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7
当前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调研报告第2页
林场林地,对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定权限,严格依法办理有关征占用手续,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越权审批。二是对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管问题。有的地方出台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地方性政策。对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处理,并未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报批程序。实际降低了对国有林场林权流转的监督,结果可能导致国有林场林权流转的失控;有的地方对待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没有通盘考虑系统的改革方案,而是寄希望把林场林地林木资源卖掉缓解暂时的经济困难。这些行为是一种短视行为,将会引发职工的强烈不满,不能放任之。国有林场林地的流转,实际构成林地经营者隶属关系的变更或者国有林场一定期限内经营林地面积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低价甚至无偿转让、出售国有林地使用权,不予批准办理国有林地流转。国有林场在改革中,根据改革成本的需要,经省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获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一定面积、期限的转让、出售林地使用权。坚决防止把国有林地及林木资源一卖了之的做法。
三是国有林场改制问题。反对“一窝哄”式把商品林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改制为企业,或者不顾林场自身资源结构和区位特点,一昧追求财政供给的公益型事业单位。由于国有林场之间场情、资源、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千差万别,不可能一个模式。有的作法在此则成功,在彼则失败。提倡“一场一策”。对可通过资产重组并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国有林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改制为企业,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目前国家有关部门鉴于国有林场生态地位重要性,倾向于国有林场事业单位性质不变,有益于生态林的建设和保护,但国有林场其内部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构建企业模式发展经济。
四是国有林场债务化解、养老保险、人员分流和安置问题。全面推开国有林场改革,需解决好国有林场改革成本投入问题。主要包括国有林场债务、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分流和安置和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等方面。否则,将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或对国有林场完整性及以后的森林资源管理带来隐患。
为此,下一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建议是:按照国家国有林场改革规定和有关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我省国有林场改革意见。积极运作,努力营造社会形成重视、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态势。具体在实施中,对国有林场营林性的、基础建设性的债务,应由财政豁免。其他类型的由林场企业经营逐步偿还;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皖政办[]57号),职工“低门槛”进社保;可采用资金买断、资源流转买断、养老保险买断等多方式、多渠道分流职工;积极探索利用多种所有制经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规范林木、林地流转程序,推进国有林场经济、生态持续发展;研究制定国有林场公益林建设和保护政策。加强与省财政、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联系联合调研,出台国有林场改革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