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关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5

区关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第2页

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试点后,试点村所在镇乡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村级试点工作,加强本镇乡试点的指导与协调;试点村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试点意见》及实施细则,稳步推进村内试点工作。
4、试点的报批及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试点村、镇乡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再行处理。
5、试点村建立务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后,应及时提供全部说明材料,由区经管站及相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镇乡政府进行总结整理,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财务管理与监督
试点村应按照《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镇乡经管统计科、区经管站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要有区经管站指派专人参加,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试点村建立各项社会保障,执行《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3)、《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待定)。
六、本意见自 起执行,解释权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
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产变现收益增加的资本金试点用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由于现行农村财务会计制度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为规范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管,在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后,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关于帐务处理
1、为确保村集体资产变现收益增加的资本金在使用投向中得到有效监管,在村级财务核算中,对有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的村增设两个二级科目,即:“资本公积-土地变现收益”和“资本公积-企业转制变现收益”。集体土地变现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土地变现收益”;企业资产转制变现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企业转制变现收益”。在进行生产性投资的过程中,在相关成本、费用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社会保障资金,作为村集体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
2、提取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时,借记“资本公积-土地变现收益”、“资本公积-企业转制变现收益”、“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3、缴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时,在会计核算中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4、为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在“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下,设置“社会保障费”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关于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用公积金为村民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要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由村合作社管委会制定集体资产变现收益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方案;
2、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3、村管委会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以文字形式上报镇乡人民政府、区经管站共同审核备案;
4、建立资产变现资金使用投向报告制度。建保试点村要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本村用集体资产变现资金为村民建保的投入情况。
(二)镇(乡)经管统计科要对建保试点村进行台账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建保种类、集体缴费出资额、来源、缴费方式以及占集体资产变现资金的比例等,对集体资产变现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管。
(三)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1、建保资金的来源、金额及缴费方式;
2、入保受益对象、顺序、预期受益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3、村集体帐务处理是否规范。
审计工作中区经管站要指定专人参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情况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四)年终区经管站组织镇(乡)经管统计科对所有试点村进行集体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村民建保情况的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经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