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制度车辆加油维修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30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制度车辆加油维修制度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车辆加油、维修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单位公车加油、维修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实行“统一定编管理、统一标准配备、统一购置审批、统一调剂使用、统一回收管理”。做到“三定点”: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三登记”:登记行驶公里,登记油料消耗数量,登记维修费用;“三请示”:车辆修理先请示,轮胎换新先请示,派车通知先请示。
(二)机关车辆仍按现行的维修审批制度执行。即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保送管理科审核维修内容,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方可送厂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好质量技术关,认真核准维修经费,确保安全。
(三)机关车辆加油实行ic卡管理,一车一卡制,由主卡和副卡组成。为防止遗失,各单车副卡设置密码;主卡由后勤管理科科长负责管理。通过主卡对副卡进行用油监督,每月为副卡分配加油额度,并查询各单车的详细加油交易记录。
(四)ic卡管理每月实行定额充值,个别车辆因特殊情况,在定额充值不够用时,可以先由驾驶员用现金购买,凭发票到管理局登记核准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报销。(各单车分配定额充值数量,先试行三个月,以后视实际情况给予调整)。
(五)为创建节约型机关,提倡节约,单车在每月定额充值基础上,如有节约的,可以将余额转入到下月使用;遵守制度,表现突出者,年终视情给予奖励。
(六)ic卡实行专车使用管理,不准私自以任何理由转借他人加油,如有发现车号不符加油者,第一次给予加油金额三倍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车号不符加油者,给予调离驾驶岗位。(临时工作人员给予辞退)。
(七)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以前暂行办法之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