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源头治理论文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9

反腐败源头治理论文

反腐败源头治理论文

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这是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的科学分析和判断后,提出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思想认识,满怀信心,按照客观规律,积极主动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有力武器.因此,如何标本兼治,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实施“源头治腐”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斗争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形势严峻,大案要案居高不下,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方法不多,措施不力。表现在:

(1)政治信念弱化,导致认识不一,行动消极。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干部不注重理论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价值观取向错位,身上贪图享受的劣根性暴露出来,追求舒适、奢侈、丧失党性观念,“有权就要享受”,用“唯利是图”思想代替了为社会作奉献的崇高理想。加上我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忽视了理想信念教育,“一手硬、一手软”,导致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蜕变,认识模糊,行动消极,比如对反腐败的治本问题,一些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在内缺乏正确认识。有的认为腐败问题积重难返,对消除腐败丧失信心,甚至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旦出现“寻租”机会,就千方百计大捞一把,有的同志把反腐败同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还有的对治本工作持消极态度.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治本虽然有效,但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来的慢,不能很快见到成效;治标声势大,轰轰烈烈,干部群众有目共睹,容易出政绩;治本是虚的,治标才是实的。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治本措施没有长抓不懈,时紧时松,抓抓停停、缺乏持久性、主动性。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治理抓得紧一些,稍一见效,就放松了。有的领导干部主观上不愿搞,不想搞,怕治本的一些措施束缚了自己,行动不自由,办事不方便。因此,不愿把反腐败的重心放在抓治本上。往往是布置多,落实少,摆架势的多,动真格的少。

(2)法制意识淡化,导致法规滞后,行为失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在依法治国方面迈出了坚定的步伐,但由于几千年封建统治形成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唯我独尊,长官意识,漠视法规制度,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的甚至搞“独立王国”,使神圣的法律成为权力的附庸;一些地方和部门普法教育不落实,不学法,不懂法,为所欲为的“法盲”还不少,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腐败现象采取容忍和放任的态度,甚至要求执纪执法机关对所谓有贡献、有专长的人员网开一面,导致执法难、办案难、执行难,助长了一些人违法违纪行为。由于法制滞后,客观上存在一些漏洞和弊端,极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促使消极腐败现象高发、多发。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廉政法》,一些涉及廉政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度大多是应急性和事后堵漏式的,弹性较大,表现为“三多三少”:即一般性要求规定多,强制性的处理规定少;监督下级的规定多,监督处理领导干部的规定少;违反党纪处理的规定多,违反政纪处理的规定少。还有些腐败现象表现在基层,源头在上级,与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有关,而反腐败很少从根源上找问题,往往就事论事,自然收效不大。

(3)监督和管理还不够到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造成权力集中,监督跟不上的弊端,在经济体制转化时期,并没有得到彻底根治,仍然存在着虚监和弱监的问题。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相当长时崩的努力。这期间,传统的监督控制手段或者失效,或者乏力;新的监督控制手段一时没有,或者还不够有效。民主集中制缺乏严格的规范和程序,民主生活会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很沉重。群众监督很不充分,许多政务应公开的没有公开,群众不了解情况,无从监督,执法监督由于利益驱使,权力干扰,以罚代法等问题,严重影响监督的公正性。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警”作用没有充分显示出来,这就使许多不规范、不规则的经济行为大量发生,许多腐败现象也就附着在这些经济行为之中,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旧体制的弊端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监控机制尚未形成,新旧体制并存产生的矛盾和碰担,出现的空档和漏洞,都会为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和条件。

(4)治标与治本结合得不够好。党中央一直强调要进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缺一不可的。可是一些地方、部门没有把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往往抓了惩治、清理和纠正,但对从解决源头问题、铲除滋生腐败现象土壤和条件上下功夫不够;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不正之风进行清理整顿后,没有及时总结经验,从法规制度上加以规范,导致纠而复发、前清后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一些地力和部门在落实治本措施中对出现的问题惩治的力度不够;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在治本与治标工作中都不到位,出现了既对腐败问题惩治不严,又从源头上采取措施不力的问题。

二、深化“源头治腐”的对策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通过改革创新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在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措施的同时,必须把反腐败与改革结合起来,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源头治腐新路子.

1、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筑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思想支配行动,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就是思想和道德的蜕变。因此,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反腐败的基础工作,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

(1)抓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理论上的糊涂和政治上的动摇,是一些领导干部经济上犯罪和生活上坠落的重要根源,只有切实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回想武装头脑,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慎独、慎微、慎权,慎欲,象焦裕禄和孔繁森那样,做人民的忠实公仆。

(2)抓艰苦奋斗教育,抵制享乐主义的侵蚀.

腐败现象的发生同艰苦奋斗精神衰退还有着密切的联系,邓小平同志指出,腐败现象出现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是,在经济得到可喜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的情况下,没有告诉人民,包括共产党员在内,应该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坚持这个传统才能抗得住腐败现象”近些年来,少数党员干部受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影响,头脑中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因此,要加强党的优良传统教育,深刻认识享乐主义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蚀,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

(3)抓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

要结合反腐倡廉和党风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纪政纪条规,从以往查处的一些党员干部腐败案件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制和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纪政纪知识知之甚少,稀里湖涂地犯了错误。因此,必须加强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新闻媒体都要发挥各自特有的优势,在机关内部利用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宣传“两个条例”,积极营造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浓厚氛围。及时掌握学习贯彻动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宣传好的先进和典型。同时,积极与市普法办协商,把“两个条例”纳入普法学习内容,使“两个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推动“两个条例”的贯彻执行。使广大党员干部逐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地用法律和纪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利用执纪办案中掌握的典型案例,进行警戒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和自我监控、自我约束能力.

2、建立健全反腐机制,堵住产生腐败的源头。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腐败现象仍处在高发和多发阶段,一些已经出现的问题还可能出现“回潮”和反弹。为此,要坚持规范和长效管理,针对一个时期的热点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做到看准一项,论证一项,治理一项,收效一项,推开一项,巩固一项,持之以恒地做好防范工作。

(1)、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反腐倡廉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贯彻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党的十五大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正确处理好反腐败同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全局通盘考虑,并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应做好协调工作,积极提出工作方案和建议,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要着力查处有影响的大要案。反腐败工作要不断深入并取得成效,离开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不可能的。必须本着充分发动群众又不搞群众运动的原则,让群众了解情况,熟悉政策,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地揭露腐败行为。

(2)、强化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水平。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不仅要提供制度保障和创造良好氛围,还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首先是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程序性制度.实行权力分解,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同时出台的两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对党内监督的制度、职责、保障以及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仅要充分认识“两个条例”的重大意义,更要把握好重点,严格执行“两个条例”。要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一批新的制度,如纪委参与党委决议前的调研,参与党委决议的讨论、参与党委重要决议的执行等,拓展监督部门参与监督丁作的广度和深度。其次是领导机制,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上级对下级,同级班子成员之间,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责任.上级对下属放弃监督或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