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转型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9

论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转型第3页

委托实施和受理初审要有规章以上法律依据。有的行政许可事项,上级部门要求或委托下级机关受理、初审管理事项的申请,但又没有法定依据规定,而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下级部门又不得不办理。
三是法定行政征收与行政许可保障的矛盾。目前,一些法定行政征收缺乏相应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加以保障,以往实际操作上可以通过与行政许可挂钩,作为许可要件审查把关,加以保障,但即便如此,管理相对人欠费、逃费现象仍比较严重,难以按标准足额征收。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法定除外),行政征收因以往的保障措施不合法,不得继续采取,将更加难以保障。
四是硬件保障不足与执法职责任务的矛盾。以往很多行政机关依靠关联收费保障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管执法工作。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同时监管执法的职责大增,现有行政经费、执法人员已难以应对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任务要求,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尚未建立,经费和人员又未相应增加,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管执法的硬件保障不足。
四、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管理转型的思考和建议
针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以及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研究提出5点建议,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转型,加强法治保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1、树立“责任、权力”共同体的意识。
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广泛深入开展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以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为重点,普及到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类行政管理相对人,改变以往学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的做法,以讲求实效、领会实质、学以致用为本,采用各种载体的有奖知识竞赛等利益性方式,使学教对象在学法中获得物质利益;采用专题培训、闭卷考试、抽查、答辩等方式,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并与干部考核挂钩。通过有实效的学教,推动观念转变,树立“权责”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2、强化行政立法保障。
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执法机关随意“细化、延伸”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机关依法即可操作。
一是调整立法思路。在立法内容设置上,应当尽可能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设定,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设置行政许可的,就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明确许可实施的各项要素;
二是加强监管保障。规定事后监督检查、法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措施,并对管理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执法的义务、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细化,明确其法律责任;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在保证合理性的前提下,扩大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提高法定处罚幅度或标准,并探索对违法行为实行市场主体清出的法定制度,以提高违法成本,控制违法行为,给行政执法予以法治保障;
四是明确执法关系。对于上级部门难以自行实施完成许可、处罚执法的,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可委托下级机关或符合法定条件组织,实施许可、处罚等执法,或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理初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等某个或莫些程序环节的执法,为委托执法提供法定依据。
3、创新市场监管执法机制。
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和行业自治自律作用,同时对于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依法履行,并着力于执法机制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是引入市场化手段,推广“行政合同”的管理方式。以往行政管理的模式主要是:以抽象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征收、强制措施及管理相对人义务,并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规范和要求,然后再进行行政执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这一模式的适应性减弱,需要转变。“行政合同”模式的内涵就是:变行政行为为合同行为,变普遍约束为个体规范、合同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需从事特定活动,与政府签定“行政合同”,政府作为甲方,将行政管理的规范、标准、条件、要求以及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列入“行政合同”的乙方订立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按约定要求从事特定活动、行使权利、获得利益,并履行约定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二是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监督管理。单纯依靠政府行政执法人员不足以应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政府应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施行有奖举报制度,增加违法行为线索,执法效能。应当利用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特性,充分鼓励其监督举报竞争对手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鼓励利害关系人,监督举报侵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监督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并对有效线索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三是完善行政管理公共信息披露制度。以往社会监督效能不高,执法信息不畅,监督缺乏参照和依据,是一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互连网等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行政许可决定、有关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良性信息,同时公布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查处情况的不良信息,包括未经法定许可、违法进行活动、逃欠法定税费、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并进行公开谴责。通过及时披露行政执法公共信息,为社会监督市场主体行为创造条件。
4、加强政府执法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建设。
人的观念和意识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完善制度,靠制度管人管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中各个环节、岗位行使权力进行制约,对履行职责的程序规范性、时效性和办理意见的合法真实性进行监督。
一是科学调整岗位设置方式。将流程环节和岗位的“串联式”设置,改为“并联式”设置,变封闭运行为开放运行,形成上游环节对下游环节的复核,各环节和岗位相互制衡,分散权力,避免过于集中;
二是不定期抽查,定期考核。法制工作、纪检监察等机构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将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行政许可执法人员考核以合法性为先,行政处罚、征收等执法人员考核以数量为先,考核应当奖惩挂钩,并实行“违法行为一票否决”;
三是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制度应尽快建立,有制度的要尽快完善,并严格执行,切实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执法行为,追究责任,落实到位,体现“权力责任”对等原则。同时政府要对这项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查处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领导问责”制度,把住关键一环;
四是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轮换制度。结合政府防治腐败廉政体系建设,建立轮岗制度,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轮换,并结合实际对执法岗位性质、职权大小、重要程度进行研究、分类,分别规定相应、科学的轮岗期限,避免执法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掌权”过长,形成“利益链”。
5、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一是调整现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体系。不能片面理解相对集中处罚权就是集中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应当在考虑执法效能的同时,考虑减少当事人损失,降低社会成本。行业系统内行业关联度高,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系统内各关联行业的情况相对熟悉,与系统其他行业执法部门长期联系配合、沟通协作,基础相对较好,因此,按行业系统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不仅是可行的,也是科学的。
二是加快税费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将缺乏法定强制保障的行政规费改为地方税收,保障征收;尽快建立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同时,相应增加行政经费,并确保满足行政执法实际需求,予以充分保障。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特别是许可法施行后大量增加的面广量大的事后监督检查职责任务,相应增加执法检查人员编制,并增加、改善执法装备,加强硬件保障。
四是加快行业协会清理。行业协会要与政府彻底脱钩,不再实施政府下放的不合法的原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要尽快转变行业协会“二政府”,政府通过协会“遥控”行业管理的现状。政府不再主导行业协会的组建,不再直接参与行业协会的管理事务,实现行业协会由行业单位自行发起成立,自治自律,自行承担责任,还行业协会以原本属性,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市场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