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转型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9

论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转型

府的本职是实施行政管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政府管理必须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的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类型。
本文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着手,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主要类型,并参考了国外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管理经验,重点研究机制和方法的创新,突出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控制。
本文以《行政许可法》施行为中点,对该法施行前和施行以来行政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转变管理方式的建议。课题研究的部分内容采用了比较的方法,有时涉及《行政处罚法》、《立法法》。
研究目的:研究《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及相互关系,比较国外行政许可制度和措施,分析以往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贯彻施行《行政许可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转型,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目标,从机制上、体制上和方法上,提出建议。
意义及背景阐述
第一,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是控制社会和经济运行的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下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许可是传统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政府依靠实施行政许可配置社会和经济资源,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控制风险。长期以来,国内行政许可覆盖社会和经济各个领域和角落,存在着设定主体多样、项目繁多、面广量大、程序冗长、许可要件和实施程序不透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不断增加,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由于以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缺乏有效监督和对应的责任,行政许可权力化、利益化,成为权力资本、寻租资本、腐败温床,而其原本的公益属性日趋淡化。行政许可主导型的政府行政管理已经逐步背离了本原宗旨,向权力本位型方向发展,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第四,由于长期以来缺乏行政许可的后续行政监督检查执法机制和法定要求,片面强调行政许可,忽视对当事人执行许可规定的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设定、实施行政许可,难以达到行政管理的“预测并控制风险,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本目标,实效性削减,现实的结果只能是“为许可而许可”。
第五,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完善,融入国际经济主流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政府行政管理转型已为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同时,我国法治进程相应加快,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施行;9月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执政为民,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标志着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加快行政管理转型,已成为法定义务、政治方针、自身要求,条件已经成熟。本文试从《行政许可法》的实质要义入手,研究政府应该管哪些事,哪些事应该还政于民,如何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管好应该管的事。

正文
一、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及相互关系
行政许可制度世界各国广而有之,但国家进行专项立法的唯中国独有,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之后,又一部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由此,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三部法律立法思想和内涵实质一脉相通,核心都是规范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法》更是进一步制约了行政权力,明确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其相对更具科学、先进性,更加深刻、明确,成为行政管理转型制度化的标志。
虽然《行政许可法》立法调整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制度,但它实际上体现是的行政管理的理念、提出的是行政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行政许可法》延伸涵盖了行政管理体制,明确提出了政府转变职能,改变行政管理方式的法定导向、原则和具体要求,政府应当成为法治政府,从“家长”转变为“守夜人”,体现有限、公正、责任、透明、服务的特性。
1、正本清源的要求。从政治角度讲,政府应当体现执政为民,用权为公。长期以来,由于监督和责任的缺位,行政管理权力化、利益化,公权私化,设租寻租,成为权力资本、寻租资本、腐败温床,而行政管理原本的公益属性日趋淡化,行政许可主导型的行政管理已经背离了本原宗旨,向单极强权、利益本位方向发展。《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行政管理必须正本清源,回到本原宗旨和指导思想,明确根本目的,修正行政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科学行政,为公为民。
2、依法用权的要求。从法治角度讲,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用权。一是坚持行政权力只源自法律授权的行政法治原则,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使法律授予的职权,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法无规定不得为之,法定事项依法为之,规范用权;二是“依法”不仅是依照行政实体法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还要依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用权规范。以往行政立法对实体规范规定较多,管理程序的规定很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重实体、轻程序。三部法律改变了思路,确立了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明确了政府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要件,《立法法》则明确了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且《行政许可》由于明确了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其设定法定程序更具严肃性和操作性,要求政府必须遵守行政管理的法定实体规范和法定实施程序,依法行政的要求更高、更明确。
3、有限政府的要求。有限政府是法治进程的必然。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实行的政府部门代起草和政府自行立法的机制,对立法行为缺乏制约和规范。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甚至自己制定“红头文件”,无限制地设定行政管理事项或范围,政府自己立法、自己设权、自己执行,政府管理的权力和范围无限,责任和义务有限。一个无所不管的无限政府,必然抑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施行,限制了政府立法权限范围、行政管理事项和权限的设定范围,规范了政府立法行为、规范了行政管理的事项和职权的设定程序,建立了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政府应当集中精力管好法律规定的管理事项,凡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政府不需要去管理,也不应干预市场行为。
4、责任政府的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权力责任对称,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实质是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以往行政立法由于体制原因,注重政府权力、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设置,而政府的义务、行政法律责任虚化,权力和责任不对称,体现行政管理单极化、政府本位的思想。《行政许可法》的一大突破,就是树立“权责”观念,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责任,二是违法设定管理权力、行使权力,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违法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应当履行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检查职责;四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同时也应当是诚信的政府。《行政许可法》为此确立了行政管理社会信赖保护原则,建立了合法生效许可不得撤销制度,违法许可可撤销制度、撤销违法许可和为保护公共利益撤销许可对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等。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建设成为法定刚性要求。
5、阳光政府的要求。阳光政府就是要求政务公开、公开行政、执法透明。以往行政管理的实施程序、办事时限、法定标准和条件、对当事人的要求等要素不公开,政府行政管理披上了神秘的面纱。管理相对人要知晓这些要素,甚至是管理机构的地址、电话,都颇费周折,办事疲于往返,不堪反复,导致社会成本增加,行政效能低下,监督政府行为更是无从谈起。起,部分地方政府陆续自发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由于观念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未触及根本。《行政许可法》等三部法律建立了“公开听证制度”,政府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依法公开听证。《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公开的要求,也即对行政管理的要求,则更为具体:政府不得实施未公布法律依据的许可事项,必须通过各种媒介,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数量、条件和标准、申请和提交材料、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许可决定、监督检查记录,并执行“法定权利告知”制度。行政管理要素成为社会公共信息,政务公开和公开行政已成为法定制度。
6、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行政管理是政府的本职。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行政管理转型,政府改变管理方式,以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提供优质社会公共产品。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的是以行为许可为主导的行政管理模式,其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正是由于缺乏对当事人执行被许可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且对当事人从事活动是否依法获准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反之又影响了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实践表明,到位到边的事后监管相对于行政许可的事前管理,更具实效。缺乏后续监督检查执法的行政许可主导的行政管理只能是单向、低效的。任何服务必定是双向性的,良好的服务必定具有便利性。依照《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平等、便民、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及事后监管制度,行政管理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一是变政府单向管理为政府和社会双向互动;二是改变以“行政许可主导”为“事后监管为主导”;三是按非歧视原则平等对待服务客体;四是自然开发和公共资源配置,要求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五是采用电信、电子数据交换、数据电文、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推行电子服务;六是整合管理操作程序,相对集中或综合实施,减少或联合、集中程序环节,再加全面的政务公开,提高服务的便利性和效能。
二、国外行政许可情况
世界各国非常重视行政许可的制定和实施,把行政许可的制定与实施作为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工作来做。美国是世界上实施行政许可最