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工作论文--以票控税的问题浅析及实践思考

学习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1

国税工作论文--以票控税的问题浅析及实践思考第2页

,凡逾期未申报以及逾期补申报但未按规定接受处罚、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均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先纳税申报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在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通过“一户式”查询,在确认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方可发售发票。使“一窗式”管理更加完善和规范,对落实“以票控税”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强化发票源头控管。发票发售环节是“以票控税”的源头,抓住了源头,也就抓住了关键。从10月开始,武汉市国税局进一步完善了“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办法,要求各区局发票发售岗在专用发票验旧购新环节必须对纳税人上月开具的红字发票和作废的蓝字发票进行查验。扩展了专用发票发售岗的职能,加大了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力度,丰富了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内容,实现了发票发售岗由原来简单的发售发票向全面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用票情况等“以票控税”的转变。

三是开展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9月,武汉市国税局针对存根联发票数据大量滞留的现象分析发现,部分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未全部认证抵扣,可能存在购进货物不入账、其对应的销售收入亦不申报,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偷逃税款的现象,及时部署全市开展对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取得了佳绩。全市对防伪税控系统中的137,241份存根联滞留票进行了审核检查,共调整、补征增值税12,280万元。

(五)多措并举,严格普通发票控管

一是限版限量。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核定使用千元版以下普通发票,其数量最高为一个月用量,每次领购数量不得超过5本,持票数量为一个月用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核定使用百元版普通发票,数量为一个月用量,每次购票数量以2本为限,持票数量为一个月用量;纳税人临时需要使用超限额版本普通发票的,由区国税局进行代开,并按规定缴纳税款。截至7月底,武汉市国税局对原核定的4,478户领购十万元版普通发票资格全部取消,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万元版普通发票的从14,048户降至766户;取消个体双定户领购万元版普通发票资格,对个体双定户领购千元版普通发票的从20,201户降至2,216户。实行限版限量管理后,小规模纳税人领用超额版本发票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降低了发票管理风险的,提高了发票管理质量,全市呈现使用千元版普通发票的个体双定户户平税负大幅增加的良好局面。武汉市国税系统5月至7月中心城区共有670户个体双定户因增领千元版普通发票而调增定税36.9万元。7月份使用千元版普通发票的个体双定户月平纳税达到774元,较限版限量前的316元增加458元,增幅144%。

二是强力推行税控发票。1-9月武汉市国税系统累计发售各类发票43,787万份,其中税控发票合计37,369万份(专用发票377万份,一机多票发票116万份,卷筒发票36,876万份),较上年同期的20,928万份增加16,441万份,增幅达78.56%,比重也由上年的79.17%提高到了85.34%。非税控发票6,418万份,较上年同期的5,505万份增加913万份,增幅16.59%,比重由上年的20.83%下降到14.66%。目前,全市一机多票月开票量稳定在20万份左右,税控发票尤其是税控普通发票的用量呈上升之势。税控发票的普及,提高了税源监控效果。

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具备推行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采取企业衔头发票、行业普通专用发票等形式,实行纳税人各用各的票,有效地遏制了发票转卖、违规开票、虚开代开行为。

四是开展票表比对。在发票验旧环节查看发票核定的版面、数量与纳税人经营规模、缴纳税款是否相匹配,所填开的发票是否全部申报纳税,杜绝不申报、不缴税,低申报、少缴税而使用大额版、大数量发票的现象发生,从而堵塞管理漏洞。

由于严格了普通发票的控管,社会上非法代开票行为有所抬头,武汉市国税局正积极与公安部门联手实施专项打击。

三、“以票控税”的完善途径

(一)拓宽“以票控税”层面

鉴于目前一般纳税人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较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更规范。为了扩大以票控税的对象,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门槛,即较大幅度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将更多的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以利于税收控管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以利促进经济发展,以利提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层次,促进流转税管理效率提高。建议将工业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降为60万元,商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降为100万元。改变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实行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和依申请认定相结合的办法。即对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认定,强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人类型(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对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也应予以认定。

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帐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卷筒发票,将更多的纳税人纳入税控管理。

(二)扩大增值税征管范围

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增值税联系紧密的行业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构建完整的增值税税制链条,税种交叉、运费抵扣难以控管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建议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不能一步到位,也可分步实施。尽早先将建筑安装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择机再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鉴于运费抵扣管理的难度太大、成本太高,且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发票未纳入比对管理的情况,与其管不住,不如取消之。建议在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前,取消运费抵扣规定。1-6月武汉市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总进项税额470亿元,其中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66亿元,占总进项税额的0.78%。运费进项税额在纳税人总进项税额所占比重低,且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如此之大,取消运费抵扣规定,对纳税人经营影响不大,操作上可行。

通过以上政策调整,便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税种交叉、运费发票难以控管等问题。

(三)调整部分增值税政策

一是调整废旧物资行业政策。在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继续给予免税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引入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实行用废企业凭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废旧物资给予免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并只能销售给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对废旧物资进行粗加工整理后销售给用废企业,用废企业只能向废旧物资加工企业购进经加工整理后废旧物资,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实行超税负(5%-6%)返还办法,向用废企业销售经加工整理的废旧物资时,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额,用废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仅限抵扣加工整理中发生的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再实行依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

此办法的优点是:首先,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给予免税,对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购进废旧物资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入帐,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长期困扰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管理难题。其次,由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只能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加工整理废旧物资发生的很少一部分进项,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解决了纳税人税负较高的矛盾,也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再利用,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第三,通过引入废旧物资加工企业,用废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能有效地防止虚开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对用废企业的管理更为简便有效。

二是改革农产品征税办法。其基本思路是:对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但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一律凭专用发票抵扣。销售农产品一律按13%的税率征税。引入农产品专营商。其收购农产品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但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其经营过程发生的除收购农产品以外的且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一律按13%的税率征税,实行超税负(2%-3%)返还办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并凭证专用发票抵扣,取消纳税人凭证收购发票注明金额计算抵进项税额的规定。推行此法,可彻底根除纳税人虚开虚抵行为,大大降低税收管理难度,提高增值税管理质效。

三是完善海关完税凭证比对机制。鉴于海关总署目前尚不能完整提供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可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原则进行改良。当前,主要以比对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主。鉴于各地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已向总局上传了海关完税凭证入库信息,为提高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质量,建议建立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双向比对机制,即海关总署向总局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和各地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根据当地海关提供的海关增值税入库回执联向总局上传的信息进行二次比对,以弥补海关提供信息不全的问题,确保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源的完整性,增强信息比对的有效性。此外,总局还应对各地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上传的海关增值税入库信息向各级国税机关提供信息查询,便于各地国税机关核对海关完税凭证。从长远看,总局应建立与海关总署的信息互通网络,从根本上解决海关信息比对不全的问题。

(四)改革车购税征管环节

为加强对车辆税收的全过程税控管理,建议将车购税的征收环节前移至生产环节。由生产厂家在出厂销售环节缴纳车购税,税基可与增值税一致,车辆经销商销售车辆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车辆销售的全过程纳入防伪税系统管理。同时取消机动车辆销售专用发票,取消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机动车辆销售专用发票和车购税税票办理车辆牌照的规定,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办理车辆购置、使用等事项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于应减免车购税的车辆,可通过税务部门退税方式解决。推行此法,既省去了现行政策规定的税务机关验车、车价信息采集、一条龙比对等繁琐管理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杜绝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发票骗缴车购税行为,也解决了“扩抵”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可谓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