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8
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税收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重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预防工作,通过建立机制,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使“两权监督”运作日益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也有少数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和税务人员廉洁意识薄弱,滥用职权,出现了职务犯罪等腐败问题,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所以,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要求,既要从严治标,惩治腐败,又要着力治本,预防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狠抓制度落实,不断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综合体系,加强执法干部队伍建设,预防和减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一、税务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税务职务犯罪是指某些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用变相、隐蔽或间接方式,以权谋私,损害社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落实国家有关税务优惠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与有关纳税单位或个人暗中勾结,用变通有关政策的手法,相互谋取或分享不正当利益。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全省国税系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方针,在大力推进税收中心工作同时,深入开展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生在系统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呈总体下降趋势,这几年受处分人数均保持在干部总人数的l%左右。然而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却不容乐观。1998—全省国税系统共发生职务犯罪案件43件,占违法违纪案件总数的27.56%,涉案金额585.77万元。从发展趋势看,全系统的职务犯罪并未随违法违纪总数而下降,而是以为界,经历了逐年下降和逐年上升的过程,以来,在全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都呈现了逐年回升的趋势(见表),全系统共发生职务犯罪案件9件,仅次于1998年的12件,职务犯罪占腐败案件总数的比例达到45%,达到了历年来的最高水平,因此预防税务职务犯罪工作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艰巨性。
全省国税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
逐年对比情况表
年份19981999
案件总数(件)33252715162020
其中:职务犯罪(件)12762349
职务犯罪/腐败案件(%)36.3628.0022.2213.3318.7520.0045.00
1、权钱交易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特点。这类犯罪人员是把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到职务活动中,利用工作职权作为交换资本,以权谋私。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的目的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为代价,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卑劣肮脏的贪欲。主要表现是,在行使税务检查、违章处罚、行政管理等权力时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企业报销私人开支的费用;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向有关人员或机关行贿等。
2、权力上的垄断性为行政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职务犯罪的本职特征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目前,在某些部门大量的管理权、检查权、审批权过于集中,这样,为一些部门和人员提供了充分的权力垄断,必然会产生各种腐败现象。
3、执法上的随意性为行政执法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条件。个别人肆意歪曲国家政策上允许的弹性原则,在执行政策时,无限扩大自由决定权和自由裁量权,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从中谋取“好处”,还美其名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各项审批和管理过程中,暗箱操作,从而掩饰其违法行为,无端的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也为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4、形式上的“合法性”增强了行政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由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法定的,人们往往只是以是否经过执法部门“批准”、税务干部“签字”作为办事的行为标准,却忽视了在“批准”、“答复”之中藏有“猫腻”,从形式上看,一些人确实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但实际上却别有用心在“合法”的名义下干着不合法的、非法的谋取私利的勾当。
5、失职渎职是执法部门职务犯罪最常见的行为特征。这类犯罪人员在税务执法和管理过程中,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国家财产严重流失、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税务职务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其主要原因是:
1、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2、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3、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但凡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4、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一是职能部门还没有切实履行好“一岗两责”,基层单位领导上还存在重业务工作轻队伍管理的思想,对队伍的管理教育缺乏主动性,思想政治工作不细致,既抓业务又抓队伍教育的意识不强。二是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涉税违法违纪行为行政追究制度的落实还存在差距,税收执法中的小错误小漏洞得不到及时堵塞,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心慈手软,甚至以爱惜干部为名发生压案、瞒案现象,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少数税务干部的违纪违法。三是对职务违纪、职务犯罪的考核重结果轻过程,没有在考核体系中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导向性机制。
5、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多年来由于监督机制、体制的原因,导致督监察缺乏应有的力度,一些制度形同虚设,权力失控。“两权”监督制约仍然是一个难点和重点。虽然各级都严格强调抓监督、促廉政,但往往“一把手”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对一些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缺乏跟踪监督,无形中就形成了监督的“盲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敏感、不批评、不制止;对违规行为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有些领导干部台上讲的好,台下另搞一套,没有真正把廉政建设放在案上、记在心上、抓在手上,而是想起来讲一讲,忙起来放一放,走过场,只是一般号召,没有过硬措施,致使监督工作乏力。
三、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种痼疾,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解决税务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的要求,是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遏制税务职务犯罪现象的上升趋势,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l、强化教育,构建思想上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程维高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税务执法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思想上防范,首先,要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实践“三个代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教育。在广泛开展“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中,引导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加深对公仆与主人、奉献与利益、权力与责任、执法与服务等观念的理解,坚定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明辨是非,增强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自觉遵纪守法,以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其次要认真开展法制纪律教育,举行主题讲座和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使每位税务干部学法懂法,执法循法。三是把先进典型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以廉洁自律,大公无私,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带动整个干部队伍,同时利用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强烈的“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舆论环境。
2、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防范体系。腐败总是在要害和薄弱环节处多发高发。因此,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制度、以健全强有力的监督网络来保障,运用制度体系来规范行为,制约权力,预防和惩治腐败及职务犯罪。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一是要建立考廉、述廉制度,对各级“一把手”实施定期考察,民主测评和廉政谈话;二是制订各级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财产申报和上级组织定期审计制度,一旦发现个人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与薪金收入不相符或发现有违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