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的调查报告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1

关于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市针对村级行政区域规模扩大、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向村级急剧延伸等实际,探索实行了“选聘分离”的村专职干部制度,致力于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能脱产从事村级公共管理服务的村专职干部队伍,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前段时间,我们根据姚部长批示精神,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表格以及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全市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有关工作综述如下。

(一)背景动因

我市从开始,着力改变“当选”即为村专职干部的传统任用模式,探索实行“选聘分离”的村专职干部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实行“选聘分离”是适应新的村级管理职能,理顺村专职干部运行机制的客观需要。1995年来,我市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大力调整村级行政区划,行政村数从原来的800个减少到297个,全市行政村平均人口达3000多人,最多的有7000多人,加上大量来慈的“新市民”,不少村实际常住人口已超万人。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对农村的统筹调控需求不断增强,大量政府职能向村级延伸,村级组织承担了许多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此外,我市作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县(市)和省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全面开展了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引导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因此,随着村域范围和村级管理幅度的扩大,特别是政府职能的急剧延伸和农村社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如何进一步清晰村专职干部的性质定位,理顺运作机制,成为深化完善村专职干部制度必须首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分析,深化完善村专职干部制度,远景目标将是建立一支能承担农村公共管理服务的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这支队伍类似“政府雇员”,与村级自治组织“并行”,同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从而既保证村级公共管理服务的需要,又确保村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职能的“回归”。所以,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旨在改变“当选”即为村专职干部的传统任用模式存在的性质不明、定位不清等弊端,进一步明确村专职干部的性质定位,理顺运行机制,为深化完善村专职干部制度提供更大的探索空间,为加快推进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2、实行“选聘分离”是适应新的干部职业素质要求,完善村专职干部选用机制的客观需要。村级职能的转变,在促使村专职干部必须明确性质定位的同时,也对村专职干部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市情况来看,虽然经选举产生的村三套班子成员素质在逐年提高,整体战斗力较强,但从专职化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素质、能力、精力等不相适应的问题。像近年来我市各地大胆选拔了一批经济能人担任村干部,以村书记为例,全市297名村书记中,办有一定规模企业的有80多人。这些能人型村干部的优点在于思想观念新、开拓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引导带动作用。但这类村干部自身办有实业,加之多数企业正处于发展阶段,在企业发展上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往往公私难两全。对于这类有思路但缺少工作精力的能人型村干部,通过村专职干部制度这个设计,不聘他们为专职干部,可以让他们从繁琐的村务中解脱出来,更多地在提思路谋发展上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农村乡土观念、宗派势力以及并村后残存的小村观念等农村现实问题的影响,不要说集聚村外的优秀人才,村内优秀理想人选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脱颖而出,反而是个别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的人当选为村级班子成员。因此,实行专职干部“选聘分离”,聘用对象不限于村三套班子成员,不限于本村村民,可以极大地拓宽村专职干部选用的视野和途径,有效改变传统任用模式存在的村专职干部工作精力难保证、素质能力不适应、优秀人才难集聚等问题,切实保证村专职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3、实行“选聘分离”是适应基层民主政治进程,增强村专职干部调控机制的客观需要。目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村民委员会“海选”普遍推行,基层党组织“直举”成为趋势,极大保障了党员、村民的民主权利,对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尽管这是一种进步的标志,是一种发展方向,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滞后、农村现实问题的影响、村民素质的不相适应,基层民主的快速推进对确保选举结果有效实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的统一带来了一定难度。目前,我市村专职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日益健全,村专职干部地位突出,待遇提高,个别人出于谋位置、保位置、争位置等需要,在选举中搞小团体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一些村民宗族观念大于集体观念,亲疏关系胜过标准素质,个人实惠重于大局是非,致使村级组织选举竞争激烈,组织意图实现难度增大。虽然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贿选”,但这一法律规定对“贿选”行为界定不具体,对于当事人又缺乏明确的处罚,适用性不是很强,很多行为都是疑似“贿选”,但很难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村委会组织法》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规定,程序过于复杂,不够灵活、便捷,导致村干部进退去留渠道不畅。此外,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村级基层组织3年一选,任期相对较短,换届略显频繁,不但大量牵涉了基层工作精力,而且对稳定村干部队伍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对靠“空头承诺”、搞“小动作”等而当选的对象不予聘用,即使聘用了也能及时解聘,不仅可以有效增强对村专职干部的调控力度,而且也可以促使党员群众理性参与选举、准确行使权利,助推基层民主良性发展。

(二)探索实践

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是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行体制和工作格局的有益探索。目前,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

1、坚持科学选配。一是明确职数岗位。村专职干部职数,以村为单位,以人口规模为依据核定,人口数在1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3人,1501-3000人的村不超过5人,3001-5000人的村不超过7人,5001人以上的村不超过9人。根据我市外来务工人员迅猛增加的实际,从去年开始,我们在确定村人口规模时增加了登记在册的常住外来务工人员数,按30%的比例折算。村专职干部一般设党组织书记、党群工作、治保调解、社会事业、村庄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岗位,因村制宜,实行一人多岗、交叉设置。二是明确条件对象。按照职业化要求,从政治素质、能力作风、群众公认度以及任职年龄、工作精力等方面,严格规定村专职干部选任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一律不得提名、推荐担任村专职干部。同时,积极拓宽选聘视野渠道,村专职干部聘用对象不限于村三套班子成员,不限于本村村民,除村党组织书记不进入聘用程序,直接任用为村专职干部外,其余选举产生的村三套班子成员不一定受聘为村专职干部。三是明确方式程序。村专职干部的聘用采取自我推荐与组织选聘相结合、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相对稳定与适度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实施,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全程指导把关和审批。村党组织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聘用方案,组织报名竞聘;镇(街道)党(工)委对应聘对象进行考察和政审后,确定意向人选;最后由村里召开村三套班子成员和部分党员、村民(社员)代表参加的评审会议,对应聘对象进行集体评议和表决,最终确定聘用人选。

2、强化关爱激励。一是完善薪酬保障措施。村专职干部报酬一般由基本报酬和奖励报酬构成。实行村专职干部最低基本报酬保障制,规定最低基本报酬与上年度宁波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依据行政村人口规模核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其他村专职干部的基本报酬,根据岗位分类,按所在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60%—90%的比例确定,并逐步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为主补助解决。村专职干部的奖励报酬与工作考核实绩相挂钩,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明确村专职干部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确保村专职干部及时足额取得报酬。目前,全市村专职干部年报酬平均在3万元左右,村党组织书记年报酬平均在3.5万元以上。二是完善社会综合保险。全面实施村专职干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四大保险,切实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同时,对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以上、在村党组织书记岗位上达到退职年龄、个人或所在村获得宁波市级以上综合先进荣誉称号的村党组织书记,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费用由市财政负担。三是强化政治激励。面向村专职干部开展定向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市里每年确定一定的事业人员名额,对愿意继续在村工作的村专职干部进行定向招录,重点向任职时间长、工作成绩突出、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优秀村专职干部倾斜,并适时选拔部分特别优秀的村书记进入镇(街道)领导班子。此外,我们还积极开展村专职干部树先评优活动,如结合“七一”建党纪念,组织开展“创业富民好书记”等评选表彰活动,积极挖掘和培育、宣传干事创业的优秀村专职干部典型,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四是加大人文关爱力度。建立了村专职干部定期体检制度,保证村专职干部每两年有一次体检。切实维护村干部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村干部的人身威胁、伤害、诬陷和破坏村公共秩序等行为,加强村干部人身安全和个人名誉保障。

3、规范运作管理。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村专职干部岗位职数设置,合理确定村专职干部职责,把村级各项工作任务,用定量、定性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每个村专职干部,做到责、权、利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