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关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5

区关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区关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为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县关于加强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是城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拓宽集体资金使用投向,缓解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确保首都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为此,针对我区实际,从农村群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制订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区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要求的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意见所涉及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本文转载自那一世范文网-http://nayishi.com找文章,到那一世范文网]主要构成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2、以村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凡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村均可参加。
3、经批准列入试点的村,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必要程序、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1、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加入农村社会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经济行为,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尊重农民意愿,村极是否参保、参保种类、集体出资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决定。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考虑到全区村集体实力相对不足的实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普遍受益。
3、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引导的原则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遵循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鼓励农民个人积极出资参保。村集体对个人投资参保的(一次性缴费及逐年缴费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励。有大宗资产变现收入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出资为村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用大宗资产变现收入为村民入保的,投保费用应优先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以确保村民稳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围依从法权确定的原则
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其受益范围应以资金来源、集体资产所有及经营的权属规定等为依据,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
四、试点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全面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试点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是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各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三项基本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发放个人社会保障有关证件,详细记录缴费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等数据和事项,审核、计发养老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金,报销有关大病统筹医药费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1、拟加入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村,应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村制定建立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①集体资金的来源、构成、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体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和资金结存数额等情况的说明;
②享受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人员范围、先后次序及建保标准;
③基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名称及性质。
(2)申请试点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2、申请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区经管站、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试点后,试点村所在镇乡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村级试点工作,加强本镇乡试点的指导与协调;试点村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试点意见》及实施细则,稳步推进村内试点工作。
4、试点的报批及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试点村、镇乡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再行处理。
5、试点村建立务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后,应及时提供全部说明材料,由区经管站及相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镇乡政府进行总结整理,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财务管理与监督
试点村应按照《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镇乡经管统计科、区经管站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要有区经管站指派专人参加,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试点村建立各项社会保障,执行《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3)、《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待定)。
六、本意见自 起执行,解释权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市区关于农村
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试 行)

为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县关于加强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是城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拓宽集体资金使用投向,缓解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确保首都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为此,针对我区实际,从农村群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制订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区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要求的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意见所涉及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构成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2、以村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凡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村均可参加。
3、经批准列入试点的村,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必要程序、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1、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加入农村社会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经济行为,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尊重农民意愿,村极是否参保、参保种类、集体出资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决定。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考虑到全区村集体实力相对不足的实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普遍受益。
3、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引导的原则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遵循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鼓励农民个人积极出资参保。
村集体对个人投资参保的(一次性缴费及逐年缴费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励。有大宗资产变现收入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出资为村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用大宗资产变现收入为村民入保的,投保费用应优先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以确保村民稳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围依从法权确定的原则
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其受益范围应以资金来源、集体资产所有及经营的权属规定等为依据,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
四、试点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全面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试点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是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各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三项基本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发放个人社会保障有关证件,详细记录缴费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等数据和事项,审核、计发养老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金,报销有关大病统筹医药费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1、拟加入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村,应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村制定建立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①集体资金的来源、构成、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体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和资金结存数额等情况的说明;
②享受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人员范围、先后次序及建保标准;
③基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名称及性质。
(2)申请试点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2、申请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区经管站、相应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