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2/11/8

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第13页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

..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上缴财政,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

4、《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一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用水计量和查表制度,准确记录用水量,按时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二、行政征收事项名称: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农业用水计量收费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条:“农业用水应当计量收费。农村地区逐步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乡镇企业生产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

农田灌溉应当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四、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农用井改非农用途后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交费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一条:“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交费。”

五、行政征收事项名称:紧急防汛期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六、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的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对有尝供水水费、维护费、排污费的征收

法律依据: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实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水费收入用于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维护费和征收的排污费,应分别有适当数量和比例用于承担城市排水河道、沟渠的维护、管理。”

八、行政征收事项名称:水土流失防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依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应当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水利局监督。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市或者区、县水利局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4、《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时,同时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批准方案规定的数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区(县)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5、《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预算外资金,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其中,中央、市属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

九、行政征收事项名称:毁损水土保持设施的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实验场地、监测网点、标志和仪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破坏。因建设占用土地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须报区、县水利局批准,并支付赔偿费。”

3、《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时,同时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批准方案规定的数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区(县)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4、《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预算外资金,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其中,中央、市属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8)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5项)

[行政规划类]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节约用水工作规划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条:“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节约用水工作规划。”

2、《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水土保持规划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市和区、县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县域规划。”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防洪规划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北京市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根据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