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加快改革发展实施工作意见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15

供销社加快改革发展实施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实施服务立社、流通活社、合作强社、富农兴社发展战略,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在统筹城乡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商贸流通和加工龙头企业20家,其中,产值和销售收入超亿元的10家,实现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突破;按照坚持标准、规范运作、扎实推进、提档升级要求,完成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新建工作;规范建设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10个,大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8个;农村日用品农家店(超市)达到1000个,供销农资店达到380个,商品物流配送中心达到27个(其中: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6个,农资配送中心1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00个,建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50个;加强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社区农产品直销、农副产品购销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的“六大体系”建设,基本形成体系健全、网络贯通、功能齐备、全面覆盖、服务完善、作用凸现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新格局。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市场主导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与联结供销合作社系统和各种社会农资经营资源,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积极培育区域性农资骨干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形成覆盖全市农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物美价廉的“放心农资”。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资企业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的资金投入,帮助和促进扩大配送规模,提高商品配送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及农资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农资企业要坚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送肥到村到户等系列化服务。

(二)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整合现有经营网点,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市、县级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中心和连锁超市、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强化商品采购、储存、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逐步形成市有大型仓储物流龙头、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四级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优势,开展吃、穿、用、行等多种家电、图书、药品、通讯代理、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领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创新农副产品流通方式,推进“农超对接”,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高度重视城乡农贸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管理,发挥功能,拓宽农副产品进城渠道,畅通农副产品绿色通道,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中的积极作用,参与对城乡农贸市场的管理,加快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升级改造。支持市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并构建以展示展销中心为龙头、批发市场为骨干、农贸市场为主体、生产加工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支撑、城市社区农产品直销和便利店(超市)为终端的农副产品购销网络和循环体系,提高流通效率,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解决农民卖难问题,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四)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我市在全国较早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列入商务部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26个试点城市之一,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标准要求,加速推进,重点突破。各级政府要依托供销合作社经营、人才、网点、设施等优势,积极推进绿色回收进社区工作,支持布设和加快建设社区、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按照绿色经济要求,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认真解决再生资源社区回收亭、集散市场和分拣加工基地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问题,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支持。有关部门要在办理手续等方面提供方便,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再生资源利用和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门店和网点的收购作用,搞好农村废旧物资回收,改善村容村貌,提升服务功能。

(五)加快发展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信息技术部门合作,加快农村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工作。积极推进信息网络终端建设,为农村物流配送中心、便民店和便民超市提供先进管理手段,实现商品配送、统计管理、电子结算、网上交易等终端信息化服务功能。有关部门要在技术、资金方面加大对供销网农村信息化商务平台建设的支持,使之尽快投入使用,为农民提供快捷有效的价格动态、行情预测、信息发布、在线洽谈等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经营网点基本实现电子信息化。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一)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探索创新为农服务的方式方法,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帮助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实现农副产品与消费市场的有效对接。

(二)加强行业协会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各类为农服务协会,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等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在农资、果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和农副产品等传统优势领域,发挥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各级政府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各类协会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农民实用技术技能、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培训。

(三)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搞好传统服务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信息等服务。大力开展“便民连锁进百村”活动,实施乡镇“六个一” 服务(在每个乡镇建设一个日用消费品超市,一个供销农资店,一个农副产品批发交易、集贸市场,一个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中心,一个集娱乐、餐饮、洗浴、健身、文化、消费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方面对供销合作社予以政策扶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应在资金、农家书屋、文化服务、科技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上给予支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积极推行和探索多种有效形式,按照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合作经济联合体的模式,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改造。对于基础较好、存量资产较多的基层供销社,在明晰产权、改革改制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基层供销社,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组建村级综合服务站等形式开展为农服务,为乡村工业服务。要按照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通过3年努力,完成基层供销社重组改造和组织创新,并培植5-10个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基层供销社改革发展典型。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为基层社、直属企业服务。坚持开放办社、合作办社,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对社有资产的监管运营和落实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综合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督促社有企业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增强风险控制和抵御能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市供销社要加强对县级社改革的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对未划归农口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按照上下管理、渠道统一、便于工作原则,划归农口管理。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由单一管理型向经营管理服务型转变,逐步形成有骨干企业、有区域网络、有支柱业务的服务主体。针对部分城区供销合作社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现状不适应供销合作社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