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

学习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11/1/5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第3页

约司法不作为,使得监督更多一些法律理性;律师广泛代理各种案件,直接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打交道,在刑事辩护业务中直接就是平衡控诉的力量,更加容易发现包括司法不作为在内的司法渎职和腐败现象,使得监督有的放矢,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不是美丽的宣言或空洞的口号,即健康、高效的律师制度应当使律师成为“在野法曹”,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成为沟通公共司法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最好的桥梁,更应该成为制约包括司法不作为在内的司法专横、司法渎职和司法腐败的直接力量。通过进一步健全律师制度,使得公民一方面能够获得更多的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权能够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纠正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不作为现象。而司法公正,则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的和谐,无疑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因此,如果注入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监督者的制度内涵,那么,一般法律监督的残缺就得到弥补,社会公正度也有可能得以提高。

(四)社会法律监督者的定位为社会提供了制衡权力、保障权利的法律服务方面的最好的“社会公共产品”。
如前所述,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官贵民轻、权力优位等侵犯权利并容易激化矛盾的因素在我国目前社会当中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甚至连本来最高权力机构在现实的权力面前,都难免沦为“橡皮图章”,最应该代表民众利益、反映社会公意的人大代表席位往往也成了众多官员分享的战利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也很成问题。制衡权力、保障权利实在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但却的的确确为社会所急需。和独立的新闻监督一样,能够通过有效代理、参与社会权力权利实际运行并形成对权力有效制约的独立的社会法律监督者,就成了民众所急需的社会公共产品,而律师业恰好是最有资格、最有条件也最有必要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充当社会法律监督者的一支法律工作队伍。

(五)社会法律监督者定位为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所从事的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具体行为寻得了一个最为贴切的基本立场。
律师从事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左右,而在其他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中,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诉讼权利具有依附性。如此看来,仿佛律师更多情形下的只是“拿人钱财、替人销灾”,缺乏立场;而在刑事辩护当中,那种不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左右的有限独立性也是基于对国家利益的优先考虑:总之,律师难有独立的立场。其实,这些都是没有准确定位律师角色造成的误解。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论、自由职业论、中介机构论、行业论、职业论等等也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社会法律监督者”之说可以直接从刑事诉讼参与诉讼当中得到印证:律师既不是第二公诉人,也不是法官,更不是“替坏人说话”者。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控辩平衡原理”,防止公检法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侵犯而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代表社会从法律角度对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表达、争取和监督,实实在在地担当了社会法律监督者的重任;在民事、行政等诉讼以及仲裁等诉讼色彩浓厚的非诉讼业务当中,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不仅体现在以法律为准绳,对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按照法律进行“过滤”后,初步评价、判断并相对正确地表达权利(个别情况下可能是“权力”,如担任行政诉讼的被告等),而且,对他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表达也能够正确评判,并结合己方当事人应有的法律权利,形成更为正确的判断后,作为监督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仲裁权的依据。即不但监督权力,也附带监督了权利;在其他非诉讼业务当中,律师的出现,为当事人正确表达权利、防止权利失衡(含忽视与滥用等情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权力不便介入的私权利领域,客观上起到社会法律监督者良好作用。
所以,社会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为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所从事的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具体行为寻得了一个最为贴切的基本立场,而这个角色作用的良好发挥,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起了积极而难以替代的作用。

(六)社会法律监督者定位也为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律师应该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教授曾言:“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注3)对照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断言,律师兴则社会和谐。
但是我国律师发展一直步履维艰,其中原因自然很多,但是权力系统对律师的角色认同上的错位及不足乃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尽管改革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14但是,很难说我国现在绝大部分官员就有了邓小平同志的这种伟大胸襟与战略眼光。立法上律师权利的天然受限制,如调查取证权的不足、“306大棒”、律师角色的边缘化、律师法蜕化为“律师管制法”和实践当中社会公众的误解、行政机关的排斥、公检等机关的职业报复等等,已经说明律师业的发展上出现了严重不和谐现象的存在,已经到了非要为律师的正确定位、恢复其社会法律监督者本来面目不可的地步了。
通过正确定位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者”的基本角色,明确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角色,在恢复律师的应有地位与提高律师积极作用上做到良性互动,进而通过权利权力资源整合与制度构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身份模糊、地位不高、权利受限、执业受阻、对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应有作用和贡献发挥有限的现实问题,为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四、结束语

俗话说:“言正则名顺”,而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者”的“正言”和“顺名”为律师维护法治、声张正义、制衡强权、捍卫权利提供了正确理念和正确理念指导下制度整合,使律师在正确评价、表达权利,提高职业交涉力,实现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有效沟通,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等方面更加有所作为,换言之,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的构建作出自己的最大贡献;在贡献自己的过程中也升华了自己,使作为社会法律监督者的律师业成为和谐社会中一道亮丽的景色,一堵权利与公正的防护墙,一个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律师制度优越性的显著标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注释】
注1: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人为地将律师单独列为伪证罪的主体,而且实际操作中“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判定标准任意性极大,司法机关很容易借机对律师进行执业报复,许多律师不愿或不敢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界及学界戏称该条为“306大棒”。其实,歧视、敌视律师,非法驱逐、甚至拘捕律师事件在“306大棒”实施之前常有发生。
注2:见陈兴良.律师的使命(一)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chinalawinfo./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462一文当中提供的数据。
注3:江平教授在为孙国栋主编的《中国大律师》作序时说:“律师应当是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职业,共和国五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衰则民主衰,甚至可以更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衰则国家衰”;另参见江平.律师的哲人气质c.律师文摘,(1):卷首语。
【出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616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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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缪晓宝.正确认识律师的本质属性n.人民日报,03月31日,第14版。
3李菁.大律师田文昌的非法律困惑eb/ol.中国律师网..chineselawyer../program/search.jsp。
4王人博.律师之所以为“师”c.律师文摘,(1):卷首语。
5朱光.探寻律师的本原c.律师本质属性论文集.上海市律师协会,:47。
6王人博.律师之所以为“师”c.律师文摘,(1):卷首语。
7杨海坤.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eb/ol.东吴公法..gongfa.net/nslist.asp?cid=17。
8黄震,日开.依法治国:人民的要求、时代的呼唤——访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j.中国律师,1999(1):58。
9朱光.探寻律师的本原c.律师本质属性论文集,:47。
10朱洪超.统一与制约——浅谈审判人员与律师之关系j.中国律师,1999(9):6。
11李建明.刑事律师法律地位的三维考察j.学海,(02):113—118。
12肖扬.要求法院全面公开审判欢迎律师监督法官eb/ol.搜狐网站.news.sohu.//06/04/30/news220383092.shtml。
13孟得英,曾晓华.行家监督行家——北京东城区法院聘请律师监督法官j.中国律师,1999(9):21;“职业对手”签订协作书:律师有权监督检察院eb/ol.百灵网..beelink../0830/1416336.shtml;让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更加透明公正:黄岛检察院请律师监督eb/ol.青岛新闻网..qingdaonews./content/06/07/content_721699.htm。
14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c.邓小平文选.第2卷: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