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变迁
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变迁第2页
潭’淹死,我们这些异姓的孩子也跑去围观,觉得十分残忍,这时才开始有点讨厌它。”(徐,1999:447)在这段回忆中,我们看到了20世纪上半叶一个地区宗族组织及其活动的真实状况,看到了族权及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强大力量。
实际上,在本课题组研究的10个村中,宗族在解放前的情况也大体同此。它们都有成形的宗族组织,族长机构、族谱、祠堂、族田族产以及族权等都十分完善。如在江西岱村,解放前戴氏宗族各房都有一定的田产,由“公堂会社”管理。每年的族祭活动定时举行,当日所有的“前辈”、“斯文”被请到祠堂,在族长公的主持下,举办大型祭祖、会餐等活动。而“约会”则成为维持村落社会秩序的主要组织。在江西华村,祠堂成为教育、惩戒族人的“执法”场所,在解放前夕肖氏宗族几位砍了“龙脉”上树的少年即被罚在祠堂长跪,并被挨了板子。江西庙上村在解放前不久,有一村民偷东摸西而屡教不改,被房长带领几人将其捆在楼梯上抛进水塘活活地淹死。该村还有一村民不孝顺父母,逼得母亲上吊而亡,随之房长即动用家法将不孝子活埋处死。江西古竹村唐氏宗族在民国时期的管理也极为严厉,那时如果兄弟不和或儿子不孝,就会被捆押到宗祠内受鞭打,如唐页朵的父亲因吸鸦片成瘾,将他在外打工赚来准备建房的钱全部偷去买了鸦片,一气之下打了父亲三个耳光,族长便让族人将唐页朵捆到宗祠,绑在柱子上饿了一天,并打了他三扁担。后又将唐的父亲也捆到宗祠,令其戒毒,并让人天天看守,送他饭菜,直至他戒掉毒为止。
总之,笔者以为,在20世纪上半叶,宗族的发展尽管出现了有所衰落的迹象,而且政府还开始了将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的实践,但实际上,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与角色依然十分显著。正如w.古德所言:中国的宗族制度一直持续到1949年共产党掌握政权为止。中央政府的章法仅能涉及乡村中的一部分事务,到民国时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如此(古德,1987:165,168)。换言之,在此50年间,宗族依然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正式的治理者角色。
三、宗族治理体制的毁灭时期:1949-1978
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成功取得全国政权后,对传统的宗族与乡村治理体制实施了革命性的政策。正如有学者所云,在20世纪下半叶,“大陆的宗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时期是50年代初期农村实行土地改革之时,宗族受到严重冲击;第二个时期,即50年代至80年代初宗族基本上销声匿迹;迨至80年代初农村实行农户生产责任制之后,宗族活动逐渐增多,在历史上宗族文化传统浓厚的长江以南一些地区尤其显著。”(冯尔康,1994:318)对前两个阶段宗族所面临的冲击,徐扬杰先生曾有宏观上的详细描述。
在新政权建立之初,通过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家族制度的经济基础”,如没收和征收族田,消灭了家族制度的物质基础;贫苦农民分得土地,使“收族”失去意义;没收和征收祠堂,消灭了家族的依托中心;焚毁家谱,使家族的血缘关系逐步含混和松弛。与此同时,还“开展了消灭反动的保甲制度,摧毁封建的族长族权,建设农村民主政权的斗争”,如通过“反霸”、“镇反”镇压家族中的恶霸势力,通过划分农村阶级打击家族势力,建立乡村人民政府以取代曾长期“行使反动政权的保甲组织和行使反动族权的家族组织。在六十年代初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祠堂、修家谱等宗族活动的打击(徐扬杰,1992:465-472)。此外,自1950年实施的新《婚姻法》,也是“明确反对家庭权威而使家庭的传统权力中性化”的最重要一步,在“文革”中,“中共尖锐地批判了带有传统特权色彩的关系。再次鼓励青年人的独立性,有时还谴责家长和长辈,(甚至)要求家庭自身的‘革命化’。”(詹姆斯.r.汤森,1994:185,187)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在解放后的前30年间,宗族确实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据此,至今大多数学者相信,这段时期中国大陆农村的宗族乃处于被打击、进而瓦解之中。前引冯尔康(1994)和徐扬杰(1992)著,甚至都认为宗族已“销声匿迹”或被“彻底摧毁”。钱杭与谢维扬(1995)对江西和湖南部分地区的调查,笔者对江西省农村的大规模调查(肖唐镖,1997),也同意此看法。黄树民(1989)对福建林村的调查,王铭铭(1997)对福建溪村的调查,阮新邦、罗沛霖与贺玉英(1998)对广东白秀村的研究,张小军(1997)对福建阳村的观察研究,则为我们展示了在1949-1978年的30年间四个村的宗族组织遭遇被取缔、打击而瓦解的具体过程。本课题组调查的10个村也同样发生了宗族被瓦解的故事。在这10个村中,族田被没收或征收,族谱多被焚毁,祭祖等宗族性活动皆被禁止;江西的仲村、金村、什村、庙上、北岗与安徽的汪庙等村,祠堂也被拆除;江西的华村、岱村、古竹与藻苑等村未被拆除的祠堂也被禁止举办宗族活动。此外,在各村,宗族头人受到打击,江西古竹村唐氏宗族的族长还被枪毙。也就是说,不仅作为有形的宗族组织已不复存在,而且一切与宗族有关的外显象征符号(如祠堂、族谱)被铲除,至于传统族权的权威更被扫落地,而被新的治理权威所取代。这表明:国家强力推动并实施的一致性政策,在各地乡村收到了近于相近的结果。
与组织实体及其权威的瓦解和衰落相反,宗族的文化与意识却并没有一道消退。一些学者的个案研究甚至发现,在解放后的前30年间,有的村庄家族意识和家族现象并未由于国家权力的进入而消除,相反得到了强化,potter夫妇(1990)对广东新会的调查,唐军(1996)对河北个别村的调查,赵力涛(1999)对河北某村“国家权力强化了家族意识”的个案研究都表明了这种情况。福建浦城县洞头村的邹氏宗族,甚至到1971年还维持着五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制度(徐扬杰,1995:105-113)。实际上,即使是在1960年代初,在河南、湖南、湖北等地,部分农村仍有建祠堂、续家谱的活动(徐扬杰,1992:472)。笔者对江西省农村宗族状况的调查也曾表明,在1950-70年代间,该省农村的个别宗族也开展了建祠堂、续家谱活动(肖唐镖,1997)。
在本课题组调查的10个村中,在此30年间也曾出现上述现象。这些村虽然没有出现续修族谱的活动,但华村肖氏宗族在1973年仍维修了宗祠,并一直坚持了“上谱”的习俗;该村朱氏宗族曾于1963年维修了宗祠。仲村邱氏宗族的“村长班子”,岱村戴氏宗族的“约会”,一直未曾停止活动。更有意思的是,在这10个村的日常生活中,如生育、取名与婚葬仪式中的宗族色彩,以及女儿无财产继承权、为本族外嫁女“打人命”等习俗与传统,实际上一直存在着。这里,且看古竹村唐氏宗族一对自由恋爱青年在传统宗族习俗压力下的无奈:那一世范文网
唐氏宗族实行严格的异姓外婚制,这成为本族约定俗成的戒条,如有违犯则要被实行隔族。这条族规自清朝末年以来一直得到严格执行。1973年,本族一对唐姓男女在日常交往中产生了恋情,但这椿婚事遭到双方交母和族人的坚决反对。那位男青年的舅舅时任本县县委常委、农工部部长,该青年便想通过舅舅的作用打破这条族规。两位青年甚至提出,若不能结合就共同自杀。然而,双方父母的回答却非常坚定:“不管你们作任何选择,但想结合不可能,除非双方父母都死了!”男青年的母亲找到大队干部,提出若他们坚决要结合,就对他们实行隔族并赶出村,大队书记等干部虽也坚决反对这椿婚恋,但出于男青年舅舅的原因,怕闹出事来不好交差,所以没敢当场答应。男青年的母亲意识到了任县委领导的兄长对大队干部的影响很大,就找到她哥哥,坚决要求他不要支持这一婚恋,不然就断绝兄妹关系。他兄长幼时在古竹长大,对唐氏宗族的族规非常熟悉,在妹妹的逼迫和要求下,不得不屈服于“封建势力”。他对大队干部表态说:一、自己也坚决反对这椿婚恋;二、若他俩坚决要结合,同意对他们实行隔族并赶出古竹村。自此,大队干部便采取强硬措施,派民兵把这两对青年看管起来,不让他们见面,并防止他们自寻短见。这对男女青年得知他舅舅的意见后,知道大势已去,最后在家庭、宗族和大队干部的强大压力下,只好分道扬镳,一段生死恋打上了句号。
在这一案例中,即使是在所谓“反封建”甚烈的“文革”时期,面对传统的宗族习俗,不仅男女青年的双方家庭不敢越雷池,而且大队干部也认同,甚至连身居较高职位、以反封建为己任的领导干部也得让道。
综上可见,在解放后的前30年间,宗族尽管其组织形态被普遍地摧毁,但仍有少数物质“硬件”(如祠堂、族谱)未遭彻底毁灭,或仍得到重建;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宗族观念与文化的影响则依然普遍而突出。正如有学者指出:1949年后政府采取的措施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压制了农村宗族活动的发展”,但对“宗法制度在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中的深厚基础却触动不够,因此尽管宗族与宗法关系的影响在将近三十年时间中似近于消失,而实际上,他们在农村中的根基却依然存在,并以隐蔽的形式长期发挥着作用。”(钱杭,1990)即使是在国家对基层控制最严的1960-70年代,家族作为一种社会群体仍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杨善华、刘小京,)。
那么,在这种宗族状况下,特别是在新政权全面并全能地治理社会的背景下,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又是如何?其治理角色是否随着宗族组织状况的消亡而消亡了呢?
出于打击封建族权的需要,当时国家对乡村(人民公社与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负责人的选任政策,其主流是抑制“强宗大族”,并有意识地扶植曾被压迫的弱小宗族与群众。在华村、仲村、岱村、藻苑、什村与古竹数村,我们发现了这一政策的影响,即政府在选择村干部时曾有压制宗族势力的考虑,在建国之初任用弱小宗族的人士为主要村干部。在藻苑与什村等村,这种情况甚至持续到1990年代。江西省桥下村的情况也同此(郑一平,1997)。但在有的村,这一政策却未必能有效地兑现。如在古竹村,在“人民公社”时期,政府也曾想让小族人担任大队的“三大头(书记、大队长、会计)”,并有意识地在小族中培养发展党员,还从它们中选拔了一些人担任大队干部,但他们一直未能胜任大队“三大头”的职务,因为即使公社党委政府下达了这样的任命,被任命者也会因工作无法开展、任务无法完成而被迫辞职。在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