情况;
(三)重大事项登记;
(四)个人收入情况;
(五)收受礼品登记;
(六)个人廉政鉴定;
(七)提拔任用干部廉政鉴定意见;
(八)违纪查处情况;
(九)廉政事迹及奖励情况;
(十)特殊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情况;
(十一)廉政谈话情况;
(十二)其他廉政事宜。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收受纳税人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在收受之日起30日内上交监察部门,并予以登记,上交人、监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监察部门负责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工作,对上交的礼品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上交礼品的处理,由监察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纪检组长审查后,报局党组批准,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廉政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未按规定填报或弄虚作假的报局领导批准后,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便民和廉洁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促进地税执法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树立地税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部门职能、年度税收任务及完成情况;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地税征管范围;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事项、程序、条件和时限及纳税违章处罚等有关具体纳税规定。
(三)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及有关廉政规章制度;投诉和监督举报办法。
(四)纳税人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有关涉税问题。主要包括:纳税定额、税务家属经商纳税情况、纳税人违章处罚情况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五)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其他公开内容。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是:
印发《纳税指南》、税务人员执法反馈单和税法宣传单,普遍建立税收政策宣传公开栏、纳税定额公开栏、违章处罚公开栏。建立监督保障制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局长信箱和局长接访日制度、聘请特邀监察员等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效果。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信息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公开。

第十二章 关于收受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实行登记上交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干部一律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是指:各类商业购物代金券、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礼仪储蓄单以及债券、股票、支票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
第三十二条 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并填写《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应及时登记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局监察室。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登记、保管全局税务人员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凡个人上交的,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后必须开具收据以备查存。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保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应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局领导审批。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收受的应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规定期限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章 关于干部个人收入申报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为增加全局干部职工收入情况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全局干部职工均须依照本规定申报个人收入。
第三十九条 申报内容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各类彩票和竞赛活动中奖等偶然所得。
第四十条 申报时间。申报人于每年七月下旬申报上半年收入情况;次年一月下旬申报下半年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四十一条 申报受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受理申报人的收入申报,统一印制、发放《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并按照廉政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申报、不按时申报或不按规定申报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章 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省局“十条禁令”的规定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十条禁令”的主要内容:
1、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纳税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3、严禁为亲友及他人的纳税事宜说情;
4、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5、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严禁索取、赠送或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礼品;
7、严禁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8、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非工作时间酗酒闹事,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9、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10、严禁参与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关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工作制度依照《平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制度依照《平阴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分局的专(兼)职纪检员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现违纪违法的行为和线索,要及时向县局汇报,知情不报者,免去其专(兼)职纪检员职务。专(兼)职纪检员要及时、有效地制止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协助县局纪检监察人员查办案件。
第四十七条 除以上规定外的,依照省市局纪委、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县局监察科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