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变迁
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变迁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宗族传统厚重之特征分外明显。通过徐扬杰、王思治、李文治诸学者的研究,人们已越来越认同这一结论,即:“到明清时期发展到顶峰的近代封建家族制度,不是古代宗族制度的直接延续,而是宋以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新的家族制度,它以祠堂、家谱、族田和族长族权为形态结构方面的主要特点。”(徐扬杰,1999:14)由此,对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乃是包含宗族因素在内的“乡绅自治”说,尽管少数学者表示过相左的意见,但多数人均予以认可。那么,在中国历史上,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特征是稳定不变、还是曾经历不同的历史演变?如果曾有演变,那又是如何变化的呢?其变迁蕴涵着怎样的规则和意义?显然,分析和理解这些问题,对于讨论宗族在当今中国乡村治理中的现实处境与意义有着重要的价值。
对于宗族在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变迁,学界的研究已较为深入。如项继权()在一项历史考察中认为:在不同的时期,家族与国家的关系及家族的治理方式不尽相同。春秋战国前,家族治理表现为家国不分、周王的一族治理;东汉至南北朝时代则表现为少数豪门大族对社会的控制,而宋代以后则是大众化的家族对社会的组织与管理。时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官府依然依托家族来行使权力,主导着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尽管同时又力求以地域性行政组织取代家族组织,以削弱其权力和地位。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家族宗族受到严厉的限制,已丧失了组织和行为上的合法性,已不再成为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形式。在对赣皖10个村的田野调查中,笔者也曾发现:在20世纪百年间,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前半叶居主导地位,作用很大;第二阶段即1949年至1979年间,宗族作用潜存着,没有合法、正式的地位;第三阶段为1980年以来的20年间,宗族的作用凸显,但不如20世纪上半叶那么强大。(肖唐镖等,:12-13)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归纳均是对宗族功能的表层性揭示,概括性、尤其是学理性严重不足,难以显示各自的内在特性。
本文认为,自明清时期至今,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特征,经历了从正式治理者到非正式影响者、再到非正式治理者的转变。角色转变的时点,分别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和20世纪70年代末。限于篇幅,本文拟借助史家所使用的史料、以及笔者所组织完成的赣皖10个田野调查资料(肖唐镖等,),集中考察前两种角色的变迁状况,即自明清至1970年代宗族的治理角色变迁。文章将从历史考察着手,按时序分别考察宗族在明清时期、晚清至民国时期(即20世纪上半期)、解放以来至“文革”结束(1949-1978)三个时期的角色特征,最后,再对“正式治理者“与“非正式影响者”两种角色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
一、宗族治理的全盛时期:明清时期
在明清及其前,国家权力的正式设置止于县一级,在乡和村则实行地方性自治。那么,这种自治是如何实现的?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那实际上是由乡绅与宗族来共同治理乡村(吴晗、费孝通,1988;郑振满,1992;赵秀玲,1998:175-204;弗里德曼,)。正如有学者指出:“宋元明清宗族制度的总体特征是通过祭祖及建祠堂、选族长、修族谱、设族田、建族学使之组织化,其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体现其民间社会的普及和自治化。新的宗族制度与国家政权分离,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该时期引人注目的历史内容。”(常建华,1998:38)
在明初,朝廷采取打击强宗大族的政策,但自明中叶以后,士大夫开始了宗族组织化的建设。嘉靖八年,明政权正式建立乡约制度,弘治年间在全国实行保甲法,但据研究,这两项制度均发生了同宗族制度相结合的情形,“乡约、保甲实施过程中,增强了宗族组织的自治化和政治化”。另一方面,户籍制度的世袭化与赋役制度的定额化,也促成了宗族组织的政治化和地域化。从嘉靖开始到万历时期,宗族请政府批准族规家训的活动形成了高潮,以支持其对宗族子民的控制权和教化权。(常建华,1998:43-46)随之而来的是宗族司法权的强化和族长权威的形成,宗族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清朝政权继承发展了宋明以来的乡约教化体系,并发展了明后期的保甲制。雍正四年(1726)要求各省在一年内推行保甲法,拣选宗族中的人士为族正,次年又制定了恶人为尊长族长致死免抵之例。这就授予宗族首领治理地方社会的权力,特别是承认其对族人的控制权,族权得以迅速膨胀。乾隆二年(1737)虽将“免抵”之例删除,并为了抑制宗族势力、治理宗族,而推行族正制,但这并未能有效地控制宗族势力,宗族制度依然进入膨胀期。后鉴于族正不得其人的情况,至道光时期,又决定依靠原来的宗族组织和绅士,赋予族长、绅士有“捆送”族人的权力。在天平天国农民起义后,无力的清政府更将地方社会的控制权交给缙绅以及宗族组织,如要求乡绅办团练,形成“族团”,致使一些地方“强族恣横”。总之,在清代,宗族制度的政治性进一步加强,宗族组织成为成熟的基层社会组织,祠堂族长的司法权得到进一步加强,有的甚至拥有对族民的生杀权(常建华,1998:46-51)。
一些学者的研究进一步表明,在不同的地区,宗族对乡村治理权的取得及其实施方式并不一致。如梁洪生通过对明清时期江西地区乡族建设的历史考察发现,明朝中叶以后,为了重建政治秩序,强化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而创置了“乡约”,即大族与大族之间以“约”的形式结成一种联盟。这在江西南部地区主要为“治山中贼”,但在吉安、抚州的腹心地区则除了抗御大规模“流寇”的冲击和破坏外,还被“世族”借用为控制地方社会的辅助性手段之一。流坑董氏宗族即是典型。据梁的研究,在嘉靖42年后,董氏宗族开始了有计划、有步骤的乡族建设,其主要措施如:重修董氏大宗祠;对整个社区环境统一规划建设,加强抗御侵扰的能力;举办各种讲学之会,传播阳明良知之学;主修族谱。随着家族整合的日臻完善,董氏宗族的乡绅管理阶层日渐凸现,形成了一个“私”的管理体系,在族务中发挥着实际的管理功能,并且职责分明。其管理层次有:依血缘系统产生的族长与宗子;依公推产生的“六班管事”、“族正”和“约长”。从职责上看,这一系统分为三个层次,即:宗法性的族长与宗子,管理日常族务(尤其是管理族产)的“六班管事”与“族正”,负责治安的“约长”。(梁洪生,1997
传统农村的这种治理体制,反映了国家与乡绅、宗族之间控制地方社会的一种互补关系。费孝通老先生曾称之为“双轨政治”,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它在乡村即由“差人”和“乡约”转达;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即通过地方自治组织的“管事”(绅士),从一切社会关系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
二、宗族治理的持续期:晚清至民国时期
进入晚清特别是民国时期,为了稳固自身的统治及加强国家建设的需要,中央政府试图将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如设立乡政府,重建保甲制等等。与此同时,自近代以来特别是至20世纪,宗族的发展已发生变化,出现了衰退。如高达观以为,到清末,由于宗族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之基础皆出现了“崩溃”,“所谓家族社会,其职能已名存实亡而呈摇动不安之象。”(高达观,1946:82)有学者甚至认为,宗族在“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则进一步的衰落下去。”近代人民革命战争对家族制度的打击,“加速了封建家族制度的衰落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则把反封建家族制度的斗争,推进到了一个自觉的、足以取得彻底胜利的新阶段(徐扬杰,1992:451,456)。
那么,在宗族自身与国家建设政策双重变动的背景下,宗族的治理角色是否发生了变化,它在乡村治理中的原有地位又怎么样?研究者的看法却并不一致。如费孝通先生(费,p49-53)在前引书中云:随着民国年间保甲制与警管制的推行,“差人”与“乡约”、“管事”合而为一,不但在区位上破坏了原有的社区单位,而且在政治结构上破坏了传统的专制安全瓣,变政治的双轨为单轨,把基层的社会逼入了政治死角。换言之,传统宗族和乡绅的角色与功能受到了严重冲击。
但多数学者却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认为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与作用仍然十分重要。黄宗智在研究华北农村时认为,村庄政权结构的原理即“植根于自然村的宗族组织”,“这个结构,在二十世纪中,在政府多次试图强加他种组织的压力之下,仍然顽固地存留着。”(黄宗智,:247)此后,杜赞奇以与黄同一批“惯调资料”为基础的研究也表明,国民政府改变以宗族划分为基础的乡村政治体制、试图建立以户为统治基础的努力收效甚微,“事实上,不少下层组织只是改头换面的宗族组织而已。”(杜赞奇,1994:101)此外,毛泽东在二、三十年代对湘赣地区的调查,陈翰笙(1984)对解放前华南农村的调查,陈礼颂(1995)对1949年前潮洲宗族村落社区的研究,林耀华(1989、)对黄村与义序的研究,弗里德曼()对华南农村宗族的研究,劳格文主持的广东、福建和江西多个乡村在1949年以前社会状况的研究(劳格文,1996-),实际上都表明了宗族在20世纪上半叶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里,我们引用徐扬杰先生对其湖南家乡宗族状况的一段生动回忆是有意义的。他说:
“我是在农村长大的。那时候在我们家乡,封建家族制度仍很盛行,乡间各姓基本上还是聚族而居,人们的活动基本上还是局限在家族内部,同外界的联系主要还是通过族长房长等家族乡绅势力。一个家族一般都建有祠堂一座,居住比较分散的家族,则把祠堂建在县城;各个家族一般都拥有相当的公产族田,开支族中的公益事业,我小时候上学就得到过族产的资助;续修族谱之风也很盛行,例如我们华容东海徐氏族谱最后一次续谱是1936年,我也赶上了族谱。当时家族活动还很频繁,从我记事的时候起,一年中要多次参加扫墓、祭祖、读谱等家族活动,不过我那时最感兴趣的是族祭时的会餐和演戏。我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耳濡目染,对这种社会组织相当熟悉,当时自然不了解家族制度同中国社会的发展有什么关系,更没有感到这种社会生活有什么不正常之处。大约是1947年,乡中某族寡妇与人私通,其族长在祠堂里用刑,并将她‘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